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国家,政府与教会

「那么,西泽的,就应归还西泽;天主的,就应归还天主。」 (玛窦 22:21)

1. 国家的性质与宗旨

74.国家是由私人、家庭及各式社团组成的。人们由于意识到自身力量不足以充份保障人性尊严,而感到必须成立一个较大的团体、目的在于使每人在这 团体内经常贡献自己的精力,以照应公共福利(一)。于是,成立了政体不同的各式政府。所以政府是为了公共福利而存在的,公共福利是政府存在的理由和意义, 政府的基本权利亦是发源于公共福利的。而所谓公共福利,则包括:一切社会生活条件,使私人、家庭及社团可以比较圆满而便利地成全自己(二)。

国家或政府既由许多不同的人们所组成,当然有许多不同的意见。为了不因各人各执己见而使政府瓦解,故需要一个领导国民一同致力于公共福利的权力。这 权 力不得机械化,更不得专横暴虐,而应是一种道义力量。而这道义力量的基础便是执政者的自由意志,及其对自身职责的意识。

可见政府及其权力是以人性为基础的,所以也属于天主钦定的秩序,虽然政体及行政人员的遴选,可由国民自由抉择(三)。

从此可知行使政权,无论是在团体内,或在代表国家的机构内,常应局限于道德范围内,常应以促进公共福利--广义的公共福利--为目标,并应依循由合 法 权力所业已制订,或尚待制订的法律秩序。此时,国民便应在良心上服从政府(四)。由此可见,政府首长的责任、尊严及关系是如何伟大了。

假使政府擅自越权、欺压国民,国民不应拒绝实践为促进公共福利所应做的种种。但他们可以保卫自身及其它国民的权利,免受政府滥用权力的危害。不过, 应 尊重自然法及福音原则所划定的界限。

关于政府的结构及其权力的调节,其具体形式系乎各民族旳特性及其历史的进展。但常应以培植对人和善,为人类有益的文明国民为目标。

(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Gaudium et spes)

2. 人人应参与政治生活

75.建立法定的政治机构,替每位国民毫无轩轾地提供日益进步而有效的便利,使能自由而积极地参与制定国家基本法律、管理国家政务、并确立各机关的 活动 范围和界限,以及选举执政人员的工作(五),都是最适合人性的事。每位国民不得忘怀他们具有为促进公共福利,而运用其自由投票的权利和义务。凡为服务他人 而献身于国家,并接受公务员的责任者,教会认为他们是值得颂扬和尊重的。

国民应当意识到自己的任务而与政府合作,为使这合作在日常国民生活中获得良好结果,必须制订一套法制,将政府各机关的任务加以清楚的划分,并建立客 观有效 的人权保障。应承认、保持并促进一切私人、家庭、社团的权利及这些权利的运用(六)。但亦不应忽略每位国民的义务,此处必须提到的义务是:提供国家为公共 福利所必需的物资援助和人力服务。同时,政府不得阻止人们成立家庭、社会、文化等中间社团,并不得剥夺其合法而有效地活动的权利,反应予以由衷的赞助。另 一方面。国民无论其为私人或团体,不应给予政府以太多的权力,亦不应向政府要求过份的方便和利益,致使私人、家庭及团体所应有的责任感为之削弱。

因着现代情形的复杂,政府多次被迫干预社会、文化、经济事业,以期制造较好的条件,而更有效地帮助国民社团自由成全其整个人性。在人们的社会化及人 格的独 立性之间的关系,其意义因各民族地理及历史之差别而不同。但如为了公共福利而暂时不得不约束人们的权利,时局一好转。便应马上恢复其自由。如果政府沦为侵 害私人或社团权利的极权主义者或独裁者,则是不人道的。

国民应慷慨而忠实地爱护祖国,但不得心地狭隘,却应同时注意整个人类的福利;因为各种族、各民族、各国家间因各种关系两团结为一。

信友应当感到自身对国家所负特殊而固有的使命。他们应以身作则,表现他对公共福利的责任感与服务精神。他们应以事实指出,权力和自由、个人的主动精 神和整 个社会的团结、统一的好处及差别的贡献,彼此之间是可以协调的。对处理世间事务,应该承认可以有不同的意见存在,并应尊重以正当方式维护这些意见的国民或 团体的行动,亦当加以尊重。政党应促进他们以为是公共福利所需求的一切,但万不得将党的利益置诸公共福利之上。目前,国民的政治教育为民众尤其为青年颇形 重要,故应黾勉从事,务使每位国民能在政治生活中负起自已份内的责任。谁有或可能有资格担任这困难而极其崇高的政治工作者,应善自准备,并以公而忘私及不 图贿赂的精神,努力执行其任务(八)。他们应以完整的品格及智慧、和那不仁不义及高压作风相斗争、和那一人或一党专政及不能容物等恶势力周旋,并应以诚 实、公平、乃至仁爱、勇毅,献身于公共福利。

(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Gaudium et spes)

3. 政府与教会

76.对于政府与教会间的关系存着正确观念是极端重要的,尤其在多元社会的地区。在信友--私人或团体--以国民身份,依循信友的良心而做的一切, 和信友 以教会名义并与其牧人共同实行的一切之间,应加以清清晰的分别。

教会凭其职责和管辖范围决不能与政府混为一谈,亦不与任何政治体系纠缠在一起;教会是人类超越性的标志及监护者。

在各自的领域内,政府与教会是各自独立自主的机构。但二者各以其不同名义。为完成人类所有私人及社会的同一圣召而服务。二者依照时间和空间的局势越 能健全 地合作,便越能有效地为公共福利服务。人并非局囿于暂世生命者,人虽生活于历史内,却拥有永生的圣召。奠基于基督圣爱的教会,其使命在使爱德及正义广被于 国家及国际间。教会宣扬福音真理,并通过其教义及其信友所立的榜样,而照耀人生的每一角落。教会尊重并赞助国民的政治自由和政治责任。

宗徒们及其继位者与合作者,曾经受命向人类传报救主基督。他们为满全其使徒职责所倚恃者是天主的德能,而天主则在作证者的怯弱中,彰显了福音的德 能。凡献 身于宣扬天主圣言者,应当运用福音所固有的方法与助佑,这方法与助佑迥异于政府所运用者。

诚然;此世的一切与超性的种种紧相连系,故教会在其使命的需求下,亦使用暂世的事物。但教会并不深寄其希望于政府畀予的特权;而且一旦得悉这些特权 玷污其 为基督作证的纯洁精神,或者在新的生活方式需要别种安排时,便将放弃其合法获致的权利。教会在各时各地应享有真正自由,以宣扬信德及有关社会的教义,在人 间顺利地执行其任务,并发表其攸关伦理问题的判断;如果在人们的基本权利及人灵的得救要求时,在政治的事件上,教会亦发表其判断。教会依照不同时代及环 境,只运用一切符合福音精神及公共福利的方法。

教会忠实遵从福音原则而履行其使命于此世。其使命是:助长并提高人类社会中所有的真、善、美(九),并为天主的光荣而加强人世间的和平。

(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Gaudium et spes)

4. 宗教的社会义务与宗教自由的权利

2106.「在宗教信仰上,不能强迫任何人,违反其良心行事,也不能阻挠任何人,在合理的范团内,或私自、或公开、或单独、或集体依照其良心行 事」。这信 仰的权利乃奠基于人的本性,而人的尊严驱使其良心自由地依附超越现世秩序的天主的真理。因此,「即使在那些对于追求真理,及依附真理不尽责任者身上,仍保 有不受强制的权利」。

2107.「如果为了人民的特殊环境,在国家的法律制度上,对某一宗教团体予以国家的特别承认,则必须同时对其他一切公民及宗教团体,承认并尊重其 在宗教 事务上的自由权利」。

2108.宗教自由的权利既不是依附错误的道德允许,也不是犯错的假想权利,而是人享有公民自由的自然权利,就是在有关宗教的事务上,在合理的限度 内,不 受政府当局的外力强制。这项自然权利,在社会法律制度中应予确认,并成为民法的条文。

2109.信仰自由的权利,其本身不是无限的,也不能仅以法有明文,或实证主义、自然主义的标准,而设计的「公共秩序」加以限制。至于与此权利俱来 的「合 理范围」,必须依据每一个社会情况,按照公益的要求,运用政治的明智加以厘定,并由政府依照「符合客观道德秩序的规范」予以批准。

5. 平信徒及其在俗特性

15. 基督徒生活的新,是所有在基督内受洗者,所有天主子民之间平等的基础和资格:「身为天主子民,大家分享在基督内重生的地位,分享天主儿女的圣宠,同一个追 求成全的使命。他们都有一个救援、一个希望,一个完整不分的爱德」(「教会」宪章32)。因为从洗礼所产生的地位,每一个平信徒与晋秩的圣职人以及男女修 会会士,都负 有对教会使命的责任。

可是在平信徒之间,这种洗礼地位使人采取一种有别于人的生活方式,郄不导致他们与公务司祭职或男女会士分离。梵二大公会议说明这种生活式有「俗世特 色」: 「在俗是平信徒的特色」(同上31)。

要以完整的、适当而又特有的方式、正确了解平信徒在教会中的地位,必须依照天主的救恩计划并在教会奥迹背景下,对他们俗世的特色有深刻的神学理解。

教宗保禄六世曾说教会「有真正俗世的幅度,此与她的内在本质及使命是与生俱有的,它植基于降生圣言的奥迹内,经由她的成员以不同的形式实现」(保禄 六世对俗世团成员谈话:宗座公报64(一九七二)208)。

教会实际是生活在世界中,虽然她不属于世界(参若十七16.)。她被派继续耶稣基督救赎的事业,「此事业原本是关系人类的得救的,郄也包括全部现世 秩序的 重建」(「平信徒使徒工作」法令5)。

的确教会所有成员都分享此俗世幅度,但是以不同方法。特别平信徒的分享有其本身的实现方式和作法,根据大公会议,那是他们「特有的」。此类方式是以 「在俗 特色」(「教会」宪章31) 来表明。

大公会议在阐明平信徒在俗世的情况时,特别指出俗世是他们从天主领受召唤的场合:「天主把他们召唤到俗世地位」(同上)。此「场合」是以动态的用语 说的: 平信徒生活在俗世中,是说他们从事世界上各式各样的职业与工作。他们生活在一般的家庭和社会环境中,他们的生命与之交织在一起」(同上)。他们是在世度一 般生 活的人:他们求学、工作、与友人、同业、社会人士、文化等发生关系。不过,大公会议视他们的条件不单是外在和环境的,而是一项事实,要在耶稣基督内获得圆 满的意义(参同上48)。这就达到肯定说「降生成人的圣言曾廿愿参加人们的社会…..圣化了人类关系,尤其是社会所从出的家庭关系,甘心服从祂祖国的法 律。祂选择度 其时代及地方的普通工匠的生活」(「现代」宪章32)。

如此「世界」成了信徒达成他们圣召的场所和手段,因为世界才身注定要在基督内光荣天主父的。这样大公会议能指出有关平信徒的圣召的本义。他们并未被 召放弃 他们在世所有的地位。洗礼并没有把他们拖离世界,犹如保禄宗徒所指:「弟兄们,各人在什么身分上蒙召,就在天主前安于此身分」(格前七24.)。相反,祂 托付他们的圣召正是关系他们在世界的光景。确实,平信徒「为天主所召唤,是要他们以福音精神执行职务,像酵母,从内部圣化世界,以生活的实证,反映出信望 爱三德,将基督昭示给他人」(「教会」宪章31)。这样为平信徒来说,积极生活于世界,不单是人类学和社会学的事实,也特别是神学的及教会学的事实。在他 们处于世界的 环境下,天主显示自己的计划,并传达给他们「在世俗事务中,依照天主的计划去安排,而企求天主之国」(同上) 的特殊圣召。

正是以这种思想主教会议的教长们说:「为此平信徒的在俗特点,不可只以社会学的意义来界定,更应该以神学的意义来说。「在俗」一字应该要依天主造主 及救主 的行为来了解,祂把世界交付给女人及男人,使他们能参予造化工作,不受罪的影响的自由造化,在婚姻或独身生活中,在家庭、职业和社会不同的活动中圣化自 已」(「建议」4)。

那么平信徒在教会中的地位,基本上应该根据他们的基督徒生活的「新」来界定,依他们在俗的特点来区别 (「他们是天主子民及奥体的正式成员,藉洗 礼,他们分享基督司祭、先知及君王的三重使命;平 信徒经由生活在世界,表达并实行他们的地位的富裕。凡是属晋秩职务附加的或特殊的工作,就是平信徒的 特有使命。他们本有的圣召是『由于投身于现世事务,并使之依天主的计划而安排,而寻求天主的国(教会引 )』」(若望保禄二世「三钟经」谈话─一九八七年三年十五日)。

从福音中所采取的形象盐、光和酵母,虽然不加区别地加予所有的耶稣的门徒身上,郄特别适用于平信徒。这些都是有意义的形像,因为它们不但说出平信徒 在世俗 事务上,在世界及人类团体中的深切投入和完全参与,也更说出投入及参与的全新和独有的特色,其目的是宣扬带来救恩的福音。

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基督信友平信徒」劝谕 (Christifideles Laici)

6. 拒绝服从政府。抗拒政权的欺压

2242.若执政当局发出的指令违反道德秩序的要求、人的基本权利、或福音的教导,公民依照良心有责任不予顺从。若执政当局的要求违反正直的良心, 则在服 务天主与服务政治团体的区分上,得到拒绝服从政府的理由。「西泽的,就应归还西泽;天主的就应归还天主」(玛22:21)。「听天主的命应胜过听人的命」 (宗5:29)。

假如政府擅自越权、欺压国民,国民不应拒绝实践为促进公益的客 观要求。然而,国民有权维护自身及其它国民的的权利,免受政府 滥用权力的危害。不过应尊重自然律及福音原则所画定的界限。

2243.抗拒政权的欺压不能合法地诉诸武力,除非下列五个条件同时具备:一、基本权利的侵犯是确实的、严重的、长期的;二、已经用尽了其它所有的 方法; 三、不引起更恶劣的纷乱;四、有成功希望的充分理由;五、依情理说已看不出有更好的解决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