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五常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
112.11.6 經獎懲會議通過
壹、依據:本要點依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實施要點」訂定之。
貳、目的: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健全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完整人格。
三、養成學生有禮貌、守秩序、愛整潔、勤讀書之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 之行為。
四、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之正常運作。
參、實施要點:
一、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委員九人, 任期一年(以學年為準),均為無給職,由校長聘請本校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由家長會提名)、教師代表(由各年級導師分別推選一人)及學生代表組織之,(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生教組長、教師代表三人、家長會代表二人及學生代表一人)。
二、本會採委員制,由學務主任擔任召集人及主席,生教組長為執行秘書,每次會議對審議事項,本會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得改開座談會,其決議事項,應提請下次會議追認之。對本會決定,應經校長核後執行,校長如認為決定不當時,得退回再議。
三、本會每學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四、本會審議學生獎懲事項,以「臺北市立五常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為辦理之依據。
五、本會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當事人、家長或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可請導師、輔導老師或任課教師列席說明。
六、本會有關學生重大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定書,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 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七、處理流程:獎懲案件區分為一般案件與重大案件, 以大過乙次為區分標準, 處理流程依「學生獎懲案件流程」辦理。
肆、經費:由本校相關經費項下支付。
伍、本要點經學生獎懲委員會通過並經校長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