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永春高級中學學生證發給暨請領各種證明書作業要點
93年4月7日修訂
一、學生證於本校學生入學(含新生、復學生)辦理註冊時,由教務處發給使用。
二、學生證使用期限,自入學之日起至畢業(離校)之日止,逾期由本校收回,始得辦理離校手續。
三、學生證應妥為保存如有遺失須填具申請表向教務處申請補發,經核准後製發使用。
四、學生證不可用作抵押、借貸,或有冒用、塗改、偽造等情事,否則依校規處分,並應負法律上之責任。
五、在學證明書:凡本校學生有因事需要者,得依教育部規定持學生證影本至教務處加蓋證明章。
六、成績證明書:凡本校學生需用學期成績證明者,得持個人成績單影本(附正本,驗畢後發還)至教務處加蓋證明章,或填具申請書後核發。
七、修業證明書:凡本校學生修畢某學期課程經學校核准離校者,得於辦理離校手續時,繳交相片壹張,申請核發。
八、轉學證明書:凡本校學生修畢某學期課程因故須轉學他校者,得由家長提出申請,並繳相片壹張,辦完離校手續後核發。
九、英文成績證明書:凡本校(畢業)學生修畢某學期課程,因事需要者,填具申請書並繳相片兩張後核發。
十、畢業證書:凡在校三年級修業期滿成績及格畢業學生,得於辦妥離校手續後領取畢業證書,成績不及格者,核給修業證明書。
十一、畢業證明書:凡畢業證書遺失者,攜帶身分證、私章及二吋相片兩張來校填具申請書後核發。
十二、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