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罪

1. 冒犯天主的行为

1.1 人的第一个罪

397.人受了魔鬼的诱惑后,丧失了心中对造物主的信赖,并妄用本身的自由,违背了天主的命令。人的第一个罪就在于此。因此,每个罪都是一种违抗天 主命令的行为,及对祂的仁爱缺乏信赖。

1.2 罪过的定义

1849.罪过是一个违反理性、真理、正直良心的过错;罪过是因了对某些事物反常的依恋,而欠缺了对天主和近人的真爱。罪过伤害人的本性并伤害人的 连带责任。罪过定义为「违反永恒法律的一句话,一个行动,或一个愿望」。

1850.罪过是一个冒犯天主的行为:「我得罪了您,唯独得罪了您,因为我作了您视为恶的事」(咏51:6)。罪过是起来违反天主对我们的爱,并使 我们的心背向天主。如同第一个罪,罪过是违命,反抗天主,愿意成为「如同天主一样」,要认识和决定善和恶(创 3:5) 。如此,罪过是「自私自爱,竟致轻蔑天主」。 因这自傲自大的高举自己,罪过与救主耶稣的顺命完成救恩,背道而驰。

2. 罪过的不同种类

2.1 肉体的作为

1852.罪过有许多种类。圣经列出了一些罪过的清单。致迦拉达人书把肉体的作为和圣神的效果互相对立:「本性私欲的作为是显而易见的:即淫乱、不 洁、放荡、崇拜偶像、施行邪法、仇恨、竞争、嫉妒、忿怒、争吵、不睦、分党、妒恨、醉酒、宴乐,以及与这些相类似的事。我以前劝戒过你们,如今再说一次: 做这种事的人,决不能承受天主的国」(迦5:19-21)。

2.2 其它种类

1853.罪过的分类可按其对象,一如人的任何行为,可按其相反的德行,不论过分或不及,也可按其所违反的诫命而分类。罪过也可按对天主,对近人, 对自身的关系来加以区分;可分为属灵和肉欲的罪过,还可分为思想、言语、行动或缺失的罪过。依照主的教导,罪恶的根源发自人的内心,发自人的自由意志: 「因为由心里发出来的是恶念、凶杀、奸淫、邪淫、盗窃、妄证、毁谤。这些都使人污秽」(玛15:19-20)。在心内也有爱德存在,这是美善和纯洁事工的 本原,但为罪恶所击伤。

2.3 亵渎了圣神──故意拒绝天主的仁慈而不愿悔改

1864.「为此, 我告诉你们:一切罪过和亵渎, 人都可得赦免;但是亵渎圣神的罪,必不得赦免」(玛12:31)(谷3:29。 路12:10)。天主的仁慈固然无限无量,但谁若故意拒绝天主的仁慈,不愿悔改,就是不接受罪过的宽恕和圣神所提供的救援这样的固执顽强能够导致死不悔 改,永远丧亡。

2.4 「向天喊冤的罪过」

1867.教理传统也提及存在着「向天喊冤的罪过」。向天喊冤即:埃布尔尔的血;索多玛的罪;以色列子民因埃及人压迫而发出的哀号;外侨、寡妇和孤 儿的呼号;对雇员的不义。

3. 罪过的严重性:大罪和小罪

1854.按严重性来审断罪过是适宜的。把罪过分为大罪 (mortal) 和小罪 (venial),这在圣经中早已有迹可寻,也成为教会的传统。人们的经验也证实如此。

3.1 大罪

3.1.1 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857.一个罪成为大罪,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大罪是指其对象是严重的事情,又是明知而故犯的罪」。

(一) 严重的事情 (grave matter)

1858.严重的事情,依照耶稣答复富少年的话,是经由十诫所确定:「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做假见证,不可欺诈,应孝敬你的父母」 (谷10:19)。罪过的严重性有轻重的分别:杀人比偷盗更为严重。受害人的身分也在考虑之列:向父母施暴,就事情本身来说,比对外人施暴更加严重。

(二) 知道清楚 (full knowledge)

1860.非故意的无知能减轻,甚至免除严重过错的归咎性。但是人人应该知道铭刻在每一个人良心中的道德律原则。感性的冲动和情欲,一如外来的压力 和病理学的困扰,同样能够减轻故意和自由的程度。恶意的罪过,存心选择邪恶的罪过,是最严重的。

(三) 完全同意 (full consent)

1859.大罪必须是知道清楚,又是完全同意的。这假定事先知道该行为是有罪的,是违反天主法律的。这也包括同意经过足够的考虑,可以称得上是个人 的抉择。伪装的无知和冷酷无情的心地不但不减轻,反而增加罪过明知故犯的程度。

3.1.2 大罪的效果

(一) 摧毁在我们心内的爱

1855.大罪是严重地违反天主的法律,摧毁在我们心内的爱德;大罪是人把低下的美善放在天主之上,背离作为自己终向和真福的天主。

小罪虽然触犯和伤害爱德,但仍让爱德留在我们之内。

(二) 圣化恩宠的丧失和地狱的永死

1861.大罪,一如爱本身,是人自由的根本抉择。大罪导致爱德的失落和圣化恩宠的丧失,就是恩宠状态的丧失。人若不借着悔改和天主的宽恕蒙受救 赎,他将招致被摈弃在基督的神国之外,和地狱的永死,因为我们的自由有能力作出永久而无可挽回的抉择。然而,就一个行为本身而言,我们固然能够断定是一个 严重的过错,但是对人的判断,我们应该信赖天主的公义和仁慈。

(三) 需要修好圣事

1856.由于大罪攻击在我们内生命的基础,那就是爱德,因此需要一个来自天主仁慈的新主动和一个心灵的皈依,这通常于修好圣事内完成:

当意志导向一件事物,若这事物在本质上违反人生终向的爱德,这时,就其 对象而言,即构成了大罪……,不论是反对爱天主,如亵渎、发虚誓等等, 或者是反对爱近人,如杀人、奸淫等等……。反过来说,有时罪人的意志趋 向的一事一物,其本身是一种错乱,但并不反对爱天主和爱近人,如无益的 废话、多余的嘻笑等等,这一类的罪,便是小罪。

3.2 小罪

3.2.1 人何时犯小罪

1862.犯小罪是人在轻微的事情上,不遵守道德律的规定,或在严重的事情上,违反道德的规律,但不是清楚知道,或不是完全故意的。

3.2.2 小罪的效果

1863.小罪使爱德衰弱;流露出对受造物错乱的爱慕;阻碍灵魂修德行善的进步;招致暂罚。故意的小罪,若不忏悔,将使我们渐渐倾向于犯大罪。不 过,小罪不中断与天主的盟约。依人性来说,小罪是可以依靠天主的恩宠弥补的。「小罪并不剥夺圣化或神化的恩宠,也不剥夺爱德,因而也不剥夺永远的真福」。

没有一个人带着自己的肉身,在此世度生,能连轻微的罪都没有犯过; 这里所谓的轻微的罪,你却不可视为微不足道,因为分别衡量,微不足 道,合计起来,心惊肉跳。积沙成塔;滴水成河;粒米成丘。这样,我们还有甚么希望呢?首先,就是忏悔……。

4. 罪过的扩散

1865.罪造成犯罪的倾向。若重复同样行为,就滋生恶习。结果造成邪恶的倾向,蒙蔽良心,腐蚀具体鉴别善与恶的能力。因此罪过有繁殖和加强的倾 向,但是不能根除道德的意识

4.1 七罪宗 (Capital Sins)

1866.各种恶习能够针对其所违反的德行来排列,或各自归属于为首的罪宗,这就是基督徒历来随从圣若望‧加祥和圣大额我略画分的罪宗。称之为宗, 因为是其它罪过和其它恶习的制造者。罪宗就是骄傲 (pride)、悭吝 (avarice or covetousness)、嫉妒 (envy)、忿怒 (anger, ire, or wrath)、迷色 (lust or sensuality)、贪饕 (gluttony)、懒惰 (sloth, laziness, or acedia)。

4.2 诱惑是试探而不是罪

540.耶稣所受的诱惑,显示出天主子是默西亚的意义是甚么,它与撒殚给祂提出的以及人们希望给祂的那种意义截然不同。因此,基督为我们战胜了那诱 惑者:「因为我们所有的,不是一位不能同情我们弱点的大司祭,而是一位在各方面与我们相似,受过试探的,只是没有罪过」(希4:15)。教会每年藉四十天 的四旬期,与耶稣在旷野的奥迹联系一起。

4.3 为罪所奴役

408.原罪及人类所有本罪的后果,使世界在整体上陷于一种为罪所奴役的局面,这可用圣若望的措辞界定为:「世界的罪恶」(若1:29)。这措辞也 可用来表达团体环境和社会结构对个人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因它们都是人类罪恶的结果。

409.世界完全「屈服于恶者权下」(若一5:19)的悲惨情况,使人生成为一场战争:

整个人类历史都充满着反抗黑暗势力的一场硬仗。如上主所说的,这个战争 由世界创始起,将延续至末日。人既生活在这战场上,必须不断作战,始能 坚定于善。同时,人除非仰赖天主的恩宠,努力奋斗,不能达到其内在的和 谐。

4.4 在别人犯的罪过中给予合作 (Cooperation in evil)

1868.罪过是个人的行为。再者,在别人犯的罪过中,如果我们给予合作,我们也要负责,如:

──直接地、故意地参与犯罪的行动; ──下命令、出主意、给予赞扬或认可; ──当人犯罪时,虽有义务而不揭发,或不阻止; ──袒护作恶者。

4.5 「罪恶的结构」 (Structures of sin)

1869.于是罪过使人们互为同谋,促使私欲、暴力和不义在他们中间为王。罪过引起反对天主美善的社会处境和制度。「罪恶的结构」是许多个人的罪过 的表现和结果。罪恶的结构反过来又引诱受害者自己去作恶。就模拟的意义说,它构成「社会的罪恶」。

4.6 尊重他人的灵魂:不立坏榜样

4.6.1 诱使他人作恶的态度或举止

2284.坏榜样是诱使他人作恶的态度或举止。树立坏榜样者成为近人的引诱者。他伤害美德和正直,并能导致他的弟兄属灵的死亡。如果以行动或失职的 方式,故意引人犯重大罪过,则构成严重的罪过。

4.6.2 特殊的严重性

2285.因着树立坏榜样者的威信,或由于承受坏榜样者的软弱,坏榜样具有特殊的严重性。这促使我们的主发出了这个诅咒:「无论谁,使这些信我的小 子中的一个跌倒,倒不如拿一块驴拉的磨石,系在他的颈上,沉在海的深处更好」(玛18:6)。由于自然身分或职务,负责训导和教育他人的人,所立的坏榜样 是严重的,耶稣曾以此责备经师和法利塞人:把他们比做伪装羔羊的豺狼。

2287.凡使用本身的权柄怂恿别人作恶,就是立坏榜样的罪人,并应对他直接或间接促成的恶负责。「引人跌倒的事是免不了的;但是,引人跌倒的人是 有祸的」(路17:1) 。

4.6.3 能来自法律或体制,也能来自时尚或舆论

2286.坏榜样能来自法律或体制,也能来自时尚或舆论。

据此,以下的人负有坏榜样的罪责:制定一些法律或社会制度,足以导 致道德的堕落或宗教生活的腐败,或造成「一些社会环境,不论有意无 意,使一个符合诫命的基督徒的操守变得十分困难,甚至在实际上成为不可能」。这也包括那些制定欺骗条例的企业首脑、那些招致学子「愤 慨」的老师,或那些操纵公众舆论,使其脱离道德价值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