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高中職學校學生自治組織運作情形不一,以致學生自 治發展受限。為確保落實《兒童權利公約》所保障之權利及《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注意事項》所規範之運作原則,謹提「建置相關檢核及輔導機制」
目前各高中職學校學生自治組織運作情形不一,以致學生自 治發展受限。為確保落實《兒童權利公約》所保障之權利及《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注意事項》所規範之運作原則,謹提「建置相關檢核及輔導機制」
說明:
一、目前教育部已有相關法規規定學生自治組織運作之相關事 項,但仍有許多學生自治組織因獲得資訊不盡完善或校方未 善盡輔導及協助之義務等原因,導致實際運作不符相關內容 與精神,進而影響學生權益。因此提出學生自治組織運作提 案,盼能提升本市高中職學生自治組織之運作品質,促進學 生自治發展。
二、《兒童權利公約》第 12 號一般性意見書第 110 點:「應特 別通過班級委員會、學生會以及學校董事會和委員會中的學 生代表來實現兒童對決策進程的扎實參與,在這些組織中兒 童可以對學校政策和行為守則的制定和執行中自由發表意 見。這些權利應當載入立法,而不是依靠主管當局、學校和 班主任的良好意願來執行。」
三、第 112 點:「委員會鼓勵締約國支持獨立學生組織的發展, 這些組織能夠幫助學生在教育系統中充分發揮參與作用。」
四、《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注意事 項》第十條:「學校應協助學生會定期進行自我檢核,作為 學生會運作之參考;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之輔導,由學校視實 際狀況為之。」
五、基於第 2~第 4 點,教育局應就檢核角度著手,主動了解本市學生自治組織發展之環境,並提供輔導與協助,與校方攜手促進學生自治組織之獨立發展。
六、根據此次提案所做之問卷調查,在受訪的本市高中職學校學生自治組織中,僅 33.3%了解並實際擁有「透過民主程序修訂學生自治組織章程,不受校方限制」之權力、42.9%無法自由使用其組織之內部經費、28.6%在制定其組織會員費用時受到校方之干擾。此外,調查結果更不乏「選舉時無足夠之空間及時間資源」、「未獲得行政庶務支出補助」,甚至「無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者(請參考附件,第 9 頁)。
七、由調查結果可知,雖有《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注意事項》等相關規範,目前本市高中職學生自治組織發展環境仍不盡理想。因此應儘速建立學生會自治組織輔導機制,以期改善現況。
決議:
1.請教育局傾聽學生的意見,每年至少舉辧 1 次與學生交流對話的座談會。
2.檢核機制請教育局內部研議,如何協助學生爭取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