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使會長、副會長當選人得以當選身分為就職前之準備,以利其就職後行使職權、政務之銜接,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用詞定義】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會長、副會長當選人:指經選舉與罷免委員會依法公告之正副會長當選人。
二、交接期間:指經選舉委員會依法公告之會長、副會長當選人之日起,至其依法宣誓就職之日止之期間。
第三條【主管機關】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選舉與罷免委員會。
第四條【交接之原則】
現任會長、副會長及會長、副會長當選人均應秉持公正誠信之原則,進行交接。
第五條【正副會長當選人之與聞會政】
會長、副會長當選人於交接期間開始後,得請求現任會長、副會長提供下列資料:
一、交接期間所欲推動及續行之重大政策內容。
第六條【交接之內容】
會長、副會長交接時,應移交之事項如下:
一、印信。
二、與公務有關之所有檔案資料、信件、箋條及電子郵件。
三、學生會文件檔案。
四、進行中之重要案件。
五、學生會各行政機關當學期施政或工作計畫,及截至交接時之實施情形報告。
六、其他與公務有關之文件檔案。
七、與學生會有關之各項電子帳號。
前項第二款至第七款事項,應於正副會長當選人宣誓就職日前移交完畢。
第七條【暑假期間之預算案之擬訂】
交接期間,會長應與會長、副會長當選人共同擬訂暑假期間之預算案。
第八條【行政會議之列席】
交接期間,會長得邀請會長、副會長當選人列席行政會議。
第九條【施行細則】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