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班級聯合會組織章程
民國113年12月23日經本校班聯大會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臺北市立永春高級中學學生班級聯合會,簡稱「永春班聯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培養學生民主觀念,促進師生溝通,建立班級、社團、學校彼此之間良好的溝通管道,以推動學生自治活動,發揮同儕輔導功能,達到學生自治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本校內。(臺北市信義區松山路六五四號)
第二章 任 務
第 四 條 本會之任務:
一、舉辦全校性之學生活動。
二、暢通學校行政單位與學生之間的意見交流管道。
三、配合學校提供服務機會,並協助會員解決困難。
四、增進社區及校際之間的聯繫與合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 五 條 凡本校之在籍學生均為本會之會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均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三、得透過班會向本會提出議案。
四、擔任本會主席、副主席、及行政部門職務之權利。
五、服務學習機會與救助之請求權。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均應盡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委派之任務。
三、繳納會費。
第 八 條 經由班級全體學生選出之班級代表為本會會員班級代表(以下簡稱會員代表)。代表會員行使發言權及表決權,負有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及執行大會決議之義務,並向班級之會員負責。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 九 條 本會由全校學生共同組成。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並於學務處輔導之下,設會員代表大會、行政部門暨所屬各組與委員會。
第 十 條 本會轄行政部門暨所屬各組與選務委員會。
一、行政部門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下轄美宣、活動、文書、公關、總務、學權等六組,下設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組員若干人。
二、選務主任委員得由班聯會主席兼任,餘由班級代表遴選或兼任均經學務處審核通過。
壹、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二、監督行政部門暨委員會各項業務之運作。
三、開會時具有質詢、提案、否決、選舉、罷免等權利,並向全班同學負責。
四、經由大會將會員意見向學校反映。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設議長一人,由代表互選產生,負責安排議程,召開主持會議。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設秘書一人,由議長提名經會員代表大會同意任命,負責會議之文書及紀錄工作。
貳、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 本會主席之職權,總理本會各項行政事務,並主持各項業務會議,對外代表本會。副主席襄助主席推展會務,如主席因故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主席代理之。
第十五條 本會行政部門各組織職權如下:
一、美宣組:
(一)協助校內各項學藝活動之推展。
(二)規劃班週會活動及主題。
二、活動組:
(一)訂定康樂、體育等各項活動計劃。
(二)協助學校康樂、體育或校內外慶祝性等各項活動之推展。
三、文書組:
(一)整理及保管本會所有資料。
(二)協助處理各項活動有關文書事宜。
(三)綜理相關會議開會通知、會議記錄等事宜。
四、公關組:
(一)各項活動海報製作。
(二)辦理各項連絡、接待事宜。
五、學權組:
(一)負責與學生權益議題,是學生與校方溝通並收集學生意見的管道。
(二)負責學生權利、申訴等事宜。
(三)協助辦理班聯大會與校長有約。
六、總務組:
(一)負責本會各項財務收支及預算編列。
(二)負責本會所需物品之採購、保管及一切庶務。
第十六條 本會行政部門各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財務委員會:審核本會各項財務支出及預算。
二、研究發展委員會:
(一)彙整各班級同學建議,供學校參考。
(二)管理社群。
三、選務委員會:
(一)於選前一個月成立,選後即告解散。
(二)監督班會正、副主席選舉之各項事宜。
(三)選務工作人員由高二各班推派選務委員一名,並設主任委員一人。
(四)選舉辦法由選務工作負責人依本章程訂定,並由選務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第五章 選舉與罷免
壹、會員代表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班長)於每學期初由各班學生選出,任期一學期,連選得連任。會員代表若有失職情事發生,得由該班學生罷免,另選代表繼任之,或由導師選任之。違反校規情節嚴重(記過以上)有損班譽者,逕由導師選換之。
貳、正、副主席之候選
第十八條 本會行政部設主席、副主席一人,任期一學年,不得連選連任。於每年四月-五月間由本校全體師生普選產生之。正、副主席須提出施政方針及理念,以兩人為一組織方式參加競選:
資格:限本校一年級學生。
第十九條 正、副主席罷免案,應在任期開始三個月後始得提出。罷免案一經提出,原任主席不得主持大會,另由會員代表推選代理主席,處理罷免事宜及本會各項事務。
第 廿 條 罷免案須經會員代表提出,並有全體代表四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始得於大會中審議及交付表決,經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提案方成立。
第廿一條 罷免案由原選舉人投票,經全體原選舉人百分之七十以上之同意,始得罷免。
第廿二條 罷免案未獲成立或通過,學期中不得重複再行提出且須間隔三個月以上。
參、行政各組組長
第廿三條 本會行政部門各組組長:
一、資格:限本校一年級學生。
二、各組組長由主席遴聘,提請大會認可,並不得兼任會員代表。
三、各組副組長及組員由組長遴聘,提請主席認可,並不得兼任會員代表。
四、各組組長若有失職情事發生,得由大會法定出席人數中二分之一以上代表同意而罷免之,主席另行遴任之;違反校規情節嚴重(記過以上)經公布在案者,免除其職,主席另行選換之。
肆、委員會委員
第廿四條 本會行政部門各委員會委員:
一、資格:各組委員會委員由會員代表中選出各年級代表任之,每年級二人,主席委員除選務委員會外,餘由委員互選之;委員、主任委員任期均為一年。
二、委員會委員若有失職或因故未能履行職權者,得由該組重新選出代表。
三、各會員代表不得同時兼任財務、選務兩項委員職務。
第六章 會 議
第廿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期召開一次,由議長主持。如有特殊需要,議長或主席或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會議,其效力同例行代表大會。
第廿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出席,始得召開。大會之決議,應有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通過。但章程訂定之修改,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重大事項,應有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會員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始得通過。並經學務處審議,轉陳校長核准後公布生效。
第廿七條 本會原則每學期召開行政會議一次,由各行政部門及各委員會幹部出席,主席召集並主持,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廿八條 每次會議之召開須請師長列席指導,並依規定向學務處報備。
第廿九條 本章程未規定之議事規則,悉依內政部公布之「會議規範」實施。
第三十條 本章程除經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轉陳校長核定中止外,不得因班聯會之改組而影響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