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6.3 經行政會議通過
一、依據:「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第十條第二項。
二、目的:使學生有改過自新機會,以改變其不良行為,養成守法習慣。三、適用對象:本校受懲處,被記警告、小過或大過之學生。
四、實施方式
受懲處學生確有悔意,主動提出申請,辦理銷過: 改過銷過:
1、申請時間:自懲處公布之日起,得跨學年於任一學期提出。
2、申請程序:由學生本人或家長填寫申請表,經導師同意後向學 務處提出。
3、申請條件:
(1) 學生為證明本身確已改過,須提出逐日考核「通過」之「學生改過銷過日常生活考核表」。警告之考核期間(考核表) 須 20 日(張)、小過 40 日(張)、 大過 80 日(張)。惟大過之改過銷過仍須召開獎懲會議討論通過,始得確定。
(2) 學生若於改過銷過申請提出後,審核確定前,再受小過以上之懲處,應撤銷其申請,考核不算;擬再銷過者應另案申請, 重行考核。
五、實施結果
(一)學生申請警告與小過之「改過銷過」,經學務處審核日常考核表通過確定者,註銷其懲處記錄。
(二)學生申請大過之「改過銷過」,經學務處審核日常考核表通過確定者,由生教組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註銷其懲處記錄。
( 三)學生九年級下學期所受或公布之懲處,相關之學生改過銷過日常生活考核時間,由該生班導師斟酌實際情況處理之,不受本法之約束。
六、本實施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