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培養學生愛惜公物之良好習慣,進而促使其負責盡職,守法守紀具有崇高之愛校心與道德心,特訂定本辦法。
二、實施對象:本校全體學生。
三、實施原則:
(一)定期宣導及檢查。
(二)加強維護管理。
(三)貫徹執行損壞者賠償制度。
四、實施方式:
(一)配置於各教室之公物,包括講桌、課桌椅、班級牌、課表框、照明設備、門窗、玻璃、蒸飯箱、掃除用具、板擦清潔器、黑板、佈告欄、吊扇、冷氣等(詳見公物保管清單)。總務股長於每學期開學一週內填寫「保管單」一式二份,一份總務股長保存,一份送交總務處存查。
(二)學生個人使用之課桌椅,交由學生使用與保管,每生必須負起維護保管之責。
(三)各項公物不論個人使用或團體共用均應愛惜使用並加強維護,延長使用年限。
(四)公物損壞者,均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1、總務股長立即至學校首頁→ E 化校園→校園報修系統填報。
2、各班教室內講桌、玻璃、門窗等各項公物,無法查明為何人破壞者,由該班學生共同負損壞賠償責任。總務股長先向導師報告,而後至總務處填寫「公物損壞紀錄表」,並協助處理修繕或補發事宜。
3、個人損壞之公物,除負賠償責任外,其故意損壞之情節重大者,送學務處依校規懲處。
4、公物損壞賠償以同一物品為原則,如無法購得同一物品時,應照原價賠償。
5、損壞各教室之設備器材,均應自動向任課教師報告並向總務處報備,登記後負責賠償。
五、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