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會議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因故無法出席時,得委託代理人出席和遠距出席會議。
第二條 會議之定義:三人以上,循一定之規則,研究事理,達成決議,解決問題,以收群策群力之效者, 謂之會議。
第三條 代理人之身分:
一、大會代理人之身分,議員應與委託者相同班班級,或具議員身份。
二、委員會代理人之身分,議員應與委託者相同班級,或具議員身分。
第四條 代理人之身分,不可為行政機關成員。
第五條 會議主席有權先於會議前得知該次會議中欲遠距出席會議者或委託代理人為何。
第六條 委託代理之訊息得由委託人或代理人以任何紀錄形式傳達會議主席。
第七條 遠距出席者須以即時通訊軟體參與會議,且其提議與表決需與文字通訊傳達以利留證。文字訊息須包含以下資訊或明確上下文關係以供判斷:
一、投票議案名稱。
二、針對該議案之決定。
三、其他附帶條件提案。
未具明部分視為廢票。
第八條 遠距出席因其設備、不在場所導致之負面因素或風險由遠距出席者自願放棄及承擔。
第九條 秘密會議不得遠距開會。
第十條 本法經學生議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