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人与社会

1. 人位格的尊严

1701.「基督,在揭示圣父及其圣爱的奥迹时,把人圆满地展示给人自己,向人揭露其崇高的召叫」。就是在基督──「不可见的天主的肖象」(哥1: 15)内,人才是依照造物主的「肖象和模样」而受造的。就是在基督──赎主和救主内,人身上那被原罪扭曲了的天主肖象,得以重新恢复原始的美丽,并因天主 的圣宠而变得高贵。

1.1 只有人奉召在知识和爱情上,分享天主的生命

356.在一切有形的受造物中,唯独人「能认识及爱慕自己的造物主」;人是「世上唯一的受造物,是天主为了人本身所要的」只有人奉召在知识和爱情 上,分享天主的生命。人就是为这目的而受造,而且也是人有其尊严的基本理由。

您为了甚么理由使人享有这么大的尊严﹖ 肯定是那无穷的爱,您因这爱注视了 在您内的受造物,并深深地爱上他。因为您为了爱而创造了他,为了爱而使他 存在、具有品尝您永福的能力。

1703.人天生赋有一个「精神的、不死不灭的」灵魂,因此「在这大地上,唯有人这受造物是天主因人之为人而喜爱的」。人自受孕之初,就被预定要承 受永远的真福。

1.2 具有属神的灵魂,理智和意志

1711.人与生俱来就有一个属神的灵魂,具有理智和意志,所以自受孕的那一刻,就已导向天主,并被预定承受永远的真福。人在「寻求和爱好真理及美 善」中,追求其完美。

1712.人所拥有的真正自由是「天主肖象的杰出标志」。

1.3 每个人都有位格的尊严

357.由于人按照天主的肖象而存在,每个人都有位格的尊严;他不只是一个物品,而是一个人。他能认识自己、拥有自己、自由地奉献自己、并与其它的 人沟通。他因恩宠而奉召与自己的造物主订立盟约,向祂作出无人可替代的信仰和爱的回应。

1.4 人与道德律

1713.人应该遵守道德律,它驱使人「行善避恶」,此道德律在他良心中产生回响。

1.5 受到原罪的创伤

1714.人由于在其本性受到原罪的创伤,所以在运用其自由时,容易做错和偏向恶行。

2. 人被召的团体特色

2.1 天主圣三的结合,和人与人之间的兄弟情谊

1878.所有的人都为了同一终向,即为了天主本身而被召。天主三位的一体性,和人与人之间应在真理和爱中建立的兄弟手足情谊,有相似之处。爱近人 与爱天主分不开。

1702.天主的肖象临在于每一个人。这肖象在人们的共融中,灿烂辉煌,一如天主三位之间的一体性(参阅第二章)。

2.2 个人需要社会生活

1879.个人需要社会生活。此种生活为个人不是附加的,而是他本性的需要。人通过与他人的交往,与兄弟间的互相服务和对话,而发展他的潜能;人就 这样响应他的被召。

(一) 「才能」并不是平等地分配的

1936.在进入世界的时候,人并没有为发展肉体和精神生活所需要的一切。他需要其它的人。人显然存有与年龄、体能、智能、人品、利益交流、财富分 配等有关的差异。「才能」并不是平等地分配的。

(二) 差异鼓励,而且屡次要求人们慷慨大量,宅心仁厚,乐意分施

1937.这些差异乃属天主的计划,祂愿意每个人从他人得到他所需要的,而享有某些特殊「才能」的人,要把利益输送给那些需要的人。差异鼓励,而且 屡次要求人们慷慨大量,宅心仁厚,乐意分施;差异促使各文化彼此丰富充实:

我不把所有德行平等地分给每个人。……有许多德行,我就这样分给了人, 有的给这人,有的给那人。……给这人爱德;给那人义德;给这人谦逊的德 行,给那人活泼的信德。……至于现世的财富,为人生必需的事物,我以更 大的不平等分施给人。我不愿意每个人都拥有为生活必需的一切,为了使人 们因生活的急需,在彼此之间有实行爱德的机会。……我愿意他们互相需要, 并做我的管家,为分施他们受自我的恩宠和赠与。

3. 社会

3.1 社会是什么?

1880.一个社会是一群人的集合体,借着一个超越他们中每个人的合一原则,以有机体的方式联合在一起。社会是同时可见的和精神的集合,在时间内持 续存在:它继承过去,准备将来。通过社会,每个人被立为「继承人」,领受「才能」以丰富他的身分,他则应该加以发展结出果实。每个人理当效忠于他所参与的 团体,并尊重负责公益的掌权者。

3.2 人──所有社会组织的本原、主体及宗旨

1881.每个团体由它的目标来界定,因此应遵守特定的规则,但是「人是,且该是所有社会组织的本原、主体及宗旨」。

3.3 连带责任的原则 (The Principle of Solidarity) 与 社会化 (Socialisation)

3.3.1 连带责任的原则 (The Principle of Solidarity)

1939.连带责任的原则,也被称为「友谊」或「社会仁爱」,是人类间和基督徒之弟兄情谊的一个直接的要求:

「今日广泛流传的一个错误,便是忘记人类连带责任和爱德的法律。这法律 是为所有的人规定的,且应遵守的,因为所有的人,不管属于那一民族,都 有同一个来源,并有平等的理智天性。这法律亦被耶稣基督为有罪的人类在 十字架的祭台上献给天父的赎罪祭所确定」。

1948. 连带责任是一个极具基督徒特色的德行,它使我们分享属灵的财富,更甚于物质的财富。

3.3.2 参与社会生活。社会化 (Socialisation)

1882.某些社会团体,如家庭和国家,更直接地符合人的本性。这些团体是人所需要的。为使更多的人参与社会生活,应鼓励创立志愿的协会和组织, 「为了经济、文化、社会、体育、娱乐、职业、政治的目标,且不只局限于国内,也推广至世界的层面」这「社会化」也表达了自然的趋向,这趋向推动人为了达到 超越个人能力的目标而结社。社会化发展个人的天赋,尤其增加人的创新力和责任感。社会化也有助于保障人的权利。

1915.国民应尽其所能积极参与公众生活。参与的模式因地区或文化而异。「国家让绝大部分国民,在真正的自由中,参与公共事务,是值得赞扬的」。

3.4 辅助性的原则 (The 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

3.4.1 辅助性的原则 (The 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

1883.社会化也引发出一些危险。国家过度的干预能够威胁个人的自由和主动。教会的训导曾制定了所谓辅助性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较高层的社会 不应剥夺较低层社会的权限,以干预其内部生活,反而应在必要时支持它,并帮助它与其它的社会组成分子,在行动上取得协调,以促进公益」。

3.4.2 反对任何形式的集体主义

1885.辅助性的原则反对任何形式的集体主义。它画清国家干预的界限。它设法协调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它有助于建立一个名副其实的国际秩序。

3.4.2 对人自由、主动性及责任感的极端尊重

1894.按照辅助性的原则,不论是国家抑或较大的社会,都不应取代个人和中间团体的主动性及责任感。

3.5 让人们容易地修练德行,要呼吁人心的皈依

1895.社会应让人们容易地修练德行,勿横加障碍。应由一个正确的价值等级所启发。

1896.在社会风气为罪恶所腐化的地方,就要呼吁人心的皈依,和恳求天主的恩宠,让爱德激励正义的改革。离开福音,就没有解决社会问题的答案。

3.6 平信徒(而不是教会牧者)的事

2442.直接干预政治建设,及社会生活的组织,不是教会牧者的事。这种责任是平信徒圣召的一部分,他们以自己的主动与其它公民合作。社会行动能有 多种具体途径。不过,社会行动总是为了公益,并须与福音的信息和教会的训导符合。这是平信徒的事,「他们的使命是以基督徒的热诚,去使现世的事务富有生 命,并显示他们是和平与正义的倡导者」。

4. 权威 (Authority)

(参阅第十五课以及第卅三课)

1897.「社会中若无赋有合法权威的人,保障法纪的稳定,并采取足够的措施,促进公益 (common good),社会生活将没有秩序和成就」。

所谓「权威」是指一种资格,凭着它,人或机构给人们制定法律和施予号令,并要求人们服从。

4.1 任何人的团体都需要有权威来治理

1898.任何人的团体都需要有权威来治理。 权威以人性为基础。为国家的连带责任,权威是必要的。权威的任务是尽其所能确保社会的公益。

4.1.1 以人性为基础的

1920.「政治团体及公权力是以人性为基础的,所以也属于天主所钦定的秩序」。

4.1.2 从天主来的

1899.道德秩序所需要的权威,是从天主来的:「每人要服从上级有权柄的人,因为没有权柄不是从天主来的,所有的权柄都是由天主规定的。所以谁反 抗权柄,就是反抗天主的规定,而反抗的人就是自取处罚」(罗13:1-2)。

4.1.3 权威应为公益服务

1902.权威并非从自身取得其道德的合法性。它不得专横妄为,而应为公益服务,作为一种「道德力量,此道德力量的基础是自由及责任感」:

人的立法是否有法律的特色,全看是否符合正直的理性;由此显出,它的力 量乃得自永恒律。如果立法偏离理性,则应宣告为不义,因为它不再符合法 律的定义;而更好说是一种暴力。

4.2 服从的义务

4.2.1 对行使职权的人表示尊敬

1900.服从的义务要求众人给予权威应有的荣誉,对行使职权的人表示尊敬,并依照他们的功绩,表示感激和善意。

有圣克莱孟教宗笔下的一篇祷词,是教会为执政者最古老的一篇祈祷文:

「上主,请恩赐他们健康、平安、和睦、安定,为使他们顺利地行使您赐 给他们的统治权。师傅,永世的天上君王,是您赐给了世人之子光荣,荣 誉和统治大地的权能。上主,请指引他们的计谋,不离美善并依您所悦纳 的,为使他们在以虔敬、和平、温良,行使得自您的权力的时候,幸获您 的垂怜」。

4.2.2 权威何时才算有束缚良心的力量 (binding in conscience)﹖

1903.若权威寻求有关团体的公益,并采用道德上容许的方法来达成此目标,这时权威的行使才算合法。如有掌权者制定不义的法律,或采用违反道德秩 序的方法,这些措施没有束缚良心的力量。「在这情况下,权威自动消失而转变成为迫害」。

4.3 政体的确定及行政人员的遴选

1901.权威固然反映天主所钦定的秩序,「政体的确定及行政人员的遴选,可由国民自由抉择」。

政体的多元性,在伦理上是容许的,只要它们符合采用此体制的团体的合法 利益。若政体在本质上违反自然律、公共秩序以及基本人权,那么,强行此 政体的国家便不能达成其公益。

4.4 『法治国家』的原则

(参阅第廿六课)

1904.「更好每个权力受到其它权力及其它合法权力的制衡约束,使它维持在正确的限度内。这便是所谓『法治国家』的原则,在法治国家里法律是无上 权威,而非个人独断的意愿」。

5. 公益 (The Common Good)

1924.公益包括「整个社会生活的条件,容许团体和个人更充分地和更方便地达到完美」。

5.1 公益的界定,必然要顾及个人

1912.公益常以人的进步为目标:「事物的秩序应隶属于人的秩序,而人不应隶属于事物」。这秩序以真理为基础,建立在正义之上,因爱而活跃。

5.2 公益包括三个基本的要素

1925.公益包括三个基本的要素:对人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促进;社会的属灵及属世价值的昌盛或发展;团体及个人的和平与安全。

(一) 尊重人基本的和不可转让的权利:尊重人之所以为人

1907.首先,以对人之所以为人的尊重为前提。因公益之名,公权力必须尊重人基本的和不可转让的权利。社会应该允许每一个成员实现他的使命。公益 尤其在于提供条件,以利行使天赋的自由,这为达成人的使命,是不可缺少的:「例如:随从自己良心的正确指示而行事的权利、维护私生活和正当自由的权利,包 括宗教事务上的自由」。

(二) 社会的福祉和团体自身的发展

1908.其次,公益要求社会的福祉和团体自身的发展。发展概括了全部的社会义务。诚然,以公益的名义,分配各种个别的利益,乃属权威的责任。但是 它必须使每一个人可以得到所需要的一切,为能度一个真正合乎人性的生活,如:衣、食、健康、工作、教育和文化、适当的信息、建立家庭的权利等。

(三) 和平(一个稳定和安全的正义秩序)

1909.最后,公益包括和平,就是一个稳定和安全的正义秩序。因此,公益假定权威采用正当的方法,确保社会及其成员的安全。公益奠定个人和集体的 合法自卫的权利。

5.3 普遍的公益 (Universal Common Good)

1911.人类彼此相属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并渐渐伸展至整个大地。四海一家,集合了享有天赋平等尊严的人类,牵涉到一个普遍的公益。这公益要求将各 国团体组织起来,「以应付人类各种需要。这些需要有的属于社会生活,如:衣食、卫生、教育……;有的则属于某些随处可以发生的特殊情形,如:赈济难民,并 支持移民及其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