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學聯會決算之編造、審核及公告,依本法之規定。
第二條學聯會之決算,每一預算期間辦理一次。
結束期間內有關出納整理各單位事務之期限,由學生會財政部定之。
第三條 學聯會之決算,應按其預算分下列各種:
一、總決算。
二、部門決算。
第四條 學聯會每一預算期間之收支及以前會計年度結餘,均應編入其決算;執行完畢之特別預算及其上個預算期間報告未及編入之決算收支,應另行補編附入。
當年度學生議會為未來承諾之授權金額執行結果,應於決算內附註表達;因契約可能造成未來的預算期間內之支出者,應於決算書中列表說明。
第五條 決算所用之部門名稱、會計科目和種類以及其記載之金額,依法定預算書所列為準。
如其收入為該預算期間內預算所未列者,應按收入性質另定科目,依其種類列入其決算。
第六條 決算所列各項應收帳款、應付帳款,於其年度終了屆滿三年,而仍未能實現者,可免予編列。
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必須繼續收付而實現者,應於各該實現之預算期間內,準用適當預算科目辦理之。
第二章 決算之編造
第七條 本會各部門之決算於該預算期間結束後十四日內送學生會財政部彙整。
前項各部門決算,行政部門由學生會財政部長擬具,立法部門由學生議會秘書長擬具。
第八條 學聯會各部門各部會就其部分業務,無法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送交時,其部會首長應於學生議會開始審議總決算案前提案延後部分決算項目,並擁有會長及財政部長之副署。提案文書須包含延後之項目、延後之理由、延後之期限,延後之期限不得晚於下一預算期間前七日。
第九條 學生議會審議前條提案時,經提案人說明及討論後,直接進行表決。若提案通過,提案人應於期限內將決算送至學生會財政部,再由學生會財政部轉送財務委員會進行二讀程序;否則提案人須於決算案提出後七日內補提其業務決算。
第十條 各部門編造單位決算時,應按其事實編製執行預算之各表。
第十一條 各部門決算之編送、查核及綜合編造,應依下列之會計原則:
一、各部門之會計報告,應依實際發生狀況充分表達。
二、各種會計報告表,應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並使其便於核對。
三、各種會計科目,依各種會計報告所應列入之事項定之,其名稱應顯示其事項之性質;如其科目性質與預算、決算科目相同者,其名稱應與預算、決算科目之名稱一致。
四、為便利綜合彙編及比較計算,對於事項相同或性質相同之會計科目,應使其一致。
五、各種會計科目之訂定,應兼用收付實現事項及權責發生事項,為編定之對象。
六、各種會計科目,應依所列入之報告,並各按其科目之性質,分類編號。
第十二條 學生會財政部長應就各部門決算,參照學聯會之出納與會計紀錄,加具說明,編造總決算書。
各部門決算之編送程序及期限,由學生會財政部長訂之。
第十三條總決算書呈會長,經會長簽呈後應於下一預算期間第一次常會七日前,將決算提出至學生議會審議。
第十四條 特別預算之收支,應於執行期滿後,依本法之規定編造其決算。
第三章 決算之審核
第十五條 學聯會總決算案之審議應經法定審議程序。
財務委員會,應於審查完畢後五日內,將該期間之總決算案送還於學生議會。
前項之送還,學生議會之財政委員會應報告審查結果。
第十六條學生會財政部長審核各部門決算後,應依下列情事於總決算書中加具說明:
一、歲入、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如不相符,其不符之原因。
二、歲入、歲出是否與學聯會工作計劃相適應。
三、歲出加下期間保留數後與歲入是否平衡,如不平衡,其不平衡之原因。
四、預算期間內行政部門行使調查權之情形。
五、各部門有無違法失職或不當之情事。
六、各部門預算數超過或剩餘之分析。
七、工作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八、工作效能之程度以及與其他學校學聯會同類機關之比較。
九、各方所擬關於歲入、歲出應行改善之意見。
十、其他有關決算事項。
第十七條 財務委員會審核各部門之決算,應注意下列情事及效能:
一、總決算書之正確性及可靠性。
二、各部門有無違法失職或不當之情事。
三、各部門預算數之超過或剩餘。
四、工作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及其效能。
五、其他有關決算之事項。
第十八條 財務委員會審核決算時,如有修正之主張,應立即通知原編造決算之部門限期答辯;逾期不答辯者,視為同意修正;於必要時,亦得通知相關人員列席備詢或提供資料。
決算經審定後,以副本分送會長及學生會財政部長。
第十九條 財務委員會應於總決算案提出後之下次常會前七日內審核完畢,並於審核完畢後之常會前三日將決算提出於學生議會。
第二十條 學生議會對總決算書中有關預算之執行、工作計劃之實施和效能及特別事件之審核等事項,予以審議。
學生議會審議時,會長、財政部長應答覆質詢,並提供資料;對原編造決算之單位,於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列席備詢或提供資料。
第二十一條總決算書內附註表達之審核與審議,準用第十八條與第二十條。
第二十二條 學生議會如至本次預算期間結束前未完成總決算書之審議,視同審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 學生議會對總決算書應行處分之事項為下列之處理:
一、與審定完成的法定決算書之差額,由會長及財政部長執行追討之。
二、應賠償之收支尚未執行者,由會長及財政部長執行之。
三、應懲處之事件,依法提出彈劾案、移送相關機關懲處之。
四、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應予告誡者,通知會長及其部會首長。
五、應審議會費收取條例第七條之議決內容。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決算書表格式應具下列的欄位:部門名稱、計畫名稱、法定預算科目、法定預算金額、決算金額、財政委員會審定數額、附註說明。
除本條文所訂決算書應有欄位以外,決算書表的格式由學生會財政部長決定之。
第二十五條學聯會總決算書應附下列之參考資料文件:
一、各部門之預計工作計劃書及實際工作計劃書。
二、各活動執行評估報告書。
三、該年度學聯會資產清單。
四、學聯會上一屆同一年度之法定決算書。
第二十六條 總決算書經法定審議程序通過後,會長應於十日內公布。公布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書面張貼於適當之地點。
二、張貼於學聯會之官方網站。
第二十七條 本法有未竟事宜者,經學生議會同意,準用中華民國《決算法》。
第二十八條第一一三學年度第一期間決算案應於學生議會第二會期第三次例行會議前提交至學生議會財務委員會審議,不適用本法有關提交期限之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