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5月13日 訂定
110年7月1日校務會議修訂
112年6月29日校務會議修訂
一、為提昇本校教學品質暨維護校園秩序,依教育局98年10月5日北市教中字第09838801000號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5月1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43309A號函修正辦理,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所指3C產品包含電腦、平板、通訊器材(手機)和電動玩具等。
三、學生於以下時間、地點未經師長同意不得使用3C產品:
(一)午休時間(12:30〜12:55)
(二)上課時間
(三)出席本校各式集會時
四、學生於午休、課堂中、圖書館或出席本校各式會議時,應將3C產品關機(畢)或設定為靜音。
五、學生違反前項規定時,師長得暫時代管,須尊重學生隱私權,不得查閱行動電話內容,代管時間以不超過當日為限。情節嚴重者,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六、學生違反上列規範,於上課及午休時間使用3C產品者開立違規單勸導,屢勸不聽者記警告乙次。
七、以3C產品閱讀有礙青少年身心發展(色情、暴力)之文字、圖片、動畫、影音等相關資訊者,由師長保管行動電話,依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處分。
八、使用3C產品若涉及違反考場規則,依相關規定處理。
九、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