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五常國民中學學生服裝儀容委員會暨服裝儀容規範要點

臺北市立五常國民中學學生服裝儀容委員會暨服裝儀容規範要點

110年8月2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壹、 依據:依教育部109年8月3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072127號函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年5月28日北市教中字第1090072127號函。

貳、委員會組織及任務

一、組織成員:共計十三名成員,包括:

(一)行政人員五人:校長(召集人)、學務主任(總幹事)、生教組長(執行幹事)、總務主任及輔導主任。

(二)教師代表三名,由七、八、九各年級推派一位導師參加,共三人。

(三)學生代表四人:各年級輪派班長一人及當年度優良學生代表1人。

(四)家長代表一名,由家長會推派一名代表參加。

二、組織任務

(一)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審議。

(二)學校校服(制服、運動服)款式、材質(例如排汗、透氣、透光)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三)學生鞋子及襪子款式、顏色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四)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採取之管教措施及管教原則之審議。

(五)其他服裝儀容相關事項之審議。

參、服裝儀容規範

一、服裝規範:

(一)校內外服儀穿著須符合規定,制服與運動服不可混穿(外套不受此限)。

(二)校服上衣及外套須繡上六碼,分別為學年-班別-座號,數字顏色為紅。

(三)校服外套需有校徽。

(四)穿著學校褲、裙時,底褲不外露,不捲褲管。

(五)書包:以學校規定樣式為準,飾品不可遮蓋或損壞校徽與反光條等安全設備。

(六)鞋子: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學生得穿皮鞋或運動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穿著拖鞋、涼鞋或打赤腳。

(七)襪子:以中短襪為原則,長度不高於膝蓋。

(八)學校統一訂定換季時間,學生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彈性選擇穿著長短袖或長短褲校服。

二、儀容規範:

(一)頭髮:自然原則,定期理髮,養成良好衛生習慣。

(二)指甲:定期修剪,隨時保持乾淨,不得塗抹指甲油。

(三)不得刺青、繪青。

(四)不得配戴耳環、唇環、舌環及具危險性飾物。

(五)眼鏡:禁止配帶瞳孔放大片、有色鏡片(醫療需求除外)。

 

肆、實施方式

一、學務處不定期進行服裝儀容檢查,臨機性服裝儀容檢查由學務人員及導師或任課老師進行。

二、不符規定者,由導師及學輔人員加強輔導,必要時得實施正向管教措施、口頭糾正、列入日常 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等。

 

伍、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