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為加強生活管理,維護學生安全並確保校園安寧, 特訂定門禁管理辦法,敬請共同注意事項如下:
一、來賓請先在警衛室登記,並說明拜訪或找尋對象,經校警聯繫許可後,發給來賓證,並請留下證件,始准進入,俟離校時,來賓證請交還傳達室,再發還證件。
二、教職員工騎乘機踏車或駕駛車輛請停放地下室停車場; 來賓之車輛則請停放於前庭。
三、禁止赤膊、著拖鞋、衣衫不整或奇裝異服、吸菸、嚼食檳榔者進入本校內。
四、禁止嬉遊閒蕩,尋釁鬥毆及兜售物品與有其他不法行為者進入本校內。
五、上課時間禁止會客,家長或訪客勿逕行至教室,請先在警衛室等候或至學務處、導師室接洽後,俟下課鈴響, 再行通知。
六、學生外出,憑學務處核發之外出證明(負責校外掃區之班級,打掃時間例外),送交警衛室登記後,始可外出。
七、星期日及例假日如欲作體育活動,請先向校方(總務處)辦理登記核可。除運動場外,禁止隨意進入教室或地下室。
八、運動如有損毀公物設備,請即刻會知總務處。(如有不便即時修護時;可委託學校代覓廠商修理)。
九、場地開放時間及應注意事項:
(1)開放時間:
1.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 17:30~20:30
2.星期六、日及例假日上午 9:00~17:00
(2)開放範圍:操場及籃球場。
(3)校區內禁止遛狗及各種車輛進入。
十、本辦法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