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附屬桃園農工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聯合自治會(以下簡稱本會)預算
之籌劃、編造、審議、成立與執行,依本法之規定。
預算以提供學聯會於一定期間完成作業所需經費為目的。
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遵守財務收支平衡的原則,並保留一定的經
費為下期業務執行。
第二條 學聯會賸餘款應足供下一預算期間之基本行政庶務支出。
第三條 概算、預算案、法定預算之定義:
各機關依其行政計畫初步估計之收支,稱概算。
預算之未經立法程序者,稱預算案。
預算案經立法程序而公布者,稱法定預算。
在法定預算範圍內,由各機關依法分配實施之計畫,稱分配預算。
第四條 稱各機關者,謂下列機關:
一、學生議會。
二、學生會。
稱機關單位者,謂本機關及所屬機關,無所屬機關者,本機關自為一機關單位。
前項本機關為該機關單位之主管機關。
各級機關單位之分級,由法律定之。
第五條 稱經費者,為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款項。經費按期得支用期間分下列三種:
一、期間經費,以一預算期間為限。
二、繼續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之用。
三、法定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於法律存續期間按預算期間支用。
法定預算之設定、變更或廢止,以法律為之。
第六條 期入與期出之定義:
稱期入者,謂一個預算期間之一切收入,但不包括前預算期間決算賸餘之移用。
稱期出者,謂一個預算期間之一切支出。
期入、期出之差短,以前預算期間決算賸餘撥補之。
第七條期出、期入預算之種類:
期入預算分為經常收入及資本收入:
一、資本收入:減少資產及收回投資,為資本收入。
二、經常收入:非屬於資本收入者,屬經常收入。
期出預算,按其支出性質分為資本支出與經常支出:
一、資本支出:增置、擴充及改良資產且其使用期限長達於一年以上者,為資本支出。
二、經常支出:非屬於資本支出者,屬經常支出。
第八條本會預算,每一預算期間辦理一次。
第九條會預算年度於每年八月一日開始,至下一預算年度前一日終了,以本會之當屆屆次為其
年度名稱。
預算年度分為二期間。
一、第一期間:每年八月一日開始,至隔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二、第二期間:每年二月一日開始,至七月三十一日止。
前項之預算,以維持行政庶務支出為原則編列。
第十條期入、期出之時間劃分:
本會期入之預算時間劃分如下:
一、期入科目有明定所屬時期者,歸入該時期所屬之期間。
二、期入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而定有繳納期限者,歸入繳納期開始日所屬之期間。
三、期入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及繳納期限者,歸入該收取權利發生日所屬之期間。
本會期出之預算時間劃分如下:
一、期出科目有明定所屬時期者,歸入該時期所屬之期間。
二、期出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而定有支付期限者,歸入支付期開始日所屬之期間。
三、期出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及支付期限者,歸入該支付義務發生日所屬之期間。
第十一條 預算分為總預算、機關預算、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
稱總預算者,謂每一預算期間內各機關預算之彙總,為總預算。
稱機關預算者,謂各機關之個別預算。
稱單位預算者,謂機關預算內,機關單位之預算。
稱附屬單位預算者,謂機關單位以下,各工作小組之預算。
未依組織法令設置之單位,不得編列預算。
第十二 條各機關得於機關預算中設定預備金,其數額不得超過機關預算支出總額百分之八。
學生議會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法定經費或經學
生議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總預算期間收入、期間支出應以各機關預算之期間收入、期間支出總額應編入部
分,彙整編成之。
本會預算之編列,應依各機關區分之。
總預算書應編制綜計表、主要表、附屬表及參考表:
一、綜計表:包括部門及單位期間收入及期間支出之總額。
二、主要表:包括各單位學期計畫之總額,收入及支出分開編列。
三、附屬表:包括各學期計畫名稱、科目、數額及附註說明,收入及支出分開
編列。
四、參考表:包括前期辦理保留之應收付款、跨期預算、特別預算及第十七條
所定參考資料。
第十四條 各機關不得於法定預算範圍之外,支用本會會庫、處分本會資產、以本會財產為投
資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之支出,學生會應依民法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返還。
第十五條各機關不得對外舉借債務。
第十六條出納、會計人員分立原則:
學生會之財政部應設出納及會計人員,且不得相互兼任。
違反前項,除基本行政庶務支出外或經學生議會同意之項目,學生會不得動支會庫。
第二章 預算之編擬與提出
第十七條總預算案之提出,應附送下列參考資料,學生議會始得審議:
一、學聯會長選舉時之政見。
二、學生會擬定之施政方針。
三、行政計畫之企劃書。
四、學生會上一年度同一預算期間之法定預算書、法定決算書。
五、學生會上一預算期間之法定決算書。
六、學生會資產清冊。
七、行政計畫之成本效益評估。
八、學生會預算科目核銷標準。
第十八條學生會應編制關於會費支出之報告。
第十九條新任會長應於就任後十日內擬定第一期間之施政方針;於當年之十二月一日
前擬定第二期間之施政方針。
第二十條學生會各部會遵照施政方針,擬定各部之行政計畫與期入、期出概算,呈會
長,經行政會議通過,轉送學生會之財政部。
前項行政計畫,其新擬或變更部分超過一個期間者,應附具全部計畫。
第二十一條學生議會概算擬定:
學生議會之概算由學生議會秘書長擬具,經學生議會處務會議同意,轉送學生會
財政部。
前項概算責任歸屬於學生議會行政組及秘書長。
第二十二條財政部就各機關所提之概算,得加註意見,編入學聯會總預算案。
第二十三條學聯會總預算案,由學生會財政部長背書,附送參考資料,呈會長簽核後提出。
總預算案應於每預算期間第十五日前提出。未於期限內提出,當預算期間除基本
行政庶務外,不得新增計畫。
前項期限得經大會同意延長之。
第二十四條法定預算書之分送:
學生議會秘書處應將通過之法定預算書送達學生會財政部。
學生會財政部應將法定預算書,連同所附之參考資料彙整,分送正副會
長、學生議會學生議員、學生議會秘書長。
前項之法定預算書應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三章 預算之審議與成立
第二十五條學生議會審議總預算案時,會長、學生會之財政部長及機關單位負責人應列席。
前項審議總預算案者,所提審查報告不足或不清者,學生議會得請各機關主管或
機關單位負責人補充說明。
第二十六條審議時應報告事項:
學生議會審議總預算案時,由會長、學生會之財政部長列席,分別報告施政計
畫及期入、期出預算編製之經過。
第二十七條預算案之審議方法:
預算案之審議審查,以注重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下期保留經費為原
則。
第二十八條法定預算之附加條件或期限:
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
前項條件與期限,應與預算審議相關且得客觀確定。
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須同總預算案經通過後,方生效力。
第二十九條學生議會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學生會各該單位參照辦理。
第三十條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於各預算期間開始後十四日內完成,直至該期間總預算案
通過前,各機關預算之執行,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收入部分暫依實際發生數,核實收入。
二、選舉及基本行政庶務支出得依前兩年度相當之計畫及科目,動支五成經
費,當年度新增之計畫不得動支,但經學生議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四章 預算之執行
第三十一條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機關單位、各計畫或業務預算科目、各摘要間之經費,不得
互相流用。
第三十二條各機關執行法定預算如遇經費不足時,得依法定程序動支預備金。
各機關預備金之動支,應依下列程序:
一、學生會:各機關單位首長報請會長簽核後,方得動支。
二、學生議會:經臨時會議通過,由學生議會議長簽核後方得動支。
第三十三條預算期間結束後,各機關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一期間列為以前預算期間應收款;其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
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轉入下一期間列為以前預算期間應付款。
第三十四條繼續經費之按期間分配額,在預算期間結束後,未經使用部分,得轉入下一期間
支用之。
第三十五條學生會之財政部長對於學生會之各機關單位執行預算之情形,得視事實需要,主動
調查之。
第五章 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
第三十六條各機關單位因下列情形之一,得提出追加期出預算:
一、依法明文增加業務致增加經費。
二、依法增設、裁撤單位時。
三、所辦理作業因重大變故致經費超法定預算時。
四、其他依法明文應補列追加預算。
前項各款追加期出預算之經費,應由總務組籌劃財源平衡之。
第三十七條法定期入有特別短收之情勢,應由學生會財政部籌劃抵補,並由會長提出追加、追減預算調整之。
第三十八條會長因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得於預算通後,另提出特別預算。
第三十九條一預算期間之特別預算總合,不得高於當年本會總預算之百分之十。
第四十條特別預算之決算應併入執行期間結束之總決算。
第四十一條追加預算、追減預算、特別預算,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
第六章 審計
第四十二條學生議會設主計室,置主計室人員至多7人。主計室職權如下:
一、監督預算之執行。
二、核定收支命令。
三、審核財政收支。
四、稽查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行為。
五、考核財務效能。
六、核定財務責任。
七、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
八、主計室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其職權,不受干涉。
第四十三條主計室之監督單位為學生議會。
學生議會認主計室行使職權有所缺失得經決議由財務委員會代為行使職權。
前項決議內容應限於有所缺失之個案。
若因主計室人員無法產生,以致主計室職權無法行使時,應由財務委員會代為行使職權。
第四十四條主計室人員之產生及任期依《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附屬桃園農工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聯合自治會議會職權行使法》之相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主計室主任得自行提名一人為主計室副主任,當主計室主任出缺時,應由主計室副主任接替。
第四十六條會庫支撥經費款項之書據、憑單,非送經主計室核簽,會庫不得付款。
主計室核簽會庫支撥經費款項之書據、憑單或公庫支票,發現與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時,應拒簽之。
前項之核簽或拒簽,除有調查必要或不得已事由外,自收受之日起,至遲不得逾十個工作日。為本會報帳系統電子化時,至遲不得於五個工作日。
各部門應於取得單據後十個工作日內製成支出憑單,送主計室核簽。非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而逾期,主計室應拒簽之。
第四十七條主計室人員為行使職權,向各單位要求提供資料,各該單位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
主計室人員為調查所需得暫不核簽各項單據,調查時間至多十個工作日。調查時間經財務委員會同意延長之,每次同意至多延長十個工作日。
第四十八條主計室人員對於各部門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之不當支出,得事前拒簽或事後經財務委員會同意剔除並追繳之,決定做成後應通知各機關。
各機關對於主計室之決定不服時,應於十日內向學生議會提出覆議。其逾期者,不予覆議。
第四十九條主計室應對於各機關預算執行狀況及效能於決算審查時向學生議會提出審計報告。
第五十條主計室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一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
再審查應通知前次審查之預算執行人,限期十個工作日內答覆。逾十個工作日答覆,主計室得逕行決定。
第五十一條本法就審計部分未定部分,經財務委員會同意,準用中華民國《審計法》。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學生議員提出法律案大幅增加期出或減少期入達該屆次法定預算百分之十者,應先徵詢學生會之意見,指明抵補資金之來源;必要時,並應同時提案修正其他法律。
第五十三條凡本會會員違反本法相關規定,致使本會遭受財務損失者,會長應責成財政部長檢具相關資料及證據,要求其返還。
凡致使學聯會遭受財務損失者,會長得向中華民國司法檢察有關機關,對其提出必要之法律行為,以維護學聯會利益。
第五十四條預算書表格式,由學生會之財政部定之。
第五十五條預算科目名稱應顯示其事項之性質。
期入及期出預算科目之名稱及其分類,由學生會之財政部以細則定之。
第五十六條每一預算期間總預算書,應至少保留三年。
總預算書一式二份,由會長簽名後分由學生會財政部及學生議會秘書處保管,並於每年交接日交接。
第五十七條學生會之財政部應於每一預算期間開始與結束時製作學生會資產清冊。
每一預算期間資產清冊應至少保留三年。
第五十八條資產清冊格式,由學生會之財政部定之。
第五十九條總預算經二讀通過後,會長應於十日內公布。
公布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張貼於學生會官方粉絲專頁上。
二、張貼於學生議會官方粉絲專頁上。
三、以書面張貼於行政大樓穿堂布告欄看板。
特別預算及追加預算之公布,學生會至少應以前項第一款方式為之。
第六十條本法有未竟事宜者,經學生議會同意,準用中華民國《預算法》。
第六十一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