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居家托育服務核發登記證書完善審核作業事宜
有關居家托育服務核發登記證書完善審核作業事宜
說明: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 5 條「政 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應以 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二、兒少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從事居家式托育服務者(下稱 5 居托人員),應向本市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申請辦理登記, 經社會局審查合格者核發「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始 得擔任居托人員。
三、另依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 8 條托育 人員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辦理托育服務登記:
(一)最近三個月內之 「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正本……。查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 之健康檢查資料依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範本僅有一般 體檢、胸部 X 光及血液與糞便檢查,未將「心理健康」納 入體檢項目,未能確認居托人員身心狀況是否能合宜提供居家托育與兒童適當之照顧。
四、有鑑於近日保母虐童事件頻傳,已衝擊到家長送托的信心,為保障受托兒童安全及應予保母身心狀態之必要協助與支持,社會局已函請衛生福利部在保障兒童受照顧權益與兼顧身心障礙者及精神疾病者就業平等之衡平原則下,將心理健康等相關資料列入申請/換證時之健康檢查項目。
決議:
本案暫緩執行,並請社會局依委員建議,搜集兒虐案例,找出風險因子訂出檢核指標;提升訪視輔導員的訪視技巧及照顧風險辨視能力;並請社會局會同衛生局研議建置居家保母情緒輔導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