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第四诫

应孝敬你的父亲和你的母亲,好使你在上主你的天主赐给你的地方,延年益寿(出20:12)。

祂属他们管辖(路2:51)。

主耶稣亲自提醒人记得这一条「天主诫命」的约束力(谷7:8-13)。圣保禄宗徒则教导:「你们作子女的,要在主内听从你们的父母,因为这是理所当 然的。『孝敬你的父亲和母亲』,这是附有恩许的第一条诫命:『为使你得到幸福,并在地上延年益寿』」(弗6:1-3)。

1. 爱德

1.1 爱天主和爱近人

2067.十诫讲述爱天主和爱近人的要求。首三条更针对爱天主,后七条针对爱近人。

既然爱德包括两条命令,主又把全部法律和先知综合其中……,因此,十条命令, 分别写在两块石版上。三条写在第一块上,七条写在第二块上。

1.2 「爱你的近人如你自己一样」

耶稣对祂的门徒说:「你们该彼此相爱,如同我爱了你们一样」(若13:34)。

2196.有人问及有关第一条诫命,耶稣回答说:「第一条是:『以色列!你要听!上主我们的天主是唯一的天主。你应当全心、全灵、全意、全力爱上主 你的天主』。第二条是:『你应当爱近人如你自己』。再没有别的比这更大的诫命了」(谷12:29-31)。

圣保禄叫我们记得:「谁爱别人,就满全了法律。其实,『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贪恋』,以及其它任何诫命,都包含在这句话里:就是『爱 你的近人如你自己』。爱不加害于人,所以爱就是法律的满全」(罗13:8-10)。

1.3 爱德的次序

2197.十诫第二块约版的开始是第四诫。这指出爱德的次序。天主愿意我们在祂以后,孝敬我们的父母,是他们给了我们生命,并传给我们对天主的认 识。我们应该尊敬天主为了我们的好处,而赋予他们权威的那些人。

1.4 子女、父母与有权威的人

2199.第四诫明确指出子女对父母的关系,因为这关系是最普遍的。它也涉及家庭团体成员间的亲属关系。它要求对先人和对祖宗表示孝敬、亲情和知 恩。最后也引伸至学生对老师,雇员对雇主,属下对上司,国民对国家,对管理国家者或执政者的义务。

这条诫命也包括并暗示下列诸人的职责:父母、监护人、老师、上司、官员、执政者,以及所有对他人或一个团体行施权力的人。

2212.第四诫阐明社会中的其它关系。在我们的兄弟姊妹身上,我们见到我们父母的子女;在我们的堂表兄弟姊妹身上,见到我们祖先的后裔;在我们的 国民同胞身上,见到我们国家的子民;在领洗者的身上,见到我们慈母教会的孩子;在每个人身上看到的,是那位自愿被称为「我们的天父」者的儿子和女儿。由 此,我们与近人之间的关系被确认为属于个人的层次。近人并不是人类集团中的「个体」;他是「某某一个人」,他的来历为众所周知,是值得特别关注和尊重的。

2. 天主计划中的家庭

2.1 家庭的本质

2.1.1 导向配偶之间的幸福以及生养和教育子女

2201.夫妇团体是基于配偶双方的合意而形成的。婚姻和家庭是导向配偶之间的幸福以及生养和教育子女。配偶的爱情和子女的生育,在同一家庭的成员 之间,建立起人际的关系和首要的责任。

2.1.2 先于所有公权力的承认

2202.在婚姻中结合的一男一女连同他们的子女形成一个家庭。这制度先于所有公权力的承认;公权力有义务承认它。应将它作为正常的参考,应按照它 确定不同等级的亲属关系。

2.1.3 人际的共融、「父」和「子」在圣神内共融的记号和形象

2205.基督徒家庭是人际的共融,是「父」和「子」在圣神内共融的记号和形象。家庭的生育和教养是天父创造工程的反映。家庭奉召分享基督的祈祷和 牺牲。每天的祈祷和天主圣言的诵读使家庭中的爱德坚强。基督徒家庭有福传和传教的责任。

2.2 家庭和社会

2.2.1 社会生活的原始细胞

2207.家庭是社会生活的原始细胞。家庭是自然的社团,在那里,男人和女人被召在爱情和生命的恩赐中,彼此把自身献给对方。家庭中的权威、稳定和 人伦的生活构成社会生活中自由、安全和友爱的基础。家庭是一个团体,在那里,人自童年,就学习伦理的价值、开始恭敬天主,和妥善运用自由。家庭生活是社会 生活的启蒙。

2.2.2 学习关怀和担当,以照顾年轻的人和有需要人士

2208.家庭的生活方式应该使其成员学习关怀和担当,以照顾年轻的人、老年的人、患病的人,残障的人和贫穷的人。有许多家庭,在某些时刻,无法提 供这类援助。这时,就需要别的人、别的家庭,并在辅助性的原则下,由社会供给那些家庭的急需:「在天主父前,纯正无瑕的虔诚,就是看顾患难中的孤儿和寡 妇,保持自己不受世俗的玷污」(雅1:27)。

2.2.3 协助和维护家庭

2209.家庭应该由社会藉适当措施给予协助和维护。不论在那里,如有家庭无法达成其任务,别的社会团体有义务帮助和支持这家庭制度。依照辅助性的 原则,庞大的社团应避免滥用权力或干预家庭的生活。

2210.家庭对社会生活和福祉的重要性,为社会带来一个独特的责任,支持和稳固婚姻及家庭的责任。政府应以「承认及维护婚姻及家庭的真正性质,和 保卫公共道德及促进家庭福利」,为一个重大的责任。

2.2.4 政治团体的义务

2211.政治团体有尊重、协助家庭的义务,尤其应给家庭确保下列各点:

──建立家庭、生育子女、并依照自己的道德和宗教信念教育子女的自由;

──保障夫妻关系和家庭制度的稳定;

──透过必要的方法和机构来宣认自己的信仰、传授信仰以及在此信仰中教 育子女的自由;

──私产、兴办事业、就业、享有居所及移居他国的权利;

──按当地的制度,享有医疗、老年照顾、家庭补助金的权利;

──安全和健康,特别免受毒品、色情产品、酗酒等等危害的保障;

──与其它家庭结社的自由,并在政府有代表

3. 子女的义务

3.1 对父母的孝心

2214.天主的父性是人类父性的根源;是孝敬父母的基础。子女,不论其年纪大小,对其父母的孝心,由连结他们的自然感情所滋养。这是天主的诫命所 要求的。

3.2 对父母的尊敬(孝道)与对他们的知恩

2215.对父母的尊敬(孝道)是由知恩而来,对他们要知恩,因为他们以生命的礼物、以爱情、和工作,把孩子生于此世,并让他们在身量、智慧和恩宠 上成长。「你要全心孝敬你的父亲,不要忘掉你母亲的痛苦。你要记住:他们曾使你出生;他们对你的恩惠,你如何报答呢?」(德7:29-30)。

3.3 真诚的受教和服从

2216.儿女的孝道表现于真诚的受教 (docility) 和服从。「我儿,应坚守你父亲的命令,不要放弃你母亲的教训……。他们在你行路时引领你,在你躺卧时看护你;在你醒来时与你交谈」(箴6:20-22)。 「智慧之子,听从父亲的教训;轻狂的人,不听任何人规劝」(箴13:1)。

3.4 对父母的服从止于子女的成年独立,但对父母的尊敬,却是永久应尽的责任

2217.子女只要与父母同住,就应该服从父母为了子女或家庭的好处所下的命令。「作子女的,应该事事听从父母,因为这是上主所喜悦的」(哥3: 20)。子女对教育他们的导师和那些父母所委托的人,凡合理的命令,也应听从。但是子女如果按良心确信,听从某一命令是不道德的,他就不该听从。

随着年龄的增加,子女应继续尊敬父母。子女应该迎合父母的希望,乐意征求父母的意见,甘心接受父母的合理训诫。对父母的服从止于子女的成年独立,但 对父母的尊敬,却是永久应尽的责任。因为,对父母的尊敬,其根源正是对天主的敬畏,是圣神七恩之一。

3.5 成年之后,对父母应尽的责任

2218.第四诫提醒身为子女的,一旦成年之后,对父母应尽的责任。子女应尽力之所能,在父母的老年、在患病的时候,在孤苦穷困的日子,提供物质和 精神上的援助。耶稣要人尽好这知恩的义务。

上主愿父亲受儿女的尊敬,且确定了母亲对子女的权利。孝敬父亲的人, 必能补赎罪过;孝敬母亲的人,就如积蓄珍宝。孝敬父亲的人,必在子女 身上获得喜乐,当他祈祷时,必蒙应允。孝敬父亲的,必享长寿;听从上 主的,必使母亲得到安慰(德 3:3-7)。

我儿,你父亲年老了,你当扶助;在他有生之日,不要使他忧伤。若他智 力衰弱了,你要对他有耐心,不要因你年富力强就藐视他;背弃父亲的, 形同亵圣;激怒母亲的,已为上主所诅咒(德3:14-15,18)。

3.6 兄弟姊妹之间的和谐

2219.孝敬[父母]促进整个家庭生活的和谐,也涉及兄弟姊妹之间的关系。对父母尊敬使整个家庭充满温馨的氛围。「孙儿是老人的冠冕」(箴17: 6)。「凡事要谦逊、温和、忍耐,在爱德中彼此担待」(弗4:2)。

3.7 对带给信德的恩典、圣洗的恩宠的人,一分特殊的恩情

2220.为基督徒,对那些带给他们信德的恩典、圣洗的恩宠和在教会中生活的人,欠有一分特殊的恩情。他们可能是父母、家中的其它成员、祖父母、牧 人、讲授教理者、其它的导师或朋友。「我记得你那毫无虚伪的信德,这信德首先存在你外祖母罗依和你母亲欧尼刻的心中,我深信也存在你的心中」(弟后1: 5)。

4. 父母的责任

4.1 生育子女

2366.生育是一个恩赐,是婚姻的一个目的,因为夫妻的爱自然地倾向于生育。孩子不是夫妇之爱的外在附加品,而是从夫妇彼此交付的核心而来的结晶 与实现。因此,教会「站在生命的一边」。教会教导「任何婚姻行为都应该对生命的传递保持开放」。「教会训导当局多次讲的这端道理,是基于天主所要而人不可 擅自破坏的关系,不可拆散的关系把夫妻行为的两种意义连在一起:结合和生育」。

2367.夫妻奉召传衍生命,他们分享天主的创造能力及父性。「夫妻应将传生和教育子女,视为他们固有的使命。他们应当知道,在履行这使命时,他们 是造物主的合作者,又是解释者。因此,他们应以人性的及基督徒的责任感,满全其任务」。

4.2 子女的道德教育和属灵培植

2221.夫妻爱情的繁殖力,不只限于生育子女,更伸展至子女的道德教育和属灵培植。「父母在教育中的地位如此重要,几乎可以说是不能取代的」。父 母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是最原始的和不能转让的。

4.3 自我的克制、健全的判断、作自我的主人

2223.父母是教育子女的最先负责人。为表现出这个责任,他们首先为子女创立一个家,温柔、宽恕、尊敬、忠实和无私的服务便是家规。家是培育德行 的适当场所。德行的培育要求学习自我的克制、健全的判断、作自我的主人,这些都是真正自由的条件。父母应该教导子女使「身体和本能的层面隶属于内心和属灵 的层面」。给自己的子女树立良好的榜样,是父母一个重大的职责。父母在子女面前能够承认自己的过错,就能够更有效地引导和纠正自己的子女。

「疼爱自己儿子的,应当时常鞭策他,训导自己儿子的,必会因他而得幸福」 (德30:1-2)。「你们作父母的,不要惹你们的子女发怒;但要用主的规范和训诫 ,教养他们」(弗6:4)。

4.4 尊重子女的人格尊严

2222.父母应该视他们的子女为天主的子女,并尊重子女的人格尊严。父母要以身作则,就是以自己服从天父圣意的榜样,来教导子女实践天主的法律。

4.5 培育子女的信德

2226.父母培育子女的信德,应从子女幼小的时候开始。当家庭成员,以符合福音的生活见证,互相帮助在信德中成长时,这培育已经在进行了。家庭内 的教理讲授先于、伴同并充实其它形式的信仰培育。父母负有使命教导子女学习祈祷,帮助他们发现作为天主儿女的召叫。堂区是举行感恩祭的团体,也是信徒家庭 礼仪生活的中心;堂区是一个给孩童和父母讲解教理的好地方。

4.6 慷慨大量地、不厌其烦地,彼此谅解、宽恕

2227.另一方面,子女对他们的父母在圣德上的增长,也有所贡献。 所有的人和每一个人,为了冒犯、争执、不义和疏忽的过错,应该慷慨大量地、不厌其烦地,彼此谅解、宽恕。彼此的感情建议如此、基督的爱德要求如此。

4.7 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需要

2228.在子女的孩童阶段,父母的尊重和亲情,首先表现于照顾和关怀,就是致力于使他们的子女成长,给子女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需要。在子女日渐长 大时,父母那分始终如一的尊重和热忱,促使他们教导子女如何正确地运用自己的理性和自由。

4.8 父母有权为子女选择一间符合他们自己信念的学校

2229.身为子女教育的首要负责人,父母有权为子女选择一间符合他们自己信念的学校。这是基本的权利。父母有义务,尽其所能,选择那些更能协助自 己克尽基督徒教育职务的学校。政府有义务确保父母的这项权利,并保证真能行使此权利的实际条件。

4.9 为自己选择职业和生活方式的权利和义务

2230.子女成年后,便拥有为自己选择职业和生活方式的权利和义务。他们应在对父母的信任关系中,肩负起这新的责任,乐意征求和尊重父母的意见及 忠告。父母则应该避免,在选择职业或在物色配偶的事上,强迫自己的子女。然而,这种克制,并不妨碍父母向子女提供正确的见解,尤其当子女正在考虑建立一个 家的时候。

4.10 不婚不嫁的人

2231.有些人,为了照顾自己的父母或兄弟姊妹,或为了专心一致地从事某项职业,或为了别的高尚的动机而终身不婚不嫁。这些人能够对人类大家庭的 福利,作出伟大的贡献。

5. 人对权威的义务

5.1 孝爱教会

2040.如此,在基督徒中间,一种真正的孝爱教会的精神,得以发展出来。这是圣洗恩宠的正常成长,它使我们出生于教会的怀中,并使我们成为基督身 体的肢体。教会以慈母的关怀,施予我们天主的仁慈,天主的慈悲胜过我们的罪过,尤其在修好圣事中显示出来。教会犹如一个关怀备至的母亲,在每天的礼仪中, 她毫不吝啬地供给我们主的圣言和圣体,作为我们的食粮。

5.2 公民的义务

5.2.1 上司如同天主的代表

2238.服从权威的人,应视他们的上司如同天主的代表,为天主所指派的天主财物的管家:「你们要为主的缘故,服从人立的一切制度。……你们要做自 由的人,却不可做以自由为掩饰邪恶的人,但该做天主的仆人」(伯前2:13,16)。公民的忠诚合作包括合理指责的权利,有时甚至是一项责任,以指陈他们 认为有损人的尊严和团体福利的措施。

5.2.2 公民的义务

2239.公民的义务是与政府合作,在真理、正义、连带责任和自由的气氛下,给社会的福利作出贡献。爱国及服务国家是基于感恩责任,并由爱德而来。 顺从合法当局和为公益服务,要求公民在政治团体生活里克尽己职。

5.2.3 尽纳税的义务、行使选举的权利以及保卫国家

2240.对权威的服从和对公益的共同负责,在道德上要求国民尽纳税的义务、行使选举的权利以及保卫国家:

凡人应得的,你们要付清;该给谁完粮,就完粮;该给谁纳税,就纳税; 该敬畏的,就敬畏;该尊敬的,就尊敬(罗13:7)。

基督徒居住在他们自己的国家内,但一如有住所的外国人。他们履行公民 所有的义务,又如外国人承担所有的任务……。他们遵守所定的法律,而 他们的生活方式却超越法律之上……。天主给他们指定的岗位是那么高贵 ,不许他们擅离职守。

宗徒劝勉我们要为君王和所有掌权的人祈祷和感恩,「为叫我们能以全心 的虔敬和端庄,度宁静平安的生活」(弟前2:2)。

5.2.4 在本国的外国人

2241.资源富足的国家应尽其所能,接纳在本国无法找到安全与生活必需品的外国人。公权力应尊重自然权利,即把客人安置于接纳他们者的保护之下。

政府当局为了公义,得依据其权限,使移民权利的执行,隶属于不同的法 定条件之下,尤其移民应尊重对接纳国应尽的义务。移民应怀着感激之情 ,尊重接纳国的物质和精神的遗产、遵守当地的法律,以及分担应尽的责 任。

5.2.5 公民何时有责任不予顺从

2242.若执政当局发出的指令违反道德秩序的要求、人的基本权利、或福音的教导,公民依照良心有责任不予顺从。若执政当局的要求违反正直的良心, 则在服务天主与服务政治团体的区分上,得到拒绝服从政府的理由。「西泽的,就应归还西泽;天主的就应归还天主」 (玛22:21)。「听天主的命应胜过听人的命」(宗5:29)。

假如政府擅自越权、欺压国民,国民不应拒绝实践为促进公益的客观要求。 然而,国民有权维护自身及其它国民的的权利,免受政府滥用权力的危害。 不过应尊重自然律及福音原则所画定的界限。

6. 公权力的义务

6.1 服务

2235.凡执行权力的人,应视之为一种服务。「谁愿意在你们中成为大的,就当作你们的仆役」(玛20:26)。在伦理上,行使权力的标准应是来自 天主、本身合理和特定对象。没有人可以命令或制订违反人的尊严和自然律的事宜。

6.2 正确的价值等级

2236.权力的行使旨在表明一个正确的价值等级 (just hierarchy of values),使众人更容易地运用自由和负起责任。当权者应明智地实行「分配的正义」,要依据每个人的需要和贡献,同时顾及彼此间的融洽和安宁。他们应 该小心提防,勿使他们采用的规则和措施,导致个人的利益违反团体的利益。

6.3 尊重人的基本权利

2237.政治权力应该尊重人的基本权利。政治权力应合乎人道地执行正义,尊重每个人的、特别是家庭的和受剥削者的权利。

在公益的大前提下,与公民资格相连的政治权利,可以,而且应该给与人民。 如果没有合法和恰当的理由,政府不得中止该项权利。行使政治权利的目的, 是为了促进国家和全人类的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