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彙整

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彙整

一、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暨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第2項規定:「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

二、本校相關資料彙整:

(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二)教師聘約:(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第7條及第8條納入教師聘約)

(三)禁止性侵害暨性騷擾聲明啟事

(四)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

(五)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範例

(六)性騷擾防治自主檢核表

三、其他相關資料

人事室性別主流化及騷擾防治專區

輔導室性別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