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課後輔導課自由選擇權乙案
落實課後輔導課自由選擇權乙案
說明:
一、根據《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二條「締約國應確保有主見能力的兒童有權對影響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自己的意 見,對兒童的意見應按照其年齡和成熟程度給以適當的看待。」及第十三條「兒童應有自由發表言論的權利;此項權利應包括通過口頭、書面或印刷、藝術形式或兒童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另第三十一條「一、締約國確認兒童享有休息及休閒之權利;有從事適合其年齡之遊戲和娛樂活動之權利,以及自由參加文化生活與藝術活動之權利」。基於以上公約條例,本組織透過網路問卷調查目前國、高中學 習輔導實施情形,同時了解各學校違反學習輔導實施要點的事例。
二、依《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三、學生課業輔導內容,應與學生平時已修習各科課程關,不得提前講授 課程進度;另得適度安排藝文活動。」以及「五、學校於學 期中辦理之課業輔導,應安排於每日正式課程之後;輔導課程結束時間,不得逾十七時三十分。」;且依《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習輔導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實施要點)第二條 「……一、課業輔導:係針對學而生多元學習及課程加深加廣之需求,以現有完備課程內容實施。」及第四條「…… 一、課業輔導:(一)學期中:應於週一至週五正式課程後 實施。課業輔導實施節數每週不得超過 5 節。……」。故課業輔導應作為加深加廣及複習課程內容用,且應於正課後實施。
三、本組織已收集本市共 442 份有效問卷(涵括 56 所國、高 中)。其中約有 22%學生為「被強迫參加」,且有「課業輔 導考試成績列入學期成績計算」、「同意書未有不參加選 項」……等不合規定之情形,因此本組織提出相關辦法及可 行之解決方式,建議教育局落實保障學生受教權及相關權益。
辧法:
一、實施課業輔導前學校應提供學習輔導家長同意書,且建議教育局再次將「家長同意書」發函予本市各國中及高中學校,並要求學校不應無「不同意」之選項或有不繳交視同參加等情形,同時規定同意書應留校備查。
二、學習輔導課程進度應公開,且落實教學正常化之課程規畫及實施正常化內容及精神,另教室日誌應確實填寫,不得應教師要求或由教師塗改、變更。
三、近期應主動視察國、高中學習輔導辦理情形。受理申訴案件時應以不提前通知學校之方式進行教學查,未來辦理定期與不定期訪視時應加強檢視學習輔導課是否符合教學正常化。
四、應健全教育局申訴窗口受理相關申訴案件,且強調個資保護,並提供查詢進度。
五、對違反實施要點之學校應函請其限期改善,期限內若無改善則列入考核評定,更甚應設立相關懲處。
決議:
請教育局參酌提案內容及委員意見,後續研擬辦理,落實學生課後選擇權。