賃居服務要點

臺北市立五常國民中學學生賃居服務要點

109年01月09日校務會議通過

  1. 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年11月27日北市教軍字第1083115788號函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賃居服務注意事項辦理
  2. 為落實關懷學生賃居安全,有效結合相關資源,避免學生賃居意外事件發生,達成學校用心、家長放心、學生安心之目標,特訂定本服務要點。
  3. 學校倘有賃居學生,應成立學生賃居服務委員會,負責學生賃居服務相關事宜。該會設委員9人,委員均為無給職,其組成方式如下:
  4.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5人:分別為學務主任、輔導主任、總務主任、生教組長、輔導組長。
  5. 教師會代表1人。
  6. 導師代表1人。
  7. 賃居學生家長代表1人。
  8. 賃居學生代表1人。

委員會由學生事務處主任擔任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主席因故無法召集會議時,由校長就委員中指定1人召集之,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代理主席1人主持會議,且單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1. 學校相關處室應落實下列事項,並建立標準作業程序:
  2. 不定期辦理賃居學生座談會。
  3. 宣導學生或家長(監護人)檢視賃居建物安全事項並依「賃居學生自主檢核表」(如附表1)自我檢核,於每學期開學後1個月內,由賃居學生繳交至學生事務處。
  4. 協助提供各類賃居服務資訊。
  5. 建置賃居學生居住處所資料並適時更新。
  6. 每學期應由班級導師、學務或輔導人員等相關人員實施學生賃居訪視,依「學生賃居安全關懷訪視表」(如附表2)訪視賃居環境、消防(逃生)設備是否符合妥善堪用,相關訪視紀錄應留存備查。
  7. 依推動學生賃居工作需求,得與當地警政、消防、建管、消保及業管租賃業務之局處,建立橫向協調聯繫機制。
  8. 賃居環境如有安全顧慮之虞,應即通知家長要求房東改善或建議搬離該處所。
  9. 學生因賃居問題產生糾紛時,學校除協助學生處理外,並應依事件情節輕重至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通報。
  10. 學校應視學生賃居分佈情形,掌握學生校外賃居安全訊息,對於訪視賃居安全危安有功師生,適時表揚與奬勵。
  11. 學生賃居情形屬與教師(教練)同住者,取得家長同意書後實施;惟與家屬(親友)同住者,不在此服務要點之範圍。
  12. 本服務要點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賃居服務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13.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