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臺中市立光榮國民中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臺中市立光榮國民中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102年8月21日行政會議通過)

壹、目的及依據: 為充分發揮校園網路支援教學、行政及研究學習之功能,並提供網路使用者可資遵循之依據,特依教育部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九○電創一八四○一六號函訂頒之「校園網路使用規範」訂定本校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貳、網路規範與委員會: 為確保本規範之執行,本校得視實際需要設置委員會或指定專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學校處理網路相關法律問題。 二、採取適當之措施以維護網路安全。 三、宣導網路使用之相關規範,並引導網路使用者正確使用資訊資源、重視網路相關法令及禮節。 四、其他與網路有關之事項。

叁、尊重智慧財產權:網路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軟體。 二、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三、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四、任意轉載作者已明示禁止轉載之電子佈告欄或其他線上討論區文章。 五、架設違法網站供公眾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六、其他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肆、禁止濫用或干擾網路系統:網路使用者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散布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 二、擅自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 三、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未經授權使用電腦或網路資源。 四、任意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或故意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 五、入侵他人主機或資料庫,進行盜拷竄改、毀損資料、攻擊破壞、干擾系統作業。 六、洩漏機密之校務檔案資料、網路資訊或網路架構等給非教育主管機關之機構或個人。 七、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 或以灌爆信箱、佔用資源等方式,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 八、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佈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 九、利用校園網路資源從事非教學研究等相關之活動或違法行為。

伍、網路管理:為執行本規範之內容,相關網路管理之事項如下: 一、全校對外網路及校園內部網路位址之分配與使用應建立管理機制。 二、為網路資源之妥善分配,管理單位得對網路流量做適當區隔與管控。 三、對違反本規範、影響網路正常運作、無故佔用大量網路資源或流量異常者,管理單位得先暫停該使用者之權利。情節重大、違反校規或法令者,應轉請本校相關單位處置。 四、電子佈告欄及網站應設置專人負責管理、維護。違反網站使用規則者,負責人得刪除其文章或暫停其使用。情節重大、違反校規或法令者,應轉請本校相關單位處置。 五、其他有關校園網路管理之事項。

陸、隱私權保護: 網路管理應尊重個人隱私權,不得任意窺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設備管理人或使用人應配合提供必要之系統權限: 一、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 二、依合理之根據,懷疑有違反校規之情事時,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 三、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四、其他依法令之行為。

柒、違規處置: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者,將受到下列處分: 一、暫時停止使用網路資源直到改善為止。 二、依校規及相關獎懲辦法查處。 三、依前兩項規定之處分者,其另有違法行為時,行為人尚應依民法、刑法、著作權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

捌、本規範經行政會議通過並簽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