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依「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附屬桃園農工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聯合自治會組織章程」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議長、副議長由學生議員互選之,全體學生議員均為當然候選人。
第 1-1 條
議長、副議長選舉,應於每學年第一會期預備會議報到、宣誓就職當日舉行。
第 2 條
議長、副議長之選舉,根據學生議會職權行使法第四條之規定,須有學生議員總額四分之一出席,方得舉行。
第 3 條
議長、副議長之選舉,分別舉行。
第 3-1 條
議長、副議長選舉會議,由前任議長擔任會議主席。
第 4 條
議長、副議長之選舉,均以得出席人數過半數之票數者為當選。
第一次投票如無人得前項所規定之過半數票數時,就得票較多之首二名重行投票,以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如第一次投票得票首二名有二人以上同票數者,一併列入第二次之選舉票。
第 5 條
議長及副議長之選舉票,各印列全體學生議員姓名,由學生議員各圈選一人。
舉行第二次投票時,其選舉票印列第一次得票較多之首二名及其同票數之人,由學生議員圈選一人。
第 6 條
議長、副議長選舉時,投票監察員、開票監察員由前任學生議會秘書處擔任之。
第 7 條
學生議員互選議長、副議長投票及開票辦法另定之。
第 8 條
議長、副議長經全體學生議員三分之一以上人數提議,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人數通過,得予以改選;其任期至原任之任期屆滿為止。
第 9 條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會議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