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條例所列人員之宣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行之。
第二條 下列人員應依本條例宣誓:
一、 本會會長、副會長。
二、 學生會各組組長。
三、 學生議會議長、副議長。
四、 學生議會各組組長。
五、 學生議會學生議員。
第三條 前條人員應於就職時宣誓。
前條人員,因故未能於規定之日宣誓就職者,應另定日期舉行宣誓。
第四條 宣誓之監誓人,依下列規定:
一、 本會會長、副會長之宣誓,由學生議會學生議員監誓。
二、 學生會各組組長之宣誓,由本會會長、副會長監誓。
三、 學生議會議長、副議長之宣誓,由學生議會學生議員監誓。
四、 學生議會各組組長之宣誓,由學生議會議長、副議長監誓。
五、 學生議會學生議員之宣誓,由學生議會監誓。
第五條 宣誓之地點,依下列規定:
一、 本會會長、副會長之宣誓,於學生議會會議地點,以公開儀式行之。
二、 學生會各組組長之宣誓,於學生議會會議地點,以公開儀式行之。
三、 學生議會議長、副議長之宣誓,於學生議會會議地點,以公開儀式行之。
四、 學生議會各組組長之宣誓,於學生議會會議地點,以公開儀式行之。
五、 學生議會學生議員之宣誓,於學生議會會議地點,以公開儀式行之。
第六條 宣誓應於就職任所或指定之地點公開之,由宣誓人宣讀誓詞。
宣誓人得依其表達意思之方式為之。
第七條 宣誓之誓詞,依下列之規定:
一、 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人員之誓詞:
「余誓以至誠,恪遵章程,盡忠職守,報效會員,不妄費公帑,不濫用人員,不營私舞弊,不受授賄賂。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謹誓。」
二、 第二條第五款人員之誓詞:
「余誓以至誠,恪遵章程,代表會員依法行使職權,不徇私舞弊,不營求私利,不受授賄賂。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制裁,謹誓。」
第八條 誓詞應由宣誓人簽名蓋章後,送學生議會存查。
第九條 不依本條例之規定宣誓者,均視同未就職。
應另定日期舉行宣誓而仍未依規定宣誓者,視同缺額。
先行任事而未於三個月內補行宣誓者,視同辭職。
未依規定另行宣誓,或於三個月內補行宣誓,而其事由非可歸責於宣誓人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 宣誓人如違背誓言,應從重處罰。
第十一條 本條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條例之解釋,由學生議會為之。
第十三條 本條例由學生議會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