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高級中等校落實『非學習節數』相關規定
本市高級中等校落實『非學習節數』相關規定
說明:
一、《兒童權利公約》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締約國承認兒童享有休息及休閒之權利;有從事適合其年齡之遊戲與娛樂活動之權利,以及自由參加文化生活與藝術活動之權利。」政府應保障兒童之休息與休閒權。《兒童權利公約》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學校執行紀律之方式,係符合兒童之人格尊嚴及本公約規定。」說明正向管教之重要性。學校對學生於非學習節數之出缺席狀況處理方法,應依相關規定落實正向管教。若學校未落實相關規定,將使兒童休息權及接受正向管教之權益遭受損害。
二、《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第七條:為增進師生互動機會,以利班級經營及生活教育進行,各校得於上午第一節開始上課以前,實施非學習節數之活動,其中屬全校集合之活動,每週以不超過二日為原則;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培養主動學習,每週可安排部分日數,由學生自主規劃運用並決定是否參加。第八條:學生於非學習節數活動之出缺席紀錄,不得列入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之德行評量項目,但學校得視學生參與狀況,採取適當之正向輔導管教措施。
三、兒少代表於今(110)年 5-8 月間運用網路表單進行問卷調查,一共收到 16 間高雄市高中職自治組織的回覆,有6間學校並未依相關規定安排一周部分天數之非學習節數(此指早自修)供學生自主規劃運用。共有 10 間學校曾發生過因學生在非學習節數時未出席或遲到,被校方進行登記或上傳至校務系統。11 間學校的學生會因在非學習節數未出席或遲到被懲處,懲處方式包含開立勸導單、悔過教育、愛校/班服務甚至是記警告/小過。有 6 間學校並未依法實施至少兩天的自主規劃非學習節數,剝奪了學生選擇的權利。(以上所列學校是依據問卷結果,是否尚有其他學校未符合規定請主管機關進一步查明)。
決議:
請教育局瞭解 110 年 9 月調查各校作息時間後,再度宣達落 實規定之情形,並不定期稽查學校落實情形;另請少年代表 再調查有哪些學校未依規定辦理,再與教育局討論如何落實相關規定,於下次會議報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