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依《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附屬桃園農工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聯合自治會組織章程》第八、九、二十、二十一條制定之。
第二條 本法鼓勵學生參與公共服務,培養民主風範與法治觀念,落實學生自治與互助精神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之選舉罷免,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方式為之。
第二章 選舉罷免委員會
第四條 本會選舉及罷免,由本會選舉罷免委員會辦理之。
第五條 選舉罷免委員會為本會之獨立機關,秉中立公平立場,辦理有關本會選舉罷免事務。
第三章 選舉
第六條 每年五月辦理正副會長、正副議長例行選舉。
第七條 會長暨副會長候選人須具有下列之條件,且於(待定)前,親自向學務處訓育組領表登記參選:
一、 有服務熱忱及領導能力之高一及高二會員。
二、 會長暨副會長候選人以兩人一組搭檔參選 登記時需表明參選身分,各科限推薦符合前項條件之所屬會員一人登記參選之。
三、 學生會現任成員及實習組員,如符合第一項條件者,得優先登記參選之。
第八條 會長、副會長採搭檔參選。
第九條 議長、副議長採分別選舉。
第十條 會長、副會長選舉政見發表會辦理方式,依下列之規定:
一、自辦政見發表會:利用下課休息時間,各候選人或助選員自行到各班發表(應先徵得該班通過)。各候選人若需於校園某地點辦理政見發表會,請提早 2 天向訓 育組提出申請。
二、公辦政見發表會:於(待定)朝會升旗時間,由候選人抽籤依次上台發表,每人限五分鐘。(如遇天雨,則另外擇期辦理)
第十一條 候選人向學務處訓育組申請後得於校內及網路張貼競選資訊,惟不可含有違反善良風俗及謾罵或誹謗、毀壞他人名譽之內容,違者送選舉罷免委員會審議裁罰之。選舉投票 後,各候選組自行清理乾淨。
候選人不得使用任何賄選之手段,違者送選舉罷免委員會審議裁罰之。
如違反上述規定,選舉罷免委員會可視情況採取口頭申誡、要求公開發表道歉聲明、禁止宣傳、強制退選等手段裁罰之。 第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由本會會員進行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之投票。
將於(待定)設置投票區,每一選舉人最多可圈選壹組候選人,以得票數最高者當選會 長、副會長。 第十三條 議長、副議長由學生議會學生議員進行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之投票。
將於(待定)設置投票區,每一學生議員最多可圈選壹組候選人,以得票數最高者當選議 長、副議長。 第十四條 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 於單記投票時圈選二組以上候選人者。
二、 非選舉罷免委員會製發之選舉票者。
三、 未圈選於圈選處者。
四、 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組候選人者。
五、 圈後加以塗改者。
六、 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符號者。
七、 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八、 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組候選人者。
九、 不圈選完全空白者。
十、 非以選舉罷免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圈選者。
十一、 電子或網路投票無效票認定另行規定於選舉公告。
前項無效票,應由選舉罷免委員會委員長認定;認定有爭議時由選舉罷免委員會表 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應為有效。
第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之候選人得當選。
會長、副會長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百分之三以內時,次高票候選人得於投票當日向選舉罷免委員會提出重新計票申請,驗票以一次為限。
選舉無效時,進入會長、副會長補選程序。
第十六條 議長、副議長投票人數應達學生議員半數以上出席,當選始為有效。
議長、副議長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之候選人得當選議長,得票數次之候選人得當選副議長。
選舉無效時,進入議長、副議長補選程序。
選舉結果候選人票數相同時,得經抽籤決定當選人。
第十七條 若為同額競選時,當選得票數須超過投票人數的二分之一。
非同額競選時,則無上述限制。 第十八條 開票公佈方式,依下列之規定:
一、 會長、副會長選舉開票結束後,由現屆會長於隔週朝會宣佈得票數最高組獲選為下屆會長、副會長並舉辦交接儀式。會長、副會長當選人於公佈當天宣誓就職,誓詞簽名後由學生會留存正本,副本由學生議會留存。
二、 議長、副議長選舉開票結束後,由選舉罷免委員會委員長當場宣佈得票數最高者獲選為下屆議長、副議長。 議長、副議長當選人於公佈當天宣誓就職,誓詞簽名後由學生議會留存。
第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任期為一學年。
會長、副會長補選當選人將接任前任會長、副會長之任期。
會長、副會長應於每年八月一日正式交接完畢。
會長因故無法行使其職權時,由副會長遞補其職務;副會長缺位時,由會長指派代理副會長後於學生議會會議提名,學生議會會議通過始任命之;正副會長皆因故無法行使其職權,由現任學生會成員推舉代理會長,並辦理全校補選;若距原任期結束不到一學 期,不辦理補選。
第二十條 議長、副議長任期為一學年。
議長、副議長補選當選人將接任前任議長、副議長之任期。
議長、副議長應於每年八月一日正式交接完畢。
議長因故無法行使其職權時,由副議長遞補其職務;副議長缺位時,由議長指派代理副議長後於學生議會會議提名,學生議會會議通過始任命之;正副議長皆因故無法行使其職權,由現任學生議會成員推舉代理議長,並於學生議會會議辦理補選;若距原任期結束不到六十日,不辦理補選。
第四章 罷免
第二十一條 會長、副會長罷免經本會會員連署達三百人或學生議員三分之一始得提出,經本會會員投票,同意票大於不同意票,始得罷免。
第二十二條 議長、副議長罷免經學生議員三分之一始得提出,經半數學生議員出席,出席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罷免。
第二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罷免案通過後,由選舉罷免委員會,負責全校補選投票事宜,其成員身分不得重複。
第二十四條 兩次提出罷免時間須間隔四十五天始得提出。
第二十五條 罷免案之提議,除有特殊規定者,均須檢附連署書。連署書應載明連署人班級、學號、姓名及日期。
第二十六條 學生議會會應檢核連署書內容,連署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不予採計:
一、連署人班級、學號、姓名及日期錯誤或不明。
二、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
三、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
學生議會應核實連署人數後,為罷免案成立或不成立之宣告。
第二十七條 罷免案之提議,除有特殊規定者,均須檢附罷免理由書。
罷免案宣告成立後,除有特殊規定外,學生議會應將罷免理由書副本送交被罷免人,並於三日內提出答辯書。
罷免理由書及答辯書內容,以不超過一千字為限,其格式由學生議會訂之。
第二十八條 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三日內,學生議會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送交選舉罷免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選舉罷免委員會應於被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期間屆滿後三日內,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二、罷免理由書。
三、答辯書。
前項第三款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者,不予公告。答辯書內容超過規定字數者, 其超過部分,亦同。
第三十條 選舉罷免委員會應於罷免案成立三十日內舉行投票。
第三十一條 罷免票上應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等語,由投票人以選舉罷免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選之。
第三十二條 罷免案投票後,選舉罷免委員會最遲於投票完畢後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
第三十三條 罷免案通過後,被罷免者自公告日起七日內解除職務。
第三十四條 就職未滿一個月,不得罷免。\
第五章 選舉補選
第三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皆因故無法行使其職權時,交由選舉罷免委員會進行會長、副會長補選。
會長、副會長選舉無人登記競選或選舉無效時,交由選舉罷免委員會進行會長、副會長補選。
會長、副會長補選方式為本會會員採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並於表決
結束後由選舉罷免委員會委員長宣布得票數最高者為會長、副會長。
第三十六條 議長、副議長皆因故無法行使其職權時,交由選舉罷免委員會進行議長、副議長補選。
議長、副議長選舉無人登記競選或選舉無效時,交由選舉罷免委員會進行議長、副議長補選。
議長、副議長補選方式為學生議員採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並於表決
結束後由選舉罷免委員會委員長宣布得票數最高者為議長、副議長。
第三十七條 全校補選辦理方式除宣佈模式外,其餘皆與例行選舉相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參選之各組候選人之助選員以14人為限,應先向訓育組登記報備。
第三十九條 本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 本法之解釋,由學生議會為之。
第四十一條 本法由學生議會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