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性別平等納入教師聘約

性別平等納入教師聘約

臺中市立光榮國民中學教師服務規約

101年6月28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教師之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參加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均依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學校及教師應維持教育中立,不得在學校為特定政黨、宗教、種族、營利事業從事活動。

三、學校及教師均應遵守學校章則,享有教師法及其他相關法令所規定之一切權利及義務。

四、教師出勤差假,依教育部訂定教師請假規則及有關規定辦理。

五、教師應依照學校安排之課程按時授課,不得遲到、早退或曠課。其因差假所遺課程應由學校依規定辦理。

六、教師授課科目應依課程標準,以專業專才及公平原則妥適編排,授課節數由學校依據員額編制及相關規定實際狀況,制定編配原則,經校務會議決議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七、學校有公佈及提供教師進修研究機會之必要,在不影響正常教學下應協助教師從事研究、進修、安排課務、導師事務替代事宜、編選教材之工作。

八、學校之行政或活動不得影響教學正常化,教師於寒暑假期間應從事進修、研習或準備教材。若有相關法令需要,要安排教師於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應依教師請假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九、教師對於教材教法、評量及教學活動實施方式應本專業自主原則不斷改進。

實施方式遇有受教學生監護人提出質疑時,得由學校召集教師會、家長會等相關人員協商解決,對於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者,原則不予受理;但內容情節具體且有查證必要者,得審慎處理。學校教師因公涉訟,得依行政院頒「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之規定辦理。

十、教師不得兼任法令規定以外之職務,如有兼任校外課程情事,應事先簽請校長同意,每週不得超過規定時數,並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十一、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巧立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及推銷書刊用品。

十二、教師擬於聘約期限屆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屆滿一個月前書面通知學校。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須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

十三、教師有擔任導師及兼任行政工作之義務,校長得遴聘教師擔任導師及兼任行政工作,但遴聘有困難時由學校制定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十四、學校章則及各項辦法在不違反有關法令下,應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行政人員及教師應遵守校務會議之決議。未經校務會議授權而發生爭議時,應由校長或三分之一以上教師連署,召開臨時校務會議議決。

十五、教師留職停薪期間,仍應遵守有關法令對教師身份所為特別之規定。

十六、教師違反聘約,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教師法第十四條及聘約規定處理。學校違反聘約,教師依教師法之規定尋求救濟或提起訴訟。

十七、因聘約所生之訴訟以學校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八、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如有疑義時應依相關法令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解釋認定。

十九、教師之聘期依教師法第十三條規定,但因學校減班、停辦時,教師聘期不受聘書之約定。

二十、教師應尊重性別平等,恪守師生及專業倫理,並應遵守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七條、第八條規定,以維護學生受教權與校園安全。

二十一、教師在職期間,不得對未滿十四歲及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有性交、猥褻之行為,以免觸犯刑法第二二七條之規定。

二十二、本約定要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師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三、本服務規約由學校與本校教師會協議後,提請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