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義:
1.性侵害:指性侵害防制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2.性騷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做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3.性霸凌: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於性騷擾者。
二、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係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且包含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向學校學務處申請調查或檢舉;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件學校應做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後,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五、學校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 20 日內,會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或受理單位。
六、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 20 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提出申復。不受理申復以 1 次為限。
七、學校於必要時,對於當事人提供下列適當協助: 1.心理諮商輔導。
2.法律諮詢管道。
3.課業協助。
4.經濟協助。
5.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協助。
八、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經行為人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所設之性平會屬實後,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應自行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懲處;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並應依法對申請人或檢舉人為適當之懲處。
九、申請人或行為人對事件管轄學校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機關申復。
十、詳細條文請參閱臺北市五常國中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公告於五常網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