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物損毀修繕及賠償實施要點

一、為培養學生愛惜公物之良好習慣,進而促使其負責盡職,守法守紀,具有崇高之愛校心、愛國心與道德心, 特訂定本要點。

二、如故意破壞者,應由破壞者負責由家長協助找廠商修妥(如有不便修護者,可委託學校代覓廠商修理),並由學務處做適當處罰。

三、如係自然損壞者,由校方修護後,再交由使用,不能修護者更新。

四、學生轉出辦離校手續時,必須繳回課桌椅,以便收回保管。

五、轉入學生請服務股長帶領,憑註冊通知單發給課桌椅。

六、各班課桌椅,每人分配一套,由每位同學負責保管。若有塗鴨、或破壞情事,於期末需整理復原,無法復原時,依價賠償。

七、蒸飯箱要保持清潔,由總務處統一送電、關電。時間: 每日上午 09:30~12:00 。

八、總務人員隨時檢查各班公物設施,如有短少或損壞者, 即由本處調查原因,並作適當的處理。

九、公物若有損壞者,由負責學生先向導師報告,再到總務處領取「公物修繕報修單」填妥後先送交導師簽章,再送回事務組處理。

十、每學期結束前兩週由總務處人員作班級公物總檢查,如有短少或損壞者,由本處調查原因,如屬個人破壞行為,則由毀壞學生負責修復或賠償。

十一、本要點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