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五常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臺北市立五常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109 年1月9日臺北市立五常國民中學校務會議通過

111 年1月14日臺北市立五常國民中學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本要點依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第十六條訂定之。

二、 本校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之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 根據本要點獎懲學生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學生行為之獎懲應審酌下列情形,以為獎懲輕重之標準,必要時得酌予變更獎懲等第。

1. 動機與目的。

2. 態度與手段。

3. 平時之表現。

4. 初犯或累犯。

5. 行為後之表現。

6. 年齡之長幼。

7. 年級之高低。

8. 智商之高低。

9. 行為之影響。

10. 家庭之因素。

11. 身心之狀況。

12. 其他足以影響行為發生之因素。

(二)獎懲作用旨在鼓勵或糾正學生之行為,培養學生優良之品德,獎懲之實施應把握下列原則。

1. 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2. 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3. 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4. 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5. 符合教育目的。

6. 啟發學生反省與自治能力。

7. 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8. 獎勵多於懲罰。

9. 輔導先於懲罰。

10. 公開獎勵、審慎懲罰。

四、 學生之獎勵與懲罰,分下列各項:

(一)、獎勵:

1. 嘉勉。

2. 嘉獎。

3. 記小功。

4. 記大功。

5. 特別獎勵:

(1) 獎品。

(2) 獎狀。

(3) 榮譽獎章。

(4) 其他。

(二)、懲罰:

1. 訓誡。

2. 勞動服務。

3. 警告。

4. 記小過。

5. 記大過。

五、 凡學生表現之優點,不合於嘉獎以上之獎勵,應予當面口頭勉勵,並由有關教師列入紀錄。

六、 學生行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應予嘉獎:

(一) 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 參與團體活動確有成績表現者。

(三) 拾物(金)不昧,其行為足以表揚者。

(四) 對同學合作互助者。

(五) 服務公勤或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者。

(六) 主動為公服務者。

(七) 勸導同學向上者。

(八) 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者。

(九) 愛護公物有具體事蹟者。

(十) 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十一) 能主動讓座、扶助尊長、老弱、婦孺者。

(十二) 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表現優良者。

(十三) 其他優良行為合於嘉獎者。

七、 學生行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應予記小功:

(一) 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市級),表現優良並能獲獎者。

(二) 行為誠正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實者。

(三) 服務公勤或各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異者。

(四) 愛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五) 倡導正當課餘活動成績優良者。

(六) 愛國愛校,有具體表現者。

(七) 熱心公益活動,有具體表現者。

(八) 見義勇為能維護團體秩序或同學利權益者。

(九) 敬老扶幼,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十) 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十一) 拾物(金)不昧其價值貴重者。(價值超過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

(十二) 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小功者。

八、 學生行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應予記大功:

(一) 提供優良建議獲機關單位採納,並能身體力行,增進校譽者。

(二) 愛護學校或幫助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增進校譽者。

(三) 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比賽(全國性)成績特優者。

(四) 參加社會公益服務,成績優異增進校譽者。

(五) 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避免危害者。

(六) 拾物(金)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者。(價值超過新臺幣二萬元以上者)

(七) 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大功者。

九、 學生行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應予特別獎勵:

(一) 於同一學年度內,記滿三大功後,復因優良表現合於記大功之事實者。

(二) 長期表現孝敬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姐妹或同學,有特殊事實者。

(三) 經常幫助別人,善行可嘉,值得表揚者。

(四) 有特殊義勇行為,並獲得優良之表揚者。

(五) 有特殊優良行為,足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六) 揭發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因而減輕危害,有特殊事實者。

(七) 其他特殊優良行為合於特別獎勵者。

十、 學生行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應予記警告:

(一) 不履行班會規定或生活公約,經提醒後仍不改正者。(班級規定及公約須符合相關規定)。

(二) 言詞或行為致他人名譽減損,情節輕微者。

(三) 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或上課未攜帶學用品,經勸導後仍不改正者。

(四) 無故不聽糾察隊或班級幹部善意勸告,經教師指正後仍不改正者。

(五) 攜帶與教學無關的物品或書籍等而影響學習,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六) 服務公勤或擔任班級幹部不盡職者。

(七) 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無故缺席或未盡責者。

(八) 拾物(金)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

(九) 偷閱他人日記、聯絡簿、考卷、作業或信件者。

(十) 上課時無故或蓄意未到指定地點上課,且從事與該課堂無關或其他不當行為,多次勸導仍未改正者。

(十一) 對師長言行涉及「公然侮辱」或 「毀謗」等法律責任經糾正後仍不聽者。

(十二) 不遵守公共秩序(各種集合場合)或交通規則,情節較輕者。

(十三) 因過失破壞公物,而不自動報告及修繕者。

(十四) 玩弄消防、電機、監視等安全設施者。

(十五) 盜用他人電腦帳號或拿取他人行動載具,逕閱個人基本資料者。

(十六) 在網路上散播不當言論者。

(十七) 違反本校「手持行動通訊裝置(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經屢勸後仍未改正者。

十一、 學生行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應予記小過:

(一) 欺騙行為侵犯他人權益或造成損失者。

(二) 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輕微者。

(三) 集會不遵守集會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違反考試規則,情節輕微者。

(四) 攜帶或閱讀違反公序良俗之書刊、光碟、數位影音或圖片等,並於上課時間進行,影響學習者,經勸導不聽。

(五) 隨地吐痰或拋棄髒物,妨害團體整潔、觀瞻或公共衛生者。

(六) 冒用或偽造文書、印章或塗改文件者。

(七) 不假離校外出者或不按規定進出校區者(爬牆)。

(八) 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有危害校園環境秩序、公共利益或影響其他學生學習權益,情節輕微者。

(九) 拾物(金)不送招領,據為己有。

(十) 言詞或行為致他人名譽減損,經警告仍不改正者。

(十一) 偷竊行為情節輕微者。

(十二) 無故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情節重大者。

(十三) 擔任班級幹部或服務公勤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十四) 賭博、偷竊、打架、飲酒、抽菸(含電子菸等新興菸品)、嚼食檳榔、毆打他人、威脅恐嚇(糾眾找人問話)、勒索等,情節輕微者。

(十五) 攜帶打火機、菸(含電子菸等新興菸品)、酒、毒品、刀械、槍砲彈藥等足以影響他人受教權益或公共安全之違禁物品到校,情節輕微者。

(十六) 破壞消防、電機、監視等安全設施者。

(十七) 在網路上散播不當言論、損害他人名譽、破壞校譽,情節輕微者。

(十八) 重大集會(校慶、畢典..等)無故不參加者。

(十九) 無正當理由逃家、逃學,並屢勸不改者。

(二十) 盜拷出版品(含數位產品)或販賣不當物品。

十二、 學生行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應予記大過:

(一) 集體鬥毆或糾眾毆打他人者。

(二) 侵害他人名譽,情節重大者。

(三) 違反考試規則,情節重大者。

(四) 偷竊行為情節較重者。

(五) 無駕駛執照騎(駕)油、電機械動力車輛(含被接送同學) 經查屬實者。

(六) 威脅恐嚇、勒索財物、吸食或注射違禁藥物,經查獲有具體事實者。

(七) 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有危害校園環境秩序、公共利益或影響其他學生學習權益,情節重大者

(八) 言詞或行為致他人名譽減損,情節重大者。

(九) 攜帶打火機、菸(含電子菸等新興菸品)、酒、毒品、刀械、槍砲彈藥等足以影響他人受教權益或公共安全之違禁物品,情節重大,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十) 故意損害公物,情節重大者。

(十一) 出入法定禁止18歲以下進入或妨害青少年身心健康之場所,經查獲有具體事實,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十二) 在網路上散播不當言論以及製作或散發未經學校核准的不實文宣,損害他人名譽或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等違法情形,情節重大者。

(十三) 無故侮辱師長或同儕,妨害他人名譽,經輔導不聽者。

十三、 學生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應予特別處置:

(一) 在校期間獎懲相抵滿三大過者。

(二) 違反政府法令情節重大者。

(三) 集體械鬥或打傷他人情節重大者。

(四) 竊盜行為情節重大者。

前項特別處置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通過,校長核定後,再依本校學生輔導與管教辦法處理。

十四、 所有獎懲,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參考資料之權利與義務。嘉獎、警告由學務處核定,並會知導師通知父母或監護人。小功、小過、大功、大過則由學務處會知輔導室及導師簽註意見後,由校長核定,並通知父母或監護人。特別獎勵及處置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通過,報請校長核定,並通知父母或監護人。

十五、 學生攜帶或使用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教師或學校得保管之,必要時得通知監護權人領回,其為下列物品者,教師或訓輔人員應立即處置,並視其情節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一) 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及其他危險物品。

(二)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之管制類毒品及管制麻醉藥品。

(三) 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電子(數位)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四) 菸(含電子菸等新興菸品)、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身心健康之物品。

(五) 足以妨害公共安全或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之違禁品。

十六、 學校為處理學生獎懲事項,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成員包括校內行政人員代表、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其組織、獎懲標準、運作方式,由學校另行訂定之。

十七、 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學生大過以上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應給予學生或其監護權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學生獎懲委員會為大過以上獎懲決議後,應作成裁決書,並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發函通知學生及監護權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其監護權人配合輔導。

十八、 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導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學校輔導單位協助學生改過遷善,並由導師及輔導人員作成紀錄。對於應長期輔導者,學校得要求其監護權人配合並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十九、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於收到決定書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前項學生申訴得由其監護權人代理之。

二十、 學校為處理學生申訴事項,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成員包括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會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學生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其組織及評議規定,由學校另行訂定之。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委員。

二十一、 為輔導學生改過自新,改過銷過及懲罰存記實施要點另訂之。

二十二、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