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學生議會會議,全文修訂共53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員
第三章 會長
第四章 學生會
一、行政部門有向學生議會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學生議員在開會時,有向學聯會會長及行政部門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部門對於學生議會之法律案、預算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會長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部門十日內,移請學生議會覆議。學生議會對於行政中心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二十日内完成表決。如為休會期間,學生議會應於三十日內完成表決。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該屆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中心相關首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行政部門不得對已覆議並重新決議之議案再提覆議。
秘書長承會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學生會正、副會長可依學生會需求任命顧問且應經由學生議會會議同意。
學生會顧問可同時兼任學生議會顧問。
具有校內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經歷且為本會會員者得學生會顧問被選資格。
學生會上屆正、副會長及各組幹部為學生會各組當然顧問。
前項之會議,應每週召開一次,並於會議召開前三日以書面通知學生會之成員。
會長向學生議會會議提出之議案,應經學生會會議通過。
一、訂定與變更本會之組織章程。
二、訂定、修正與廢止有關本會之法規。
三、審議本會法律案、預算案、決算案、稽核案及其他重要議案。
四、行使本會會長之同意權。
五、提供本會會長或代表參與學校相關會議意見及聽取報告。
六、對行政中心會長、副會長及各部門負責人有質詢權、糾舉權、糾正權及彈劾權。
七、向行政部門提出建議案。
八、向學校反映及溝通學生意見,並應依本校組織規程之規定參舆學生權益相關之會議。
九、其他本會組織章程由學生議會會議議決事項。
一、領導學生議會之會議進行。
二、任命秘書長。
三、擔任主席並主持學生議會會議。
四、維持學生議會會議秩序。
五、依法召開學生議會會議。
六、依法召開臨時會議。
七、依法召開委員會。
一、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議程編擬事項。
三、關於議案條文之整理及議案文件之撰擬事項。
四、關於本會會議記錄事項。
五、關於會議文件之分發及議場事務之管理事項。
六、關於議案文件之準備、登記、分類及保管事項。
七、關於本會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速記事項。
八、其他有關一般服務事項。
一、學生議會設顧問團,提供專業建議促進學生議會的發展。
二、學生議會正、副議長可依學生議會需求任命顧問。
三、學生議會顧問不可同時兼任學生會顧問。
四、學生議會顧問團產生暨管理辦法,由學生議會秘書長擬訂,經議長核定,報告大會後施行。
行政部門對學生議會會議之議決案應予執行,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學生議會會議得請其說明理由。
一、校務會議常務委員會:參與校內各種法定會議。 本會參與會議之代表,除法定之經選舉產生學生代表由會長或副會長出任外, 其餘學生聯合自治會之委員選任方式,由學生議會會議以其他辦法另定之。 前項學生聯合自治會委員之選任,本會當然會員亦得以提出選任,經學生議會會議分同意後,得以任之。
二、 選舉與罷免常務委員會:負責本會各項選舉及罷免事宜。
一、當然會員繳納之會費。
二、學校提供之補助。
三、其他收入。
一、由學生會或學生議會向學生議會會議提出,經學生議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二、由出席學生議員四分之一提議,學生議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三、由會員百分之五連署提議,學生議會會議審核通過,經全體會員過半數投票、投票會員二分之ㄧ同意行之。
學生議會會議之決議,除變更章程外,違反本國法律、本會組織章程者無效。
行政部門之措施,違反本國法律、本會組織章程、學生議會之決議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