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公車學生專車實施計畫(草案)
市區公車學生專車實施計畫(草案)
說明:
一、本市公車處目前共行駛 63 條學生專車路線,行經 19 所公(私)立國高中職。
二、經本市公車處統計本(102)年 3 月(該月共 21 天上課日)共發車 2627 車次,平均每日約發車 125 車次,每日上(放)學單程各約 62 車次。
三、經本市公車處統計本(102)年 3 月學生專車搭乘人數共約 11 萬 1800 多人次,平均每日約搭載 5324 人次。
四、學生專車每日約搭載 5324 人次,平均每校(共 19 校)約 280 人 次搭乘,平均每路線每日約 84 人搭乘。
五、分析前述資料,若學生專車停駛,將可能導致部分市區公車路線 搭乘人數暴增,而造成市區公車客滿無法搭乘之情形發生。
六、交通局雖已有規劃市區公車增班或提升為幹線公車之應變措施, 然部分居住於郊區之少年可能有增長上(放)學旅途時間之情 形,而導致凌晨 4 至 5 點就必須出門的可能性,造成危險之虞,此部分之安全問題乃增加市區公車班次亦無法避免。
七、另若以學校租用交通車方式辦理,將因車輛搭載人數減少、市府 無提供虧損補助、學校租用交通車無法適用《高雄市老人與身心 障礙者及低收入戶學生交通補助辦法》等而增加上(放)學交通 費用、搭乘日數不彈性…等;可能導致清寒、中低收入戶、低收 入戶及身心障礙少年無法負擔學校租用交通車之交通費用,而有 失公平正義。
八、為使上學旅途較長之高雄市少年能以安全的方式就學(上、放 學),並有效減低就學旅途時間及提高本市公共運輸市占率,建 議自民國 103 年 1 月(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起,將學生專車納 入本市市區公車,並由交通局以勞務採購方式將學生專車路線釋 出予民間業者營運,並依市區公車段次票價分段收費辦理,以有 效解決本市少年上(放)學交通問題,爰擬定旨揭計畫草案。
決議:
一、共分為兩階段實施,第一階段(103 年 1 月至 6 月)以現有 63 條公車處學生專車路線全部續駛為原則。
二、第二階段(自 103 學年度,103 年 9 月起)居住地於學校方圓 三公里以外(或居住地所在行政區與學校所在行政區相異) 之學生數達全校總學生數之百分之六十以上之高級中等學校 以下學校,得經校內評估有需求後,由各校擬定 1 條或 1 條 以上之學生專車路線,並於前一學期結束前 2 個月(每年 12 月底及 6 月底)向教育局提出申請,並由教育局統整各校路 線後交由交通局於前一學期結束前依《公路法》第 38 條及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召開本市市區公車之學生專車路線 審查會議,經核定後由交通局依相關規定釋出市區公車學生 專車路線予民間業者經營。前述會議應邀請教育局出(列) 席之,營運中及已核定之路線除特殊原因外,不須每學期重 新審查。
三、市區公車學生專車發車時間應配合學校彈性放假、校慶運動 會、校外教學及學校主(承)辦之課外活動等之上(放)學 時間。前述上(放)學時間如有異動,學校得於一週前通知 交通局或營運業者,但緊急狀況(例如:天然災害停止上班 及上課)則不在此限。
四、票價收費方式依市區公車段次票價分段收費辦理,並適用 《高雄市市區公車營運虧損補貼審議及執行管理作業規定》 及《高雄市老人與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學生交通補助辦 法》;營運狀況不佳之路線,得經評估後進行跨校整合為校 際學生專車。
五、市區公車學生專車得經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少年申請後,以 無障礙低底盤公車(車輛)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