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學生議會職權行使法
修正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日
法規類別:立法法規
第一編 立法宗旨
第一條 【法源】
本法依憲章第二十三條制定之。
第二條 【效力】
學生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及職權行使,依本法規定。
第二編 學生議會組織
第一章 組成
第三條【學生議員】
本會之成員為班級及不分班級學生議員組成。
第四條【正副議長】
本會設議長、副議長各一人,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第五條【會議主席】
本會會議以議長為主席。
議長因事故不能出席時,以副議長為主席;議長、副議長均因事故不能出席時,由出
席學生議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主席應公平中立原則,維持學生議會會議秩序,處理議事。
第六條【秘書長】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由議長遴選報告學生議會會議後,任命之。
祕書長承議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監督所屬職員。
第七條【顧問】
本會置顧問一至五人,掌理理議事、法規之諮詢、撰擬、審核事項及議長指派之事
項。
第二章 委員會
第八條【各委員會】
本會依憲章第二十條之規定,設下列委員會:
一、學生權益委員會。
二、財務委員會。
三、活動及外務委員會。
四、法制委員會。
五、監察委員會。
本會於必要時,得增設特種委員會。
第九條【各委員會組織法】
本會各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十條【紀律委員會】
本會設紀律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十一條【修憲委員會】
本會設修憲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三章 秘書處
第十二條【秘書處組織】
秘書處設下列各組、室:
一、行政組。
二、議事組。
三、法制室。
四、主計室。
五、公共關係室。
第十三條【行政組執掌】
行政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審核及文電處理事項。
三、關於印信守點事項。
四、關於公共關係事項。
五、關於公告之編輯、發布。
六、關於公告資料之蒐集、分析、整理及保管事項。
七、關於本會視聽媒體之規劃、設計及運用事項。
八、其他有關行政業務事項。
九、不屬於其他組、室之事項。
第十四條【議事組執掌】
議事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議程編擬事項。
二、關於議案條文之整理及議案文件之撰擬事項。
三、關於本會會議記錄事項。
四、關於會議文件之分發及議場事務之管理事項。
五、議案文件之準備、登記、分類及保管事項。
六、其他有關議事事項。
第十五條【法制室執掌】
法制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
二、其他有關法制諮詢事項。
第十六條【主計室執掌】
主計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預、決算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
二、關於預、決算相關法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
三、其他有關預、決算諮詢事項。
第十七條【公共關係室執掌】
公共關係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會校際交流事項。
二、關於本會校際合作事項。
三、關於本會參與校際活動事項。
四、其他有關交流事項。參與國際團體事項。
第十八條【處務規程】
秘書處處務規程由秘書長擬定,呈請議長核定報告學生議會會議後實施。
第四章 政團
第十九條 【政團之組織】
三人以上之學生議員得成立政團,並推選其中一人為政團負責人。
每一學生議員以參加一個政團為限,政團人數應維持三人以上,否則視同解散。
政團總數以五個為限,人數多者優先組成,若人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組成之。
各政團應將各政團名稱及所屬學生議員名單經政團負責人簽名後,送交行政組報備,
其後若須增減政團中學生議員或解散政團,亦應向學生議會行政組報備,否則視同無
效。
行政組應於接受到政團成立、解散與人員增減後三日內公告之。
第三編 學生議會職權行使
第一章 總則
第二十一條【會期】
學生議會以該學年度第一學期為第一會期,第二學期為第二會期。
第二十二條【報到】
學生議員應於幹部訓練時報到。
第二十三條【預備會議】
學生議會應於新會期三十日內舉行預備會議。
第一會期舉行之預備會議,進行學生議員就職宣誓及議長、副議長之選舉。
第二十四條【預備會議之主持】
第一會期預備會議由前一會期之議長主持。
前一會期之議長是否具有學生議員身分,不影響其主持預備會議之權力。
前一會期之議長若因其他事務而無法行使職權,其應於會議前指定一名學生議員代為主持。
預備會議之主持不得為正副議長候選人。
第二十五條【開會】
學生議會會議,需有學生議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始得開會。
學生議員總額,係指學生議員每會期實際報到人數,扣除請假、辭職、去職及缺額數後之總額。
學生議會應避免於全校性或年級性活動期間舉行會議,應扣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出席之學生議員人數。
前項因活動扣除之學生議員不得超過總額之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條【臨時會議】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召開臨時會:
一、議長之咨請。
二、緊急命令追認。
三、覆議案之決議。
四、不信任案之提出。
五、五位以上學生議員之請求。
前項請求,若議長於十四日內不予召集,則由提案人召集。
臨時會議以決議召集臨時會議之特定事項為限。
第二十七條【決議標準】
學生議會之決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出席學生議員過半數或多數同意行之;可否
同數時,取決於議長。
第二章 議案審議
第二十八條【議案】
學生議會有議決憲章修正案、法律案、預算案、決算案、會費案及其他議案之權。
前項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二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一讀會議決之。
第二十九條【提案】
各部會、組或學生議員提出之議案,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學生議員提出之法律案,應有學生議員總額六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其他提案除另有規定外,應有學生議員總額十分之一以上之連署。
連署人不得發表反對原提案之意見;提案人撤回提案時,應先徵得連署人之同意。
第三十條【第一讀會】
第一讀會,討論各委員會議決不須政團協商之議案,得經學生議會會議同意,不須討論,逕依審查意見處理。
第一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
第一讀會,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廣泛討論後,如有出席學生議員提議,學生議員總額六分之一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之。
憲章修正案、法律案在第二讀會逐條討論,有一部分已經通過,其餘仍在進行中時,如對立法原旨有異議,由出席委員提議,學生議員總額四分之一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將全案重付審查。
第一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
第三十一條【第二讀會】
第二讀會,應於第一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如有出席學生議員提議,學生議員總額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於一讀後繼續進行二讀。
第二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章、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
第二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
第三十二條【撤回議案】
議案於完成一讀前,原提案者得經學生議會會議同意後撤回原案。
法律案交付審查後,性質相同者,得為併案審查。法律案付委經逐條討論後,學生議會會議再為併案審查之交付時,審查會對已通過之條文,不再討論。
第三十三條【隔屆不再審議】
學生議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外,不予繼續審議。
第三十四條【緊急命令】
會長發布緊急命令提交學生議會會議追認時,不經討論,交由學生議會會議審查;審查後以無記名投票表決。
表決未獲同意者,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第三十五條【憲章修正案】
憲章修正案之審議程序准用法律案之規定。
憲章修正案之審查,得另組修憲修委員會為之。
第三章 聽取報告與質詢
第三十六條【例行施政報告】
會長及行政會各部會依下列規定向學生議會會議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並備質詢:
一、會長應於各學期第一次例會召開七日前,將施政方針送交秘書處。秘書處收文後,應附於開會通知內送交全體學生議員,會長並列席報告之。
二、行政會各部會應於各學期最後一次例會召開七日前,將工作報告送交秘書處。秘書處收文後,應附於開會通知內送交全體學生議員,各部會首長並列席報告之。
三、同一屆期內,繼任或經補選產生之會長應於就職後三十日內咨請召開臨時會。並於臨時會召開七日前,將施政方針送交秘書處。秘書處收文後,應附於開會通知內送交全體學生議員,會長並列席報告之。
第三十七條【臨時施政報告】
會長、副會長或行政會各部會正、副首長遇有重要事項發生,應向學生議會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如有學生議員總額十分之一以上提議,經學生議會會議議決,亦得邀請會長、副會長、各部會或附屬單位正、副首長向學生議會會議報告,並備質詢。
第三十八條【質詢形式】
學生議員對於會長及行政會各部會首長之施政方針、施政報告及其他事項,得提出口頭或書面質詢。
前項口頭質詢均以即問即答方式為之。
施政質詢時,會長、副會長及行政會各部會正、副首長皆應列席備詢。
第三十九條【答覆形式】
前條之口頭質詢,應由會長、副會長或質詢學生議員指定之有關部會正、副首長答復;未及答復部分,應於十日內以書面答復。但質詢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日。
第四十條【質詢限制】
質詢之提出,以說明其所質詢之主旨為限;質詢學生議員違反前項規定主席應制止之。
施政總質詢不在此限。
第四十一條【答覆限制】
會長、副會長或各部會正、副首長應邀列席本會報告或接受質詢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學生議員質詢事項,除為保守公務秘密外,不得拒絕答覆及反質詢。
二、對學生議員質詢之答覆,不得超出質詢範圍。
三、不得妨礙學生議員質詢或破壞議場秩序。
違反本條規定者,主席應制止之;經制止無效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離開會場。
第四十二條【親自出席】
會長、副會長及行政會各部會正、副首長應親自出席學生議會會議,並備質詢。
因故不能出席者,應於開會前檢送必須請假之理由及會長批准之請假書。
第四章 同意權之行使
第四十三條【同意權行使】
學生議會審查會長依憲章第八條第三項之人事任命案時,不經討論,交由學生議會會議審查;審查後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出席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四十四條【同意權詢問】
學生議會會議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審查與詢問,由學生議會咨請會長通知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
書面資料應載明姓名、班級、學號、職位及經歷,資料不齊者,不予審查。
被提名人有數人者,前項之說明與答詢,應分別為之。
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前,應當場具結,並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答復,絕無匿、飾、增、減等語。
第四十五條【同意權結果】
同意權行使之結果,由學生議會咨復會長。如被提名人未獲同意,會長應另提他人咨請或函請學生議會同意。
第五章 覆議案之處理
第四十六條【提出覆議】
會長得就學生議會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之全部或一部,移請學生議會覆議。
第四十七條【覆議案審查及決議】
覆議案得不經討論,交由學生議會會議審查;審查後以無記名投票表決。如贊成維持原決議者,超過出席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即維持原決議;如未達出席學生議員二分之一即不維持原決議;逾期未作成決議者,原決議失效。
學生議會會議審查時,得由學生議會邀請會長、行政會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第六章 監察
第一節 監察原則
第四十八條【監察權限制】
學生議會行使監察權,以行政會各部會所屬單位人員有違法、失職行為或不當措施為限。
第二節 糾正權
第四十九條【糾正權之行使】
行政會各部會有不當措施者得由學生議員或監察委員會提出糾正案。
經學生議會會議議決通過後,由秘書處送交糾正文予被糾正部門,促其注意改善。
被糾正部門接到糾正文後,應立即為適當改善與處置,並於一月內以書面答覆本會。
第三節 糾舉權
第五十條【糾舉程序】
行政會各部會正、副首長或出席校內各級會議學生代表有違法、失職行為者,學生議員得提出糾舉案。
經學生議會會議議決通過後,由秘書處送交糾舉文予被糾舉人之機關首長。
第五十一條【糾舉處置】
被糾舉人之機關首長接到糾舉書後,應先予被糾舉人停職處分,其認為不應處分者,應即向本會回覆理由。
第五十二條【糾舉處置】
被糾舉人之機關首長對於糾舉,不依前條規定處理或處理後學生議員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認為不當時,得提出不信任案。
第四節 彈劾權
第五十三條【彈劾原則】
學生議員對於會長、副會長、行政會或所屬單位之首長違法,得提出彈劾案。
學生議員為前項決議之審查時,應保障相關人員有列席或書面申辯之權利。但經通知而未為申辯者,視為放棄申辯。
彈劾案之提案,應以書面為之,並應詳列彈劾事由。
第五節 文件調閱之行使
第五十四條【行使調閱機關】
學生議員若有調閱之需求,得經學生議會秘書處,要求行政會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
必要時,秘書處得經學生議會會議決議,向行政會相關部門調閱前項議案涉及事項之文件原本。
第五十五條【調閱時間】
調閱文件之時間不限於學生議會會期中為之。
第七十條【調閱文件提供與保管】
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五日內提供之。被調閱文件在調閱期間,由學生議會秘書處負保管責任。
必要時,秘書處得經學生議會會議決議,向行政會相關部門調閱前項議案涉及事項之文件原本。
第五十六條【拒絕調閱】
行政會各部會違反本法規定,於秘書處、學生議員調閱文件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將相關部會依法提出不信任案。
若有前項情事,亦得以全體監察委員共識決逕向會議提起不信任案之提議。
第五十七條【調閱工作人員】
調閱委員會所需之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指派之。
第七章 行政命令之審查
第五十八條 【各機關訂定之命令應提報會議】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學生議會秘書處後,應提報學生議會會議。
出席學生議員表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學生議員總額二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審查。
第五十九條 【行政命令審查之期限】
審查行政命令,應於學生議會會議交付審查後二十日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學生議會會議同意後展延二十日;展延以一次為
限。
第六十條 【行政命令違法之救濟程序】
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經議決後,應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
前項通知廢止之法規於通過後立即失效;通知更正之法規於通過後立即暫停實施。
前條第一項視為已經審查或經審查無前項情形之行政命令,應為存查之宣告。
第一項經通知更正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第六十一條 【行政命令審查得準用之規定】
審查行政命令之程序本章未規定者,得準用法律案之審查規定。
第八章 不信任案
第一節 不信任案之提出
第六十二條 【不信任案提出】
學生議員向行政內閣、各部會或各部會首長得提出不信任案。
不信任案,須經全體學生議員六分之一以上提議,以書面詳列不信任案事由,不經討論,交付審查。
第二節 行政內閣不信任案
第六十三條 【行政內閣不信任案審查】
審查時,應邀請正副會長、全體行政內閣及相關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代表之詢問。
第六十四條 【行政內閣不信任案通過】
學生議會審查後,以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學生議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贊成,不信任案通過。
行政內閣不信任案通過後,行政內閣除選舉與罷免委員會外,其成員均視同辭職。
會長應於行政內閣不信任案通過十五日內提出新任內閣名單。
第六十五條 【不信任案不得提出】
本節之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兩個月內不得對行政內閣再提不信任案。
但因第六十六條未通過建設性不信任案則不再此限。
第六十六條 【建設性不信任案】
學生議會通過行政內閣不信任案後,若無法以出席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選出一位代理閣揆,則不信任案不通過。
第三節 部會或部會首長不信任案
第六十七條 【部會或部會首長不信任案審查】
審查時,應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代表之詢問。
第六十八條 【部會或部會首長不信任案通過】
學生議會審查後,以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學生議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贊成且贊成人數大於不贊成人數,不信任案通過,該部會或部會首長除選舉與罷免委員會成員外,其成員均視同辭職。
第九章 政團協商
第七十條 【協商】
學生議會會議與各委員會審查議案遇有爭議時,會議主席得裁決進行協商。
第七十一條【協商會議】
協商會議,由議長、副議長、各政團推派兩名代表及相關機關代表出席參加,其餘學生議員得旁聽,並得於會議主持人允許後發言;協商會議應由議長主持,議長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議長主持。議長、副議長均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學生議員互相推選一人代為主持。
前項項協商會議效力,視同學生議會會議之效力。
議案有時效性者,協商主席應優先處理。
第七十二條【協商紀錄】
協商會議召開後,應就協商結果做成協商紀錄,並應由各政團之兩名代表簽名,於學生議會會議宣讀。
學生議會會議於處理經協商之議案時,應以協商結論內容充當提案並予以審議,不受本法各提案門檻之限制。
第七十三條【協商期限】
議案自交協商逾一個月且經召集至少一次會議後仍無法達成共識者,方可排入一讀會處理,但協商紀錄記載為建議保留送一讀會處理等類似文字者,不在此限。
第七十四條【協商結果宣讀】
協商結論於學生議會會議宣讀後,如有出席學生議員提議,學生議員總額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或附議,得對其全部或一部提出異議,並由學生議會會議就異議部分表決。協商結論經學生議會會議宣讀通過,或依前項異議議決結果,出席學生議員不得再提出異議;逐條宣讀時,亦不得反對。
第四編 附則
第七十五條【政團提案】
符合學生議會職權行使法第十九條規定之政團,除憲章另有規定外,得以政團名義提案,不受本法有關連署或附議人數之限制。
第七十六條【日之計算】
本法所稱之日應扣除例假日及段考周。
第七十七條【另訂法規】
旁聽規則另以法律訂之。
議事規則另以法律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