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展期規定:
1. 展期累計14天以下(含14天):由二級主管批准。
2.展期累計15天~30天(含30天):須由一級主管批准。
3.展期累計31天以上:須由主任秘書批准。
Step1. 左上角選單下拉「稽催作業」→自我催辦。對欲展期公文點選「展期申請」。
Step.2
1.公文展期單填寫「展期日數」、「展期原因」後,點選傳送下一關。
2.傳送對象請選擇二級主管。選擇完成後點選「傳送下一關」。
3.跳出「資料傳送完成」及完成展期申請,等待主管批核。
Step 1. 如有審核表單,主管於登入公文系統時系統會跳出「待審核表單通知」,點選「進入待審核表單」即可批核公文展期單。(或可由左上角選單「表單作業」 →「待審核列表」進入批核作業。 )
Step 2. 針對公文展期單點選「處理」審核。
Step 3.點選「決行」即完成展期核准。
註:1.如果展期日處超過7天(含7天),則須再傳至一級主管批核。 2.如不同意展期,可填寫審核意見後,點選退回承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