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學生會組織法
訂定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日
法規類別:行政法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法源】
本法依憲章第十六條制訂之。
第二條【職權行使】
學生自治會(以下簡稱學生會)行使憲章所賦予之職權。
第三條【常設部門】
學生會常設下列各部會:
一、學權部:促進、維護本校學生在校學習及生活之權益;進行學權及相關議題倡議。。
二、財務部:編列學生會之期出期入之預算案及決算案,掌理各部門之會計、出納,編列並依法公告財務報表並統籌財產及庶務。
三、公關部:負責本會對外贊助合作、公益勸募、商品販售及其他公關事宜。
四、秘書部:協助會長、副會長處理會務及不屬於其他部會之事務或對內統籌性質之事務。
五、活動部:負責學生會活動之推行。
六、選舉與罷免委員會:辦理會長、副會長及學生議員之選舉罷免或各項法定選舉事務。
前項各款之部會,其部長、副部長或其他相當於部長級之幹部由會長自會員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第一項第六款選舉與罷免委員會組織及職權之行使,另以法律定之。
第四條【政策性部會】
會長得依其需要諮請學生議會同意,設立前項規定外之部會,其存續期間至該會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五條【專案小組】
會長得視跨部會整合需要,設置專案小組。
各專案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會長任命之;必要時,得置副召集人一至二人,由會長任命之;組員由會長自行政機關幹部遴選之。
專案小組應學生議會要求,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應於學生議會報告及備詢。
第六條【會長未產生之應變】
如經補選後未產生新任會長,依法產生代理會長,執行補選、新生事宜、會費繳納推廣等事務,以維持本會及所屬相關業務推動。
代理會長於代理期間應提名下列各部門之部長、副部長或其他相當於部長級之幹部:
一、秘書部:協助代理會長處理會務及不屬於其他部會之事務或對內統籌性質之事務。
二、選舉與罷免委員會:辦理會長補選事務。
代理會長得經學生議會同意,設立前項規定外之各部門,協助執行代理時期會務。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部門,其部長、副部長或其他相當於部長級之任期至新任會長就任為止。
第七條【辭職】
會長之辭職,應至學生議會報告理由並備詢,於學生議會公告該案會議紀錄後始生效力。
副會長之辭職,應經會長同意,並報請學生議會備查始生效力。
部長級幹部之辭職,應經會長、副會長同意,並報請學生議會備查始生效力。
會長、副會長及部長級幹部,如喪失本會會員身份,視為當然解職。
第八條【處分】
部長級之幹部如有不法或失職之情,得由會長及副會長同意為解職、降調、停權調查之處分。
前項解職、降調之處分應於處分作成後十日內附理由提請學生議會追認之。
第一項解職、降調之處分未依第二項規定提請學生議會追認或追認遭否決者,失其效力。
第八條【政務交接】
政務之交接,於新任會長就任之日由秘書部會同財務部舉行之。
前項交接,由學生議會議長及政團代表監交。
學生聯合自治會檔案、印信、圖記、帳本及學生聯合自治會一切財產應列入移交。
第二章 行政會議
第九條【行政會議】
行政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各部部長及專案小組召集人組成;以會長為主席,秘書長為召集人。
各部部長或專案小組召集人因故不得出席時,得由該部副部長或該專案小組副召集人一人代理出席。
行政會議應以書面、電磁紀錄等進行記錄。
行政會議之進行,準用本會之法規。
第十條【議案提出】
學生會向學生議會提案,應先經行政會議通過,使得提出。
第三章 資訊公開
第十一條【資訊公開】
學生會之資訊應主動公開。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校級幹部】
本法所稱之部長級幹部為校級幹部。
第十三條【施行】
本法自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