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五常國民中學學生請假及臨時外出注意事項
一、請假
1.請假手續:先到學務處或導師室領取請假單(附件一),帶回家請家長親自簽名或蓋章,由導師核定後再送生教組審核。
2.假別:公假、喪假、病假、事假及生理假。
3.公假、喪假、事假須於請假日前一週內填妥假單,由導師核定再送生教組審核。
4.病假須請家長於當日九時前與導師(七年級25014320轉343),八年級25014320轉205,九年級25014320轉204)或生教組(25014320轉202)聯絡,並於返校後7日內補辦手續,逾期以曠課論。(請特別注意期限,以免影響綜合表現成績)。
5.女性學生因生理日致就學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為尊重個人生理隱私,該假別無須出示證明。(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3年1月21日北市教綜字第10331186700號辦理)
6.凡在健康中心療養者,須持該中心證明至生教組登記方准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
7.請假三日以內由生活教育組審核,三日以上由學務主任審核,一週以上由校長核定。
8.每月統計缺曠課名單發各班核對,若有錯誤三日內提出證明更正,逾期不予更正。
9.若遇特殊情況(如:拒學、懷孕……等),將依實際狀況彈性處理。
10.依據『臺北市各級學校校園疑似傳染病通報及相關防治作業』(附件三),如經醫生確診為表列傳染病,有群聚感染與擴散之虞,檢附診斷證明後一律給於公假。
二、臨時外出:
1.凡到校後因故須離開學校者,須至生活教育組填寫「臨時外出請假三聯單」(附件二),申請單上須有導師、值週組長簽章始有效(若因病外出者須至健康中心觀察由校護簽章),並依規定連絡家長敘明返家方式,未依規定外出者依本校獎懲實施要點處理。
2.「臨時外出請假三聯單」第一聯剪下後繳交至學務處留存備查、第二聯剪下後繳交至導師留存備查、第三聯繳交至警衛室供證明。 3.「臨時外出請假三聯單」僅供臨時外出證明用,返校後仍需依請假規定辦理請假事宜。
附件3
臺北市各級學校校園疑似傳染病通報及相關防治作業
初訂日期:98年12月23日
修訂一:99年6月3日
修訂二:99年7月12日
修訂三:101年1月12日
修訂四:101 年11 月14 日
修訂五:104 年2 月12 日
修訂六:105 年3 月21 日
修訂七:105 年5 月3 日
修訂八:106 年9月15日
一、依據
(一)傳染病防治法
(二)學校衛生法
二、目的
為有效防止校園傳染病擴大流行,即時採取相關防疫措施,以維護學童健康。
三、辦理對象
本市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職(含)以下各級學校、幼托機構、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
四、辦理期間:每年1月至12月
五、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承辦單位:本市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職(含)以下各級學校及幼托機構、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補教機構、臺北市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
六、辦理期程(含:辦理項目、辦理單位)
項次
辦理項目
說 明
辦理
時間
辦理單位及聯絡人
參考資料
(ㄧ)
疑似傳染病通報
1. 腸病毒
(手足口病或
疱疹性咽峽炎)
2. 水痘
3. 疥瘡
4. 紅眼症
5. 頭蝨
6. 流感
7. 腹瀉
8. 其他(含腮腺炎)
1.學校
1-1.當發現學生有疑似左列傳染病時,先行適當處置並通知學生家長送醫及追蹤醫師診斷結果。
1-2.請於發現後48小時內至「臺北
市學校暨機關傳染病通報系統」
進行通報。
1-3.若有疑似群聚感染且有擴散之虞:
1-3-1.系統會自動做群聚事件提醒,並請至系統填寫「群聚事件描述及處理」。
1-3-2.學校主動成立防疫小組,校長擔任召集人,必要時得請醫師進駐。
1月~12月
1. 衛生局疾病管制科/陳姿羽
電話:23759800分機1933
E-mail: lightrug@health.gov.tw
2. 轄區健康服務中心
附件1.
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托機構、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腸病毒通報及停課作業規範
附件2.
臺北市托嬰中心腸病毒通報及停托作業規定
附件3.
臺北市校園疑似傳染病通報作業流程圖
(二)
處置及疫情調查
2.處置
2-1.學校、幼托機構、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
2-1-1.公私立高級中學等以下學校、幼托機構、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依據「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腸病毒通報及停課作業規範」(附件1)辦理。
2-1-2.托育機構依據「臺北市托嬰中心腸病毒通報及停托作業規定」(附件2)辦理。
2-1-2-1.腸病毒:為防範學生交互感染,應嚴格要求學生經診斷為腸病毒(含醫師確診及疑似),應請學生請假至少七天,以降低疾病傳播機會。
2-1-2-2.水痘:為防範學生交互傳染擴大流行,應要求學生於皮疹一出現後至少應停止上學5天,或是至水疱結痂為止,或視病情決定停課時間長短。
2-1-3.其他則依傳染病特性進行相關防疫與防護措施。
2-1-4.配合執行環境消毒、接觸者追蹤、衛教宣導、疫情監測等防治措施等。
2-1-5.配合轄區健康服務中心完成疫情調查。
2-1-6.若因傳染病群聚停課,請至系統填寫「群聚事件描述及處理」。
2-2.轄區健康服務中心
2-2-1.請各轄區健康服務中心於接獲通報後48小時內完成疫情調查。水痘、腸病毒、疥瘡、頭蝨、紅眼症以及其他皆為單一個案即進行疫情監控、重要事項輸入系統。
2-2-2.群聚事件追蹤:需進行疫情調查、完成後至通報系統輸入疫調結果,並進行衛教宣導、健康監測及持續追蹤至最後ㄧ位個案發病日之兩倍潛伏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