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附屬桃園農工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聯合自治會學生議會秘書處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學生議會秘書處第十二次例行會議通過)
法規類別:立法法規>秘書處
第一條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附屬桃園農工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聯合自治會學生議會秘書處(下稱本處),為提升本處之運作及行政品質,建立自我評鑑機制,依「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附屬桃園農工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聯合自治會組織章程」第四十四條,訂定「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附屬桃園農工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聯合自治會學生議會秘書處處務規程」(下稱本規程)。
第二條
本處秘書長承學生議會議長之命處理學生議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本處之組員。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處理本處事務。
第三條
本處設法制室、議事組、行政組、公共關係室、主計室及會務監察室,分別掌管下列事項:
一、法制室:置主任一名,掌理意識法制研究、中華民國中央法令適用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
二、議事組:置組長一名,議事日程之編擬、會議開會之行前準備含通知議員與文件分發、會議場事務管理。
三、行政組:置組長一名,負責處理本處日常事務及校方行政流程。
四、公共關係室:置主任一名,處理公共關係與機關團體之聯繫、與他校交流聯繫、處理社群媒體發文及訊息回務。
五、主計室:置主任一名負責辦理學生議會預決算、主計及出納業務。
六、會務監察室:置主任一名,負責監督學聯會行政運作、制度執行及施政成效,確保依法依規、責任明確與運作透明。
前項會務監察職權行使辦法另訂之。
各組(室)主管於員額不足時得互相兼任或代理,以維持處務運作。
第四條
秘書長承學生議會議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統籌學生議會秘書處運作。
二、秘書處各單位職務之分配。
三、秘書處各成員之配調。
四、學生議會秘書處成員之指揮、監督與紀律之整飭。
五、全部工作報告之核定。
副秘書長承學生議會議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前項各款所列事項。
第五條
本處各組(室)承秘書長之命,處理各該主管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該組(室)所屬工作計畫之擬定。
二、該組(室)所屬單位職務之分配。
三、秘書長與副秘書長交代之事項。
第六條
本規程經處務會議通過,陳報議長核定,經議員大會報告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