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筆記型電腦借用規則

筆記型電腦借用規則

1. 筆記型電腦只提供教師教學上使用,不得移作個人用途。

2. 借用時,由教師親自登記借用,學生一律不得登記借用。

3. 教師借用時,請詳細清點物件與配件,歸還時請點交。

4. 電腦登記借用於登記之時開始至第X節,請於第X節下課立即歸還,另第八節課不外借。若當日沒有歸還者,將暫停借用筆記型電腦3日,3日之後才可登記借用。

5. 教師不得在借用的筆電中增加或更動任何檔案,更不可新增或移除任何程式,以使所有筆電狀況一致,不因借用不同電腦而有所差異。

6. 請各位教師盡量先行處理好相關電腦檔案,存檔於隨身碟中,再搭配借用的筆記型電腦至班級配合投影機進行教學,使用後請盡速歸還,以利其他教師借用。

7. 使用電腦若發現有任何問題,請告知設備組以利報請維修,並將追溯前一位使用者之責任,未告知電腦有問題者,將視同電腦狀況一切正常。

8. 非正常使用導致毀損或破壞,將請使用者負責維修至正常狀況所需之費用。

9. 請愛惜學校公物,正常操作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