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憲章
修正日期(如果是新法則寫訂定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日
法規類別: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綱
本會為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附屬桃園農工高級中等學校代表會員全體之學生自治組織。
凡本校在學學生,均為本會會員。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平等權】
會員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有結社之權。
二、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三、有擔任本會職位之權。
凡會員之其他權利,不妨害本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本憲章之保障。
第五條 【納會費義務】
會員有繳納會費及遵守憲章之義務。
第六條 【法律保留原則】
以上各條列舉之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權利、避免緊急危難、維持本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三章 行政
第一節 正副會長
第七條 【會長任期】
正副會長之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第八條 【會長職權】
會長職權如下:
一、依法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本會事務。
二、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
三、依法任免本會職位。
第九條 【覆議權】
會長對於學生議會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於七日內移請學生議會覆議。
覆議時,如經出席學生議員決議維持原案,會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第十條 【緊急命令】
會長為避免本會或會員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
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學生議會追認,如學生議會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第十一條 【會長選舉罷免】
正副會長由選舉產生,選舉以法律定之。
正副會長之罷免,以法律定之。
第十二條 【會長缺位】
會長缺位,由副會長繼任,至會長任期滿為止。
副會長缺位時,會長應提名候選人,由學生議會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正副會長均缺位時,由學生議會議長指派或暫行代理會長。
第二節 學生自治會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
會長下設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學生會)。
學生會由會長提名,學生議會同意任命之。
第十四條 【報告質詢權】
學生會有向學生議會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
學生議會開會時,學生議員有向學生會質詢之權。
第十五條 【不得兼任】
學生會不得兼任學生議員。
第十六條 【學生會組織法】
學生會之組織,以法律訂定之。
第四章 立法
第十七條 【立法機關】
學生議會為本會最高立法機關,由學生議員組成,代表會員行使立法權。
第十八條 【學生議會權力】
學生議會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決算案及本會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十九條 【學生議員任期】
學生議員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條 【議長】
議長、副議長由學生議員互選產生。
第二十一條 【設各委員會】
學生議會得設各種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學生議會會議】
學生議會至少隔月召開例行會議,遇特殊情況或無議程時,得休會一次,但不得連續休會或拒絕召開臨時會議。
學生議會遇有特殊情事得召開臨時會。
正副會長及各部會首長受學生議員要求答辯或作說明時,非應正當理由,均應出席。
第二十三條 【不得兼任】
學生議員不得兼任正副會長及學生會。
第二十四條 【學生議會組織法】
學生議會組織,以法律訂定之。
第五章 憲章之施行及修改
第二十五條 【法律】
本憲章所稱之法律,謂經學生議會通過,會長公布之法律。
第二十六條【最高性】
法律或命令與憲章牴觸者無效。
第二十七條 【憲章修正】
本憲章之修訂採下列之一:
一、會員總額五分之一連署。
二、學生議員總額四分之一提出。
憲章修正案須經學生議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學生議員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即通過之。
第二十八條 【實施程序】
本憲章規定事項,有另定實施程序之必要者,以法律定之。
本憲章施行之準備程序,由學生議會定之。
本憲章應呈請校方備查。
本憲章自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