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法依《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附屬桃園農工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聯合自治會學生議會職權行使法》第十四條制定之。
第二條 為維護學生議會尊嚴,確立學生議員倫理風範及行為準則,健全學生自治發展,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之規定。
第三條 學生議員代表本會會員行使立法權,應恪遵組織章程,為本會會員發聲,增進本會會員權益。
第四條 學生議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及會議室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不遵守主席依規定所作之裁示。
二、 辱罵或涉及人身攻擊之言詞。
三、 發言超過時間,不聽主席制止。
四、 未得主席同意,插言干擾他人發言而不聽制止。
五、 破壞公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
六、 佔據主席台或阻撓議事之進行。
七、 脅迫他人為議事之作為或不作為。
八、 攜入危險物品。
九、 對學生議會幹部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
十、 其他違反學生議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
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裁定議處。
第五條 會議主席主持會議應嚴守中立,維持會議正常運行。
第六條 學生議員在學生議會會議內依法行使職權所為之議事行為,享有免責權。
第七條 學生議員應出席學生議會會議。 學生議員若不克出席學生議會會議,應依學生議會議事規則之規定辦理請假規定。
學生議員若未能於會議前請假,應於確認該次會議議事錄前,向學生議會秘書組請假。
學生議員若未出席會議,應註記為缺席。
第八條 學生議員出席學生議會會議,應確實簽到。
第九條 學生議員任期中缺席會議次數大於應出席會議總額四分之一者,學生議會得不發給其學生議 員服務證明書。
第十條 除學生議會會議議事錄外,秘書組應以其他數位傳播方法或其他足以使本會會員得知之方 式,公告各次會議之出缺席情形。
第十一條 學生議員服務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服務之學期。
第十二條 本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