臺北市立永春高級中學圖書館使用暨借閱規則
一、圖書館使用規則
凡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均可入館閱覽。
本館資料採開架式陳列,由讀者自行取閱。使用後,須放回原處或放置還書車。
借出資料依本館借閱規則辦理。
閱覽資料,不得汙損或破壞。若有汙損或破壞之情事,須負責賠償。
館內活動請輕聲細語,維護整潔,並不得在館內開放區域飲食。
若有圖書館業務相關需求,必要時得暫停使用圖書館。
二、開放時間
平日:8:00-17:00 (如有特殊狀況,以現場公告為主)
寒暑假開放時間另訂
三、借閱規則
可借冊數與借期:
教職員 20冊/4週
學生 5冊/2週
班級借書證 60冊/60天,均可續借1次
本館之圖書、期刊及視聽資料等,係供給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閱覽、參考、研究之用。
學生概憑本校所發之學生證借用資料。
教職員工借閱圖書總冊數限20冊,借期4週。學生借閱圖書總冊數限5冊,借期2週。
借期期滿,若無他人預約,可續借1次。續借期間若有人預約,接獲本館通知須即歸還。
讀者欲借之資料,若已被他人借出,可登記預約。
學生借期已過而未還,每逾1日停借1天,得勞動服務提前解除停借。
凡珍貴書籍、參考工具書、現期期刊,僅限於館內閱覽。
所借資料若有遺失或汙損,借用人依本館資料賠償規則辦理。
個人之學生證不得轉借他人,違者以停止一學期之借閱處罰。
教職員工離職或學生離校時,須還清借用資料。
四、資料賠償規則
借閱本館資料有遺失、加註記號、污損、毀壞等情事者,應購買同一版本之資料歸還。如無法購得同一版本時,得徵求本館之同意以新版賠償。若為絕版資料且無法購得時,得以相同類型之資料賠償,惟其金額不得低於原資料之定價。
五、電腦借用規則
使用電腦以查詢網路資源為主,若有疑問請至服務台洽詢。
請勿任意更動桌面及相關設定,離開時勿關機。
違反規定時,違者以停止使用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