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要點

臺中市立光榮國民中學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要點

一、本實施要點依據臺灣省政府教育廳頒『國民中學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要點』辦理。

二、適用對象:凡本校欲改過銷過之學生,經師長觀察其日常生活表現確有改過自新、表現積極之具體事實且需符合本校服裝儀容標準

要求者,均可依此實施要點辦理改過銷過。

三、提出改過銷過申請時機:

1.警告、小過、大過依序須經至少一週、二週、四週以上時間,由導師、生教組長、主任觀察其日常生活表現合乎規定後,學生始可

提出申請;三年級下學期公佈之懲罰紀錄,因考量學生畢業之急迫性,符合服裝儀容標準後,隨時可提出申請。

2.導師、生教組長、學務主任為學生當然之考核老師。

3.觀察或改過銷過期間,若無法配合或違反學校各項規定(如:服裝儀容無法按照規定、遲到、日常行為表現不佳等),師長得以拒絕

或取消當次改過銷過之申請。

4.同一學期內,再犯已銷過的違規行為者,本學期禁止再次提出申請。

四、改過銷過程序:

1.通過觀察後,學生應至學務處生教組領取改過銷過愛校服務單,交考核老師填寫(愛校服務時間與內容)、核章(愛校服務完成後)。

2.考核老師應依照其欲銷過之懲罰紀錄,1支警告給予1個小時的愛校服務(1支小過即要做滿3個小時,依此類推)。

3. 愛校服務時間除正課不能操作外,其餘時間由考核老師指派操作。

4.學生執行愛校服務期間,考核老師應掌握學生執行狀況、注意安全;若學生愛校服務不確實、敷衍,請考核老師得以延長或取消愛校服務。

5.完成愛校服務,考核老師簽完章後,將改過銷過考核單繳回生教組考核,即完成改過銷過。

五、學生改過銷過確定後,其懲罰記錄不登入該生成績通知單;唯電腦紀錄上仍有銷過紀錄。

六、本要點陳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