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則依《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附屬桃園農工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聯合自治會學生議會議事規則》第七十二條制定之。 第二條 學生議會會議設旁聽席,除經學生議會列為禁止旁聽者外,均許旁聽。
學生議會會議設媒體旁聽席,專供媒體旁聽及為會議留影造集。
第三條 旁聽者應於會議前以數位通訊方法或於會議地點向秘書組登記,告知其姓名、班級、學號。
旁聽者非為本會會員時,應告知其姓名、單位、職位。
第四條 旁聽者出入會議及旁聽,應受主席及學生議會幹部所為有關維持法庭秩序之指示。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禁止入場學生議會會議旁聽:
一、 拒絕告知個人資訊者。
二、 其他認為有擾亂會議秩序或影響會議莊嚴之虞者。
三、 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在會議持有之物品者。
四、 酒醉、精神狀態異常者。
違反前項者不得入場旁聽,旁聽者如於會議前違反,由學生議會幹部處理之,如有疑義時,應報請主席裁定之;已入場者,主席或學生議會幹部應告知其離場,經告知仍未離場時,主得裁示會議延會、休會或以其他方式為之。
第六條 旁聽學生議會會議,應保持肅靜,並不得有下列干擾行為:
一、 大聲交談、鼓掌、喧嘩或展示標語。
二、 吸煙、飲酒、吸食毒品等行為。
三、 對於會議主席、出列席者等加以批評、嘲笑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四、 其他妨害會議秩序或不當行為。
違反前項者,主席或學生議會幹部應勸導其離場,經勸導仍未離場時,主席得裁示得裁示會議延會、休會或以其他方式為之。
旁聽者有妨害會議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主席得裁定禁止其旁聽往後之學生議會會議。
第七條 旁聽學生議會會議,不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 提案權
二、 決議權
三、 附議權
四、 質詢權
五、 提出動議
前項主席或學生議會幹部應勸導其離場,經勸導仍未離場時,主席得裁示得裁示會議延會、
休會或以其他方式為之。
第八條 如違反前三條之規定,由學生議員提案經一人以上之連署會議通過,得取消該旁聽者該次會議之旁聽資格。
如議決通過,主席或學生議會幹部應勸導其離場,經勸導仍未離場時,主席得裁示得裁示會議延會、休會或以其他方式為之。
第九條 主席或學生議員提案經一人以上之連署會議通過,得取消該次會議旁聽席。
如旁者已入場,由主席或學生議會幹部應勸導該次會議全體旁聽者離場,經勸導仍未離場時,主席得裁示會議延會、休會或以其他方式為之。
第十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規則之解釋,由學生議會為之。
第十二條 本規則由學生議會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