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附屬桃園農工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聯合自治會學生議會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訂定之。 第二條 學生議會會議,除《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附屬桃園農工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聯合自治會組織章程》、《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附屬桃園農工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聯合自治會學生議會職權行使法》、《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附屬桃園農工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聯合自治會學生議會學生議員行為法》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行之。
第三條 學生議會會議會期分為兩期。
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止稱第一會期。
二月一日起至該年七月三十一日止稱第二會期。
每次會期應至少召開二次例行會議。
各機構送達本會之行政命令,應先提交監察組審查,並將審查結果於最近一次學生議會會議提案報告。
如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自治法規者,或應以自治法規規定之事項而以命令規定者,經本會大會議決後,通知原機構更正或廢止。
第二章 議事日程
第四條 例行會議之開會通知應按每學期開會次數,依次分別編製,並加註所屬日期。
臨時會議之開會通知應按每學期開會次數,依次分別編製,並加註所屬日期。
第五條 議事日程應記載會議會次、地點、日期及開始時間,並附具議事日程及各議案之提案全文。
第六條 議事日程由秘書組編擬,經秘書長及議長審定後公告。
例行會議除有特殊情形外,須於會議前七日送達。
臨時會議除有特殊情形外,須於會議前三日送達。
第七條 遇應先處理事項未列入議事日程,或已列入而順序在後者,由主席或出席議員提議,議決同意行之。
主席對動議得自為附議。
第八條 議事日程所定議案未能開議,或議而未能完結者,由秘書組編入下次議事日程。
第三章 開會
第九條 學生議會會議,依下列程序進行之:
一、 宣布開會:確認出席人數及會議開始時間,主席宣讀並裁定是否開始會議。
二、 主席致詞:發表開幕詞並宣布事項。
三、 宣讀並認可議程:秘書組宣讀會議議事日程,確認會議順序並決議是否修改議事日程。
四、 工作報告及詢答事項:學生議會或學生會工作報告,並供出席學生議員詢答。
五、 前會遺留之事項:決議前次會議所留事項。
六、 臨時動議:決議非排定於議事日程內事項。
七、 聲明與補述:補充其餘會議事項。
八、 主席結論:總結會議內容並發表閉幕詞。
九、 散會:宣讀會議散會時間,結束會議。
前項會議之程序之更動,由秘書組定之。
第十條 學生議會臨時會議於學生會會長、學生議會議長認為有必要或經學生議員四分之一以上請求時召開之。
學生議會會議超過一日者,得合併若干日為一次會議。
第十一條 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按次序報告之。
報告事項畢,除有變更議事日程動議外,主席即宣告進行討論事項。
第十二條 議事日程所列之議案議畢,主席即宣告散會。
出席學生議員得提出散會動議,經出席學生議員四分之一以上以上連署或附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未了之議案,應於下次會中繼續討論。
第十三條 學生議員、學生會各組正、副組長及學生議會各組正、副組長應負擔以下義務:
一、 出席或列席學生議會會議。
二、 遵守並認可學生議會之決議。
第十四條 學生議會會議,秘書組應列席,秘書組因故無法列席時,應指派學生議會一人辦理會議事項。
第十五條 秘書組應於會議前清點出席人數,報告已足法定人數,開會時間已至主席應即宣布開會。
如開會時間已至,而不足法定人數,主席得宣佈延後開會之,延長兩次仍不足額時,主席應宣怖延會、散會或改開談話會;在談話會中,如已足開會額數時,應繼續進行會議。
第十六條 會議進行中,經出列席者提出數額問題時,主席應催促暫時離席之學生議員回到議席,並清點在場人數,如不足額時,主席應宣布散會或改開談話會;在談話會中,如已足開會額數時,應繼續進行會議。
第十七條 學生議員因故無法出席學生議會會議者,應於會議召開前,以書面型式或數位通訊方法向秘書組請假或委請代理人代理出席。
前項所稱之代理人,只可為該班級之成員,且具有本校學籍,並不得為學生會幹部。
兩次未依請假定或委請代理人而缺席之學生議員,以本校學生獎懲規定進行懲處。
學生議會會議出席者及列席者,均應署名於簽到表。 第十八條 除請假或不可抗力之因素外,出列席者須全程參與學生議會會議。
出列席者如需暫時離席,得向主席提出動議。
出列席者如需於散會前先行退席,須會議開始前向秘書組告知退席時間。
第十九條 學生議員非經報到,會議中不得行使職權。
報到應以書面型式,親自或經由數位通訊方法為之,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學生議員出席於會議並報到。
二、 如學生議員因故不克出席會議,應事先或會後向秘書組報到。
本條未盡事宜,由學生議會定之。
第四章 提案
第二十條 議案之提出,以書面或數位通訊方法向秘書組為之,需註明案由、說明及辦法。
如係法規案,應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
臨時提案或亟待解決事項之提出,得以口頭方式為之。
第二十一條 議案之提出,最遲應於開會前七日為之,逾時不予列入議事日程。
逾時提出之議案,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得於臨時動議提出。
第二十二條 學生會提案,應經會長署名。
學生議會提案,應經議長署名。
第二十三條 秘書組收受提案後,應會同議長、副議長、監察組處理下列事項:
一、 審定提案程序及內容是否合法。
二、 議案之合併、分開及其次序之變更。
第二十四條 提案通過或打銷後,與同一會期內,不得再提出性質相同或抵觸之提案。
經否決之議案,除復議外,不得再行提出。
第二十五條 經議決擱置之提案,於同一會期內未抽出者,視同打銷。
第五章 動議
第二十六條 動議之種類如下:
一、主動議:一動議不附屬於任何動議而能獨立存在者,屬之。其種類如下:
(一) 一般主動議:凡提出新事件於會議,經附議成立,由主席宣付討論及表決者, 屬之。
(二) 特別主動議:一動議雖非實質問題而有獨立存在之性質者,屬之。其種類如下:
1. 復議動議。
2. 取消動議。
3. 抽出動議。
二、附屬動議:一動議附屬於他動議,而以改變其內容或處理方式為目的者,屬之。 其種類如下:
(一) 散會動議。
(二) 擱置動議。
(三) 停止討論動議。
(四) 延期討論動議。
(五) 修正動議。
(六) 無期延期動議。
三、 偶發動議:議事進行中偶然發生之問題,得提出偶發動議,其種類如下:
(一) 權宜問題。
(二) 秩序問題。
(三) 會議詢問。
(四) 收回動議。
(五) 分開動議。
(六) 申訴動議。
(七) 變更議事日程動議。
(八) 暫停議事規則動議。
(九) 表決方式動議。
第二十七條 動議之提出,依左列之規定:
一、 主動議:得於無其他動議或事件在場時提出之。
主動議在場待決時,不得再提另一主動議,如經提出,即為不合秩序, 主席應不予接述。
二、 附屬動議:得於其有關動議,進行討論中提出之,並先於其所附屬之動議,提付討論或表決。
三、 偶發動議:得視各該動議之性質於有關動議或事件在場時提出之。
第二十八條 動議之進行程序如下:
一、 發言提出動議。
二、 附議(以口呼附議為之。)
三、 討論或修正。
四、 表決。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時,除權宜問題、秩序問題、會議詢問及申訴動議外,不得提出動議:
一、 他人發言時。
二、 決議時。
第三十條 附屬動議優先於主動議。其本身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 散會動議。
二、 擱置動議。
三、 停止討論動議。
四、 延期討論動議。
五、 修正動議。
六、 無期延期動議。
前項附屬動議如有順序較低之附屬動議待決時,得另提出順序較高之附屬動議。但有順序較高之附屬動議待決時,不得提出順序較低之附屬動議。
第三十一條 擱置動議如經通過,應將其所指之本題,及有關之附屬動議,一併擱置之。擱置之議案,得於本會期中動議抽出之。
抽出動議之提出,得於無其他動議或事件在場時行之。
抽出動議通過後,應由原案擱置時所在之秩序,繼續進行。
第三十二條 議案討論中,得提出停止討論動議,如得可決,議案應立付表決。
第三十三條 議案進行中,得提出延期討論動議,如得可決,議案應俟指定時間重行處理。
第三十四條 議案進行中,得提出無期延期動議,如得可決,議案視同打銷。
第三十五條 動議具有數段性質者,提由主席或出列席者動議分開討論及表決。
動議經分開表決後,仍應將全案提付表決。 動議之各部均經否決者,該動議視為全項否決。
第三十六條 對於議場偶發之緊急事件,足以影響議場全體或個人權利者,得提出權宜問題。
對於會議進行中發生之錯誤,或其他事件,足以破壞議事之秩序者,得提出秩序問題。
權宜問題處理順序,最為優先,秩序問題次於權宜問題,而先於其他各種動議。
權宜問題及秩序問題之當否,由主席逕行裁定,不服主席之裁定者,得提出申訴動議。
第三十七條 學生議員對於缺席時議決之議案,不得反對動議。
第三十八條 主席得自為提出並裁定分開動議、表決方式動議。
不服主席裁定者,得提出申訴動議。
第六章 附議
第三十九條 學生議員提案,除另有規定外,應有一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
連署人不得發表反對原提案之意見;提案人撤回提案時,應先徵得連署、附議人之同意。
提案經主席宣付討論後,原提案人如欲撤回,除須徵得連署、附議人同意外,須由主席徵詢全體無異議後行之,如有異議,由主席逕付表決定之。
提案經修正者,不得撤回
第四十條 動議,除另有規定外,應有一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
連署人不得發表反對原動議之意見;提案人撤回動議時,應先徵得連署、附議人人之同意。
動議經主席接述後,原動議人如欲撤回,除須徵得連署、附議人同意,須由主席徵詢
全體無異議後行之,如有異議,由主席逕付表決定之。 動議經修正者,不得撤回。
第四十一條 下列動議無須附議:
一、權宜問題。
二、秩序問題。
三、會議詢問。
四、收回動議。
第四十二條 下列須三位以上出席議員附議始得提出:
一、變更議事日程動議。
二、暫停議事規則動議。
三、復議動議。
四、申訴動議。
五、表決方式動議。
第七章 討論
第四十三條 議案之討論照議事日程所列議案次序逐案提付討論,已進行至在後章節條款時,不得將在前之章節條款重付討論,應於全案討論完畢後為之。
標題之討論,應於全案表決後行之如有前言應於標題討論之。
第四十四條 出列席者舉手並稱呼主席請求發言,經主席認可後始得發言:
主席對前項請求,應點首示意或稱呼該人,准其立即發言。
下列事項無需主席認可,並得間斷他人發言:
一、 權宜問題。
二、 秩序問題。
三、 會議詢問。
四、 申訴動議。
第四十五條 學生議員發言時,應報告其班級、姓名,並說明其發言性質。
列席者發言時,應報告其所屬單位、職稱、姓名,並說明其發言性質。
第四十六條 二人以上同時請求發言者,由主席指定其先後次序。
主席依前項指定發言人次序時,得參酌左列情形,指定其先行發言:
一、 原提案人有所補充或解釋者。
二、 就討論之議案,發言最少,或尚未發言者。
三、 距離主席較遠者。
第四十七條 除下列情形外,出列席者就同一議題之發言,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五分鐘:
一、 說明提案之要旨。
二、 說明報告之要旨。
三、 會議詢問或答辯。
四、 出席學生議員均已輪流講畢。
五、 經主席許可,必要時主席應詢問在場學生議員有無異議。
前項出列席者發言之時間,由主席於發言前宣告之。
第一項超過時間者,主席得中止其發言。
第四十八條 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裁定停止討論。
第四十九條 下列動議不得討論:
一、 權宜問題。
二、 秩序問題。
三、 會議詢問。
四、 散會動議。
五、 擱置動議。
六、 抽出動議。
七、 停止討論動議。
八、 收回動議。
九、 分開動議。
十、 復議動議
十一、 暫停議事規則動議。
十二、 討論方式動議。
十三、 表決方式動議。
第八章 修正動議
第五十條 修正動議針對可修正之副動議,亦可提出之。
第五十一條 修正動議提出後,應連同修正部分,先付討論。
第五十二條 修正動議如有否決原案之效果者,不得提出。
第五十三條 修正通過的部分不得再提修正動議。
第五十四條 若有修正動議逾提出而不合秩序時,得提前事先聲明。
第五十五條 對同一事項有兩個以上修正動議時,應俟提出完畢並成立後,就其與原案旨趣距離較遠者,依次提付討論;其無距離遠近者,依其提出之先後。
第五十六條 下列動議不得修正:
一、 無期延期動議。
二、 擱置動議。
三、 權宜問題。
四、 散會動議。
五、 秩序問題。
六、 申訴問題。
七、 暫停議事規則動議。
八、 會議詢問。
九、 收回動議。
十、 抽出動議。
十一、復議動議。
十二、停止討論動議。
第九章 表決
第五十七條 表決方式由主席就下列方式擇一裁定:
一、 無異議表決。
二、 口頭表決。
三、 舉手表決。
四、 投票表決。
五、 點名表決。
前項第一款所列方式應重覆詢問三次,每次詢問至少間隔五秒,皆無異議方為通過。
第一項第四款所列方式,如人事相關議案應以無記名為之,其餘議案應以記名為之。
第一項第五款所列方式,經出席學生議員提議及議決,即應採用。
第五十八條 表決,應就可否兩方依次行之。
以口頭方式表決,無法得到結果時,主席應裁定改用舉手或其他方式表決。
用舉手或表決器方法表決,可否兩方均相同時,應重行表決;重行表決時,以多數為可決。
第五十九條 出列席者對於表決結果提出異議時,經主席裁定得重行表決,但以一次為限。
第十章 復議
第六十條 議案經表決通過或否決後,如因情勢變遷或有新資料發現而認為原決議案確有重加研討之必要時提出之復議,應具備下列各款要件:
一、 證明動議人確為原案議決時之出席代表,而未曾發言反對原決議案者;如原案議決時,係依投票記名表決或點名表決,並應證明為贊成原決議案者。
二、 原議案尚未執行者。
三、 具有與原決議案不同之理由。
第六十一條 復議動議,應於原案表決後下次會議散會前提出之。但討論之時間,由秘書組定之。
第六十二條 復議動議經表決後,不得再為復議之動議。
第六十三條 下列動議不得復議:
一、擱置動議。
二、權宜問題。
三、散會動議。
四、秩序問題。
五、暫停議事規則動議。
六、分開動議。
七、會議詢問。
八、抽出動議。
九、復議動議。
十、收回動議。
十一、變更議事日程動議。
第十一章 覆議
第六十四條 會長得就學生議會會議決議之議案之全部或一部,移請學生議會會議覆議。
覆議案提出後,應於下次會議散會前議決完畢。逾期未審議,則原決議失效。
第六十五條 覆議案得經討論,就是否維持原決議予以議決。
學生議會會議議決,得應邀正、副會長或學生會各組正、副組長列席說明。
第六十六條 經議決同意後,則該議案即生效。會長應即接受該原案。
第十二章 議事錄
第六十七條 議事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學年度、學期、會次。
二、年、月、日、時、分。
三、會議地點。
四、出列席者之人數。
五、主席。
六、記錄者姓名。
七、報告及報告者姓名、職別,暨報告後決定事項。
八、議案及決議。
九、表決方法及可否之數。
十、其他事項。
第六十八條 每次學生議會會議之議事錄,於下次會議前公告,每學期末次學生議會會議之議事錄,於下學期前公告。
前項議事錄,出列席者如認為有錯誤、遺漏時,應以書面或數位通訊方法提出,由秘書組逕行處理。
第六十九條 議事錄經秘書長、議長、學生會會長依序審核後,應以書面或其他數位傳播方法公布之。
第七十條 學生議會會議中出列席者之發言,應詳為記錄。
會議之紀錄,得以錄音錄影方式為之。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 學生議會會議以實體會議為原則,但因災害應變、傳染病防治或其他客觀因素,以致實體會議無法進行時,議長得裁定召開線上會議。
線上會議之進行,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得證明學生議員親自出席。
二、出席與列席者意見皆能清楚表達與紀錄。
規定應採無記名投票之議案與選舉事項,其表決之程序由學生議會訂之,報告學生議會後施行。
線上會議施行細則,由學生議會訂之。
第七十二條 學生議會旁聽規則,由學生議會訂之。
第七十三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十四條 本規則之解釋,由學生議會為之。
第七十五條 本規則由學生議會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