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議會會議為學生聯合自治會最高決議機關,由學生議員組成,議長擔任主席主持會議。
例行會議:
每次會期應至少召開二次例行會議。
委員會會議:
於學生議會議長、委員會召集人(主任委員、召集委員...等)認為有必要或經該委員會學生議員四分之一以上請求時召開之。
臨時會議:
於學生會會長、學生議會議長認為有必要或經學生議員四分之一以上請求時召開之。
宣布開會:
確認出席人數及會議開始時間,主席宣讀並裁定是否開始會議。
主席致詞:
發表開幕詞並宣布事項。
宣讀並認可議程:
秘書組宣讀會議議事日程,確認會議順序並決議是否修改議事日程。
工作報告及詢答事項:
學生議會或學生會工作報告,並供出席學生議員詢答。
前會遺留之事項:
決議前次會議所留事項。
臨時動議:
決議非排定於議事日程內事項。
聲明與補述:
補充其餘會議事項。
主席結論:
總結會議內容並發表閉幕詞。
散會:
宣讀會議散會時間,結束會議。
主動議:
復議動議。
取消動議。
抽出動議。
附屬動議:
散會動議。
擱置動議。
停止討論動議。
延期討論動議。
修正動議。
無期延期動議。
偶發動議:
權宜問題。
秩序問題。
會議詢問。
收回動議。
分開動議。
申訴動議。
變更議事日程動議。
暫停議事規則動議。
表決方式動議。
聽取報告與質詢
質詢
聽取報告
報告義務:
學生會及學生議會各組的正、副組長在遇有重要事項時,應向學生議會會議提出報告並接受質詢。
議員提議:
如有學生議員提出建議,經學生議會會議決議後,學生議會的正、副議長或各組正、副組長亦應向學生議會報告並備質詢。
代理參加:
若無法出席會議,應派職位代理人出席,代為報告或接受質詢。
必須回應:
質詢事項不得拒絕答覆,不得反質詢,且答覆內容應在質詢範圍內。
維持秩序:
不得搶答或干擾質詢,避免破壞秩序或無禮辱罵。若違反此規定,主席應制止,情節嚴重時可令其離場。
會議相關:
如質詢與議題無關,主席應即時制止。
答覆方式:
當場口頭答覆:受質詢者應即時口頭回覆。
書面答覆:若當場無法回應,應在七日內書面答覆;質詢者亦可提出書面質詢,經學生議會審查後交由受質詢者,受質詢者須在七日內回覆。
質詢免責範圍:
質詢應避免涉及他人隱私、名譽損害、公然侮辱及不良風俗。
施政方針與報告:
第一學期首次例行會議:會長提出當年八月至翌年二月的施政方針。
第一學期末次例行會議:會長提出上年八月至該年二月的施政報告。
第二學期首次例行會議:會長提出該年三月至六月的施政方針。
第二學期末次例行會議:會長提出該年三月至六月的施政報告。
必要報告:會長應於必要時向學生議會報告該月的施政及財務運用情況,並接受質詢。
應變報告:正、副會長或學生會各組的正、副組長在遇有重要事項或施政方針變更時,需向學生議會報告並接受質詢。
議員提議:若有學生議員提議,經學生議會會議決議後,可邀請正、副會長或各組正、副組長向學生議會報告並備質詢。
*整理自學生議會職權行使法及學生議會議事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