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永春高級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3年7月15日北市教中字第10338105000號函同意備查
109年7月13日校務會議通過
112年6月29日校務會議通過
113年1月18日校務會議通過
113年1月18日校務會議通過
113年8月29日校務會議通過
114年8月29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民國113年8月2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404663A號令修訂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以下簡稱學習評量辦法)、教育部110年8月18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98928號函修訂定「臺北市立永春高級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以下簡稱本補充規定)。
二、學生學習評量,包括學業成績評量及德行評量。學業成績評量採百分制評定,並得註記質性文字描述。德行評量依學生行為事實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
三、學業成績評量,按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兼顧科目認知、技能及情意之教學目標,採多元評量方式,並於日常及定期為之;其各科目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之占分比率,訂定如下:
(一) 日常學業成績評量:各科目得採筆試、作業、口試、表演 、實作、實驗、見習、參觀、報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自我評量、同儕互評或檔案評量等方式辦理。依教師教學授課安排,不定時行之。
(二) 定期學業成績評量:分期中考試及期末考試。期中考試之次數,各科目每學期舉行至多二次,由各科教學研究會議統一訂之。
(三) 各科目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之占分比率,於教學研究會訂之,並於學期初之學校日及任課老師期初課堂公布。
四、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之計算,遇小數點時,採四捨五入法,取整數計算;學期、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及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一位數,第二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一位數。
五、學業成績評量之科目,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規定。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週修習一節或總修習節數達十八節,為一學分。
六、學業成績學分授予方式與標準
(一) 均符合下列條件之科目,始得採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之計算:
1. 課程類別相同:依據總綱課程規劃,分為部定必修、校訂必修及選修。
2. 教學科目開設於同一學年之第一、二學期,且「學分數」、「科目名稱」相同者。
(二) 自然科學領域加深加廣選修課程,以「選修物理」、「選修化學」、「選修生物」、「選修地球科學」為科目名稱,若開設於同一學年之第一、二學期且學分數相同,始得平均計算其學年學業成績。
(三)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及格之科目,該學期授予學分,未達及格基準之科目,且其成績達學習評量辦法訂立之補考基準者,應予補考 。
(四) 學期補考所得之成績,達及格基準科目,授予學分,並依及格基準分數登錄該學期學業成績;未達及格基準者,不授予學分,並就原成績或補考成績擇優登錄至該學期學業成績。
(五) 學生學年學業成績達及格基準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其各學期成績仍應以該學期實得分數登錄。
(六)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未達及格基準之科目,得申請重修。經重修後,成績達及格基準之科目,授予該學期學分,其學期成績以及格基準分數登錄;未達及格基準者,就重修前後成績,擇優登錄,然該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不與該科目重修後之成績平均計算。
(七) 不同身份別學生學業成績及格(補考)基準如下:
註:自113學年度起,項次2~10以學生報名各入學管道時之身分別認定之。亦即,學生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入學時,以特殊身分報名並繳交規定之特殊身分證明文件,始適用該身份別學生學業成績及格(補考)基準。
七、定期評量請假、補考及學業成績評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定期評量分數計算
學生於定期評量時,因公假、病假(須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二點)、喪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評量,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其補考成績按實得分數計算。請其他假別經核准給假者,補行考試成績超過及格基準,以及格基準成績登錄,未超過及格基準者,按實得分數計算。未依規定於定期評量結束後2個上班日內參與並完成補行考試者,不予另行補行考試,成績以零分登錄。
學生遭遇特殊情事者,由教務處召集學生導師、任課教師、輔導老師及相關人員,會商訂定該次評量事宜。
(二) 定期評量請假規定如下:
公假:由承辦單位將公函等文件暨學生名單於考試前三天簽呈並會知教務處。
喪假(三親等血親以內之親屬)、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須於考試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前項病假需檢附文件為考試當日之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學中心、區域醫院或地區醫院醫療診斷證明正本。
考試當天發生緊急特殊事故者:須先電話知會學校,並於規定期限內檢具第三方(公信單位)之書面證明文件補辦理請假手續與補考(如若尚在補考期限內),並由本校召開相關會議決議假別與成績採計,若屬於非不可抗拒或不具充分事由而缺考者,其各缺考(或已補考)科目成績均以零分登錄。
請其他假別者,須於考試三天前依學校請假規定完成請假程序。
(三) 學生未能於原訂考程期間進行考試,到校後須先至教務處教學組填寫定期評量缺考學生補考申請書,並依教務處安排進行補考,補考後立即至學務處依「學生請假規則」完成請假、銷假手續,未完成或逾期視同無故缺考,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到校後未立即到教務處參加補考而入班,其缺考科目以零分計算,且不得要求再次補考。
八、學期成績不及格補考之規定如下:
(一) 各科目學期成績未達及格基準且符合補考基準者得參加補考,學校每學期辦理補考以一次為限,因故未參加補考者,視同無條件放棄補考。
(二) 前項各科目補考為該學期之修習範圍內容,除有特殊因素外,教務處舉行之補考以該學期結束前完成辦理,並於補考前一日公告考程及座位表於學校網頁,需參與補考學生應主動查詢並配合規定完成補考。
(三) 學生因中途離校、休學等因素未完成該學期修習,除相關法規訂定外,其學期學習評量成績及學分數皆不予核算。
九、重修、補修、減修實施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開班方式、實施時間與課程內容:
1. 辦理重、補修之開班方式及順序為專班辦理、自學輔導、隨班修讀及網路重修,並依規定節數開設。
2. 專班辦理與自學輔導及網路重修於暑假時間實施,隨班修讀則於學期中實施為原則。
3. 授課課程內容由各科教學研究會統一訂定之。
(二) 學生於高級中學法規定之修業期限內,各學期學業成績未達學習評量辦法第八條所定之及格基準之科目,得申請重修,重修課程以暑期辦理一次為原則,並以重修當學年度開設之課程為限。重(補)修課程收費依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重(補)修學分實施要點及本校當年度重(補)修(自學輔導)計畫辦理。
(三) 若已修習當學年度重補修課程仍未達畢業標準者,方得於就讀高三時,依本校規定申請回修高一、二重修,但不得要求量身打造重修科目、上課時段及師資等。
(四) 各科目之重(補)修成績計算,含平時成績及期末總結評量成績,並由授課老師於課堂初說明公布。若缺課節數達該重(補)修科目應修習節數之三分之一者,以零分計算。重修成績未達及格基準者,不再予以補考。
(五) 新生與轉學生入學前、轉科(學程)學生轉科(學程)前及休學學生復學前,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經學校審查符合入學、轉入、轉科(學程)或復學時課程綱要之規定,或經測驗及格者,得列抵學分,該科目成績,以原成績或測驗成績登錄;未取得學分之科目,依學習評量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已修習未取得學分之科目,得申請重修;未修習者,得申請補修。補修之科目成績依實得成績登錄。
(六) 學生各學年度第一學期取得之學期總學分數,未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第二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學分;其減修之相關規定如下:
1. 上學期補考結束後兩天內,學生主動檢具該學期成績證明書至教務處申請,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
2. 學生減修之學分數,每學期不得超過該學期開設學分數的三分之一。
3. 減修學分之科目應以選修科目為原則。
4. 經學校輔導減修學分之學生,得由學校安排進行補救教學或指定適當場地進行自主學習,其出席狀況列入學期德行評量。
5. 減修之必修科目應於修業期限內完成補修。
6. 補修學分科目之科目學業成績評量比照一般學業成績評量規定辦理。
(七)懷孕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依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學生德行評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德行評量依學生行為事實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德行評量以學期為階段,德行評量項目如下:
1. 日常生活綜合表現及校內外特殊表現:考量學生之待人誠信、整潔習慣、禮節、班級服務、社團活動、參與校內外競賽情形及對學校聲譽之影響等。
2. 服務學習:考量學生尊重生命價值、規劃生涯發展、提升生活素養、體驗社區實際需求,具備公民意識及責任感等。
3. 獎懲記錄:其項目、事由、程序依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規定辦理。
獎懲項目、相抵及銷過之規定如下:
(1) 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
(2) 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及大過。
(3) 獎懲換算基準為大功一次等於小功三次等於嘉獎九次;大過一次等於小過三次等於警告九次。
(4) 改過銷過依本校學生懲罰存記暨改過銷過辦法辦理。
4.出缺席紀錄:
(1) 上課鐘響後5至10分鐘內進教室或集合者,以課間遲到論處,課間缺課達10分鐘(含)以上,則以曠課論處。
(2) 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節數達修習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者,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後,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
(3) 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生理假、身心調適假、婚假、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依本校學生請假規則辦理。學生缺課未經學校依請假規定核准給假者,為曠課 。
(4) 學生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學期總修習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但因學生或其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所請事假而缺課之節數,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通過後,得不納入計算。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學校應視其情形提供預警措施,並給予個別輔導。
5.具體建議:由導師依本項各款規定,參考各科目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經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後,作為學生適性輔導及其他適性教育處置之依據。
(二) 重修、補修學生之德行評量,由學校依其修課情形,得併入新學期德行評量參考。高三第二學期結束後之重、補修及延修學生,其德行評量不列入學習評量。
十一、學生學習評量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學生修業年限為三年,未在修業年限內修畢應修課程者,得延長其修業年限,至多二年。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
四年。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
(二) 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1.普通與實驗班學生:
(1)修業期滿,符合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及各類課程之修習規定,應修習總學分180學分(111學年起入學生為182學分) ,學生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150學分成績及格,包括: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至少需102學分且成績及格、選修學分至少需修習40學分且成績及格。
(2)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3大過。
2.集中式學術性向資賦優異班(如:數理資優班)學生:
(1)修業期滿,符合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及各類課程之修習規定,應修習總學分180學分(111學年起入學生為182學分) ,學生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150學分成績及格,其中部定必修一般科目至少須80%及格、校訂必修特殊需求領域科目至少須85%及格,選修科目學分至少須70%及格。
(2)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3大過。
(三) 學生重讀、轉學或復學時,因中央主管機關發布新課程綱要,致其適用之畢業條件已變更者,由學校從寬就變更前後畢業條件擇一適用,並進行列抵學分及成績登錄 。
(四) 修業期滿,修畢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120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應由學生主動申請核發修業成績證明書。修業成績證明書一經核發,學生不得要求返校重修、補修、延修或改發畢業證書。未符合核發修業成績證明書條件之學生,由學校核發學生成績證明書。
十二、資賦優異學生得依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意願,向輔導室申請縮短修業年限;其辦理方式,依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及其相
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十三、有關學習評量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七之一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各項審查工作,由本校教務處召集甄審小組辦理之。
本校在學生符合學習評量辦法第十七之一條或出國學習,得依本校「學生出國學習暨國際競賽學分列抵及成績登錄作業規定」主動向學校申請列抵學分及成
績登錄。
十四、本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