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校園事件通報管理系統實施要點

臺中市立光榮國中校園事件通報管理系統實施要點

台八五訓三字第八五五二二六一四號訂頒

台八六訓一字第八六○八四四八一號函修訂

台九一軍字九一○四八一三八號函修訂

一、為建立本校校園事件通報管理制度,掌握校園事件發生之資訊與發展趨勢,以提升訓輔功能,維護校園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校園事件之通報管理,依作業內容區分為「即時通報」與「定期彙報」:

(一)「即時通報」:指實際發生事件之學校,於事件發生後或獲知事件發生後,立即以電話、傳真或資訊系統等方式

通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以下簡稱校安中心)。之通報作業。

(二)「定期彙報」: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期將通報資料進行彙整之作業事項。

(三)通報人員以生教組組長擔任。

三、凡發生本要點中校園事件分類綱要(如附件一)所列舉之校園意外事件、校園安全維護事件、校園暴力事件與

偏差行為、管教衝突事件及兒童少年保護事項等五大類之各種事件,其程度達到校園事件程度劃分等級表(如

附件二)之重度以上者,通報人員需立即循通報系統通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本部校安中心。

四、校園事件之即時通報流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循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本部校安中心(修正表格對照如附件三)。

五、即時通報時限:

(一)甲級事件之速報:各級學校及幼稚園遇有甲級(極重度)事件,應於事件發生時或獲知事件發生後,即於

十五分鐘內以電話通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本部校安中心事件內容與處理概況,並依第四點通報流程,

於十二小時內,填具通報表執行傳真通報程序。

(二)乙級事件通報:各級學校遇有乙級(重度)事件,應於事件發生後或獲知事件發生後,依照第四點流程,於

十二小時內傳真通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本部校安中心

(三)丙級(中度)事件得免報,惟學校應定期彙整數據,陳報上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彙報教育部。

(四)對於具有延續性質之各類事件,學校應依(一)、(二)項規定,即時通報處理概況,續以電話保持密切聯繫,

並於事件處理終了時,詳實填具通報表進行傳真通報作業。

六、校園事件之通報以事件為單位,同一事件若涉及多項類別,則歸入最主要項目中;若涉及多校學生共同參與,各校

均應各自進行通報工作,上一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承辦人員於接獲通報後,應合併各校發生事例,歸併為同一事件

,以單一事件進行處理。

七、本校校園事件通報傳真專線以訓導處傳真號碼進行通報作業,並將傳真號碼及聯絡人員名單,遇有異動,應於業務

交接後一週內或號碼更改後一週內,函知所屬學校、幼稚園並副知上級機關。

八、通報人員應將校園通報管理系統之資料按月彙整,每半年彙送上一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逐級層報。

九、本校業務工作承辦人員應善盡保護當事人與學校之責任,除經指定之發言人對外發佈消息外,不得對外公開案情,

通報資料陳閱後應予編號,妥善歸檔保存。

十、通報人員就校園事件之處置若遇有學生身心調適問題,學校輔導人員應積極介入處理,以避免學生身心受到傷害。

十一、各級學校及幼稚園若查知違反少年福利法、兒童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事例,除依本要點進行

通報外,須同時依相關規定通報社政機關;國民中小學發現有未經請假未到校上課達三天以上之學生,即依

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辦法進行通報。

十二、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實際需求,訂定緊急事件處理原則或要點,規範人員編組與作業程序,督促所屬學校

切實執行,落實校園事件通報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