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申請計畫由本部或審查委員進行書面初審,有修正後複審必要者, 由申請單位修正後,提交原審查委員進行書面複審,或邀請審查委員 會同本部相關業務單位召開複審會議,並通知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二)審查結果原則上分為通過、修正後通過、修正後再審及未通過,經審 查完竣之申請案,本部依審查結果循行政程序簽核後,函知申請單位。
(三)計畫執行過程將視辦理進度,檢視或審查各階段成果,以滾動修正 執行方式或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