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校體育課、課外活動、運動競賽、代表隊訓練以及學生平時運動等之借用器材,悉依據本要點辦理。
二、借用體育器材時,必須是體育股長或是班長,並以學生證借出,其他人一律不借。下課後負責立即歸還。
三、借用器材不得故意損毀或遺失,如係自然損壞時,應立即送回檢查,否則照價賠償。
四、各項代表隊使用器材、服裝時,由各隊教練簽名,隊長負責領取及歸還之責。
五、非規定借用時間遇有必要借用運動器材時,須經體育組長准許後,方得借用。
六、必要時得將己借出之器材立即追還。
七、危險性之運動器材,必須有老師在旁指導或經老師許可方能借出。
八、本要點陳校長核准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