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永春高級中學校園教育載具暨充電站使用管理規範
108 年 6 月 28 日校務會議通過
110 年 7 月 1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 年 8 月 29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 108 年 6 月 17 日以臺教資(四)字第 1080060697 號函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訂定「臺北市立永春高級中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二、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5 月 13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043309A號函修正,合併「臺北市立永春高級中學校園教育用行動載具管理規範」。
三、依據 112 年 8 月 8 日北市教資字第 1123073139 號函修正為「臺北市立永春高級中學校園教育載具暨充電站使用管理規範」。
四、為導引學生、教職員工進入校園之專業授課師資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及教育用行動載具(以下簡稱教育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定臺北市立永春高級中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五、本規範所稱教育載具泛指具有資料運算存取、文件編輯、連結網路、可攜式教育及學習使用之行動載具(如:平板電腦、筆記型電腦等),分類如下:
(一) 學生自備教育載具:係指學生自備並依程序向學校申請通過、用於學校指定課堂及自主學習時段之行動載具。
(二) 校園公有教育載具:係指由學校提供教師及學生用於課堂教學及學生學習之行動載具。
六、自備或借用教育載具
(一) 自備
1. 學生自備載具(Bring Your Own Device, BYOD)到校學習係指學生自行攜帶經學校核可之教育載具到校且僅限於學習用途。
2. 為利學校管理學生載具及考量在校期間使用教育載具之資訊及網路安全,學生攜帶到校之教育載具需依規定安裝防毒軟體,並以通過學校網路連上 網為原則。
3. 自備到校之教育載具應由學生本人負擔保管責任。
(二) 借用
1. 學生借用學校教育載具家長同意書,期限應以學年末歸還為原則。
2. 借用時應當面清點設備及相關配件內容,並現場點收完畢;借用人繳回教育載具前,應自行備份個人資料及清除所有自行下載非屬原有教育載具之 內容、檔案及應用軟體。
3. 教師借用學校教育載具應確實於申請書填列用途、課程名稱、授課教師、借用(保管)人及借用數量等相關資訊。
4. 為維護設備正常運作,借用人不得自行拆解教育載具或刪除相關應用軟體。
5. 借用學校教育載具倘有遺失、遭竊或損毀之情形,應立即通知學校相關單位共同處理,並由學校定期召開相關會議釐清責任歸屬,必要時須負擔賠償責任。
6. 學校教育載具發生故障或其他不明狀況致無法正常使用,應通知學校相關單位,由學校指定業者協處,不得交由第三方逕行修復。
7. 借用學校教育載具,若有不當使用或違反正常使用之破壞行為,造成設備損壞,經查證屬實須全額賠償,必要時學校得取消學生長期借用教育載具資格。
七、使用與保管
(一) 教育載具應於教師教學或引導學習時使用,嚴禁於學習期間使用與學習活動 無關之遊戲軟體、社群聊天通訊、通話、攝錄影、發文等應用軟體。
(二) 使用教育載具應注意網路及使用禮儀,並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切勿影 響其他學生學習、擾亂上課秩序及干擾教師教學。
(三) 使用教育載具應尊重智慧財產權,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四) 已安裝預設之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之教育載具,不得私自更換或破解該設備 之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
(五) 禁止使用教育載具進行不當訊息傳播,經查證屬實將依法辦理。
(六) 教育載具應保管於校園設有保全管理之場所、充電站並自負保管之責任。
(七) 非學校上課期間,借用或自備教育載具應由學生帶回,自負載具保管及維護責任。
八、充電站規範如下:
(一) 充電站為免費使用,僅提供本校學生及教職員教育載具充電使用。
(二) 充電站僅供教育載具設備使用,請勿插設其他電子設備。
(三) 充電設備請愛惜使用,勿任意破壞或竊取,若因不當使用導致損壞或遺失充電車設備者,應付修復、賠償責任。
(四) 使用時如果發現無法充電、電源插座故障、USB 插座故障或任何使用上的問題,請洽管理單位協助處理。
(五) 若未依規定使用充電站,或因個人因素造成充電時教育載具損壞,學校不負賠償責任。
(六) 如影響他人使用權益或違反使用規範者,學校得隨時中斷使用充電車之權利。
九、校園用電安全
(一) 為維護校園用電安全,不得私自使用延長線接用教室電源進行教育載具充電。
(二) 教育載具應先於家中充電完妥後再帶至學校使用,如有緊急充電之需求,請使用校園內充電站設備進行充電。
十、 資訊倫理素養及共通性規範如下:
(一) 學生使用教育載具必須遵守著作權法、個資法相關規定,尊重智慧財產權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於學習期間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切勿影響他人學習、擾亂上課秩序及干擾教師教學。
(二) 學生不應與其他人分享個人用戶帳號和密碼,亦不可使用他人帳密登入其電子文件、電子郵件及其他電子通訊軟體。
(三) 學生不得發布不當圖文資訊,如騷擾、跟蹤、恐嚇、威脅、人身攻擊、淫穢、褻瀆及粗俗語言等內容。
(四) 嚴禁於在校學習期間使用教育載具進行與學習無關之遊戲、社群聊天通訊、通 話、發文等活動,且未經師長許可,學生不得在校內錄影、錄音或拍照。
(五) 學校將透過防火牆過濾學生從網路取得的資訊,避免學生接觸網路不當資訊。
(六) 學生不得瀏覽非教育用途網站,避免病毒程式影響學校網路資訊安全,當學生誤入不當網站或接收到可疑資訊,應立即通報師長或學校資訊人員。
(七) 學校將保留監管、檢查、存取教育載具權利,並透過校園智慧網路系統,儲存學生電子郵件及網路存取紀錄以作為學校網路安全防範之用,學生使用校內網 絡將受相關規範及師長共同督導。
(八) 學生、教職員工及進入校園之專業授課師資,於校園中使用非屬教育用之行動載具時,仍應遵守校園及資通訊安全等相關指引規範。
十一、 教育載具使用距離不少於45公分,使用時間需妥適安排,落實3010原則(用眼 30分鐘休息10分鐘)、SH150(學生每週在校運動150分鐘方案),同時參考視力保健、 體育運用及資訊素養與倫理相關學習資源。
十二、 學校人員違反本管理規範,應按情節輕重依校規及相關規定議處,倘致生財務損失,應負相關賠償責任。
十三、 學生未依學校規範或師長指導使用教育載具情節重大者,學校得通知家長並要求學生不得攜帶或於上課時使用教育載具。
十四、 應遵守「臺北市立永春高級中學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違反者將受到下列之處分:
(一) 停止使用網路資源。
(二) 學生依「臺北市立永春高級中學校園使用 3C 產品規範」辦理。
(三) 依前兩項規定之處分者,其另有違法行為時,行為人尚應依民法、刑法、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
十五、 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訂,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